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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彭怡蓁
研究生(外文):Yi-Jhen Peng
論文名稱:建築師之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
論文名稱(外文):The Legal Statu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rchitects
指導教授:林明鏘林明鏘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顏玉明傅玲靜
口試委員(外文):lcfu@nccu.edu.tw
口試日期:2013-10-0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4
畢業學年度:103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6
中文關鍵詞:建築師設計人監造人專業工業技師建築法第13條建築法第56條必須勘驗部分勘驗公權力委託
外文關鍵詞:architectdesignerprofessional industrial technicianArticle 13 in the Building ActArticle 56 in the Building Actthe parts of construction works that require inspectioninspectionthe entrustment of public authority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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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此為建築師在建築法下為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法定地位。因此,各類專業工業技師囿於上開條文之規定,均非建築法所承認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惟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凡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以外之情形,建築師應將建築物結構及設備部分之設計及監造,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顯然立法者認為各類專業技師具備此方面之專業。再者,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依法取得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充任之,亦可認立法者肯認專業工業技師之設計及監造專業。此外,從相關技師法令中亦可發現各類專業技師得辦理公共工程部分之設計及監造簽證業務。凡此均足見建築師於現行法令下為建築物唯一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法律地位有檢討之必要。
再就監造人執行建築法第56條申報勘驗時之檢查而論,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機關並得隨時勘驗之。該條文所稱「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之情形,以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為例,應係指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勘驗之情形。也因此,實務現況上,就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之勘驗,隨者建築法第56條修正主管機關之勘驗義務為「隨時勘驗」後,主管機關往往倚視監造人於申報時之檢查而免除自己之實地勘驗義務,對人民之生命、財產權保障自然不周。是以,監造人於執行建築法第56條「申報時之檢查」時,形同執行主管機關之勘驗義務,則監造人於此部分之義務履行有無可能係基於「公權力受託人」之法律地位而執行勘驗之公行政任務?從而,監造人執行建築法第56條勘驗時之法律地位亦為本文檢討之另一重點。
本文將逐一介紹建築師為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立法緣由及正當性問題,佐以法院判決說明建築師因設計及監造不當所負之民事、刑事及懲戒責任,一方面說明建築師之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凸顯建築師本身之設計及監造能力問題。本文另討論建築師簽證制度對建築師責任之影響,及由我國施工品質管理之三道防線來檢視監造人監造責任之輕重,最後回歸前開問題意識提出具體建議。


簡目
摘要 i
Abstract iii
簡目 v
詳目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5
第四節 國內文獻回顧 6
第二章 建築師在相關建築法令下之法律地位 10
第一節 法定地位:設計人及監造人 10
第二節 建築師與起造人之法律關係 10
第三節 建築法令下其他建築行為人之法律關係及業務範圍 11
第四節 建築師之業務範圍、執業流程及報酬 16
第五節 建築師之法律責任 20
第三章 建築師為建築法令下建築物「設計人」之法律問題 24
第一節 立法緣由與正當性 24
第二節 建築師之設計能力與品質 27
第三節 建築師因設計不當所負之民事及刑事責任-以「東方巴黎大樓」為例 28
第四節 建築師因設計不當所負之懲戒責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 34
第五節 建築師與專業技師之連帶責任不明? 37
第六節「建築師簽證制度」對建築師責任之加重 38
第四章 建築師為建築法令下建築物「監造人」之法律問題 54
第一節 立法緣起:建築師為監造人法律地位之建立 54
第二節 監造範圍之爭議 57
第三節 建築師因監造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 61
第四節 建築師因監造不實所負之刑事責任 69
第五節 建築師因監造問題所負之行政責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 78
第六節 由我國施工品管三道防線檢視監造人所負監造責任之輕重 80
第五章 建築師法律地位之建議及修法意見 94
第一節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資格建議 94
第二節 對監造人執行申報時之檢查(即勘驗)之法律地位建議 99
第六章 結論 111
參考文獻 114



參考文獻
一、書籍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2年12版,自版。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06年,元照。
陳敏,《行政法總論》,2013年8版,自版。
劉福勳,《營建管理概論》,漢天下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出版,1997年4版。

二、專書論文
林明鏘、蔡茂寅,〈公務員法〉,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頁299-337。

三、期刊論文
王濱,〈委任乎?承攬乎?!〉,《建築師雜誌》,1979年12月,頁74-75。
方繼良,〈建設業在不景氣時的致勝之道—建築設計及營建管理(PCM)〉, 《建築與環境》,第44期,1997年,頁40-45。
田蒙潔,〈回歸「專業」基本面,萬點不是夢!談扭曲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2000年,頁74-81。
田蒙潔,〈隻手撐天的神話羅賓漢-談勘驗與監造〉,《建築師雜誌》,2000年2月,頁52-60。
李重耀,〈由施工管理探討工程品質之提升〉,《營建世界》,1988年6月,頁 32-39。
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全國律師》,2007年7月,頁5-17。
林三欽,〈將「專業簽證」納入「行政管制體系」後之國家責任問題-以建築簽證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51期,2007年,頁19-29。
吳夏雄,〈談建築師執業環境〉,《研考雙月刊》,21卷2期,1997年4月,頁 9-14。
姜世明,〈建築師民事責任之基本問題-以德國法制及我國實務見解回顧為觀察基礎〉,《東吳法律學報》,第24卷第1期,2012年7月,頁1-39。
唐澄心,〈如何落實營造廠應聘技師問題之研究〉,《營建管理》,267期,2002年,頁57-60。
陳邁,〈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商之間的功能與職責〉,《現代地政》,19卷12期,1999年,頁23-25。
張文郁,〈行政委託(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1期,2002年12月,頁37-41。
張世典,〈建築師的職業角色與社會責任〉,《建築師雜誌》,第13卷12期,1987年,頁74-76。
曾俊達、黃斌,〈建築師專業責任之探討〉,《建築學報」》,第39期,2002年2月,頁23-36。
曾俊達、黃斌,〈由營建倫理與法律觀點探討建築營造施工問題〉,《工程雜誌》,,2001年2月,頁8-14。
黃啓楨,〈建築師之勘驗行為係監造義務之履行而非公權力性質之監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4期,2006年,頁200-206。
梁漢溪、吳桂陽、歐陽奇,〈以美日經驗探討我國建築施工管理制度之強化對策〉,《聯合學報》,第23期,2003年,頁239-250。
黎忠義,〈九二一震災原因的另類思考-請重視施工品質的重要性〉,《建築師雜誌》,2000年5月,頁58。
鄭渼蓁,〈論建築師與業主間之法律關係性質〉,《萬國法律》,158期,2008年4月,頁84-90。
蔡茂寅,〈行政委託與法律保留原則〉,《月旦法學》,第83期,2002年4月, 頁20-21。
蔡志揚,〈徒法不足以自行-把關建築品質,亟思建構第三者勘驗制度〉,《營建知訊》,第301期,2008年,頁52-58。

四、研究計畫
謝舜傑,《高層建築結構設計審查作業現況探討》,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1999年。
廖慧燕,《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1年。
廖慧燕,《強化建築施工勘驗制度之研究》,內政部營建所,2000年。
蔡茂寅、林明鏘、黃朝義、陳立夫、余筱瑩、詹聰哲,《建築師之法律知識及法律責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委託研究,2001年12月。

五、學位論文
王光義,《建築師法定執業範圍與定位之探討-以台中市執業建築師現況為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8年。
王魁武,《建築師民事責任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班在職專班,2009年6月。
王泓鑫,《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研究-由林肯大郡事件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9年。
朱午潮,《建築師與結構技師關係之研究:以權責劃分觀點分析》,淡江大學建築工程研究所,1991年。
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
李鴻明,《我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之國家賠償責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林志棟,《建設公司興建住宅自辦工程採購管理機制探討》,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卓坤鉎,《台灣地區建築師事務所經營趨勢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侯慶辰,《我國建築法制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施炯祥,《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審查及品質控制》,私立淡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2001年。
郭高明,《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律法學組碩士論文,2006年6月。
高秉鈞,《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趙文弘,《論建築師契約之法律問題-以設計與監造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
詹聰哲,《從現行營建法規論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以身分犯規定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1年。
詹裕重,《我國建築師工作報酬之研究》,私立淡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5月。
葉雲卿,《從建築物事故案例看建築師與主任技師之刑事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年
黎育鑫,《設計監造建築師關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探討-以九二一震災判決為例》,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碩士論文,2007年。
蔡志揚,《論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國家管制義務—從集合住宅於1999集集地震震損案例談起》,私立輔仁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7年。
龐孝珊,《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簽證制度之探討》,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六、其他
立法院公報,委員會記錄,第59卷第1期,頁11至15。
立法院公報,委員會記錄,第59卷第32期,頁27至37。
立法院公報,院會記錄,第60卷第30期,頁46至59。
立法院公報,院會記錄,第64卷第102期,頁3至19。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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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濱,〈委任乎?承攬乎?!〉,《建築師雜誌》,1979年12月,頁74-75。
2. 方繼良,〈建設業在不景氣時的致勝之道—建築設計及營建管理(PCM)〉, 《建築與環境》,第44期,1997年,頁40-45。
3. 田蒙潔,〈回歸「專業」基本面,萬點不是夢!談扭曲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2000年,頁74-81。
4. 田蒙潔,〈隻手撐天的神話羅賓漢-談勘驗與監造〉,《建築師雜誌》,2000年2月,頁52-60。
5. 李重耀,〈由施工管理探討工程品質之提升〉,《營建世界》,1988年6月,頁 32-39。
6. 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全國律師》,2007年7月,頁5-17。
7. 林三欽,〈將「專業簽證」納入「行政管制體系」後之國家責任問題-以建築簽證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51期,2007年,頁19-29。
8. 吳夏雄,〈談建築師執業環境〉,《研考雙月刊》,21卷2期,1997年4月,頁 9-14。
9. 唐澄心,〈如何落實營造廠應聘技師問題之研究〉,《營建管理》,267期,2002年,頁57-60。
10. 陳邁,〈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商之間的功能與職責〉,《現代地政》,19卷12期,1999年,頁23-25。
11. 張文郁,〈行政委託(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1期,2002年12月,頁37-41。
12. 張世典,〈建築師的職業角色與社會責任〉,《建築師雜誌》,第13卷12期,1987年,頁74-76。
13. 曾俊達、黃斌,〈建築師專業責任之探討〉,《建築學報」》,第39期,2002年2月,頁23-36。
14. 曾俊達、黃斌,〈由營建倫理與法律觀點探討建築營造施工問題〉,《工程雜誌》,,2001年2月,頁8-14。
15. 梁漢溪、吳桂陽、歐陽奇,〈以美日經驗探討我國建築施工管理制度之強化對策〉,《聯合學報》,第23期,2003年,頁239-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