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216.73.216.0) 您好!臺灣時間:2025/11/26 14:27
字體大小: 字級放大   字級縮小   預設字形  
回查詢結果 :::

詳目顯示

我願授權國圖
: 
twitterline
研究生:黃瑞盛
研究生(外文):Jei-Sheng Huang
論文名稱:我國提供人頭帳戶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以電話詐騙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Criminal Liability for the conduct of providingdummy account—Focused upon the telephone Fraud
指導教授:陳荔彤 博士
指導教授(外文):Robert Lih-Torng Che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系所名稱:海洋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1
畢業學年度:99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2
中文關鍵詞:人頭帳戶幫助犯共犯罪刑法定主義未必故意電話詐騙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1
  • 點閱點閱:642
  • 評分評分:
  • 下載下載:0
  • 收藏至我的研究室書目清單書目收藏:1
摘要
近來金融機構林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眾使用金融帳戶之機會大增,同時也因申請手續快速、簡便,形成每個人手中均有多個金融帳戶在身,加上近年電話詐騙案件興起,集團間搭配利用人頭帳戶、人頭手機、ATM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等方式來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利用人性貪婪、無知、輕率等弱點,佯稱各種名義來進行詐騙,造成社會成本大量付出,也讓民眾畢身積蓄付之一炬,是以人頭帳戶問題的確日趨嚴重而有待解決。又此新興電話詐騙模式幫助犯之結構乃有別於傳統型之犯罪,因傳統犯罪難以出現幫助犯不知正犯之犯罪意圖而予以幫助之情,亦即也不會出現有中間媒介人之情形,惟在法律構成要件仍都相同,而強行套用之下遂產生疑點,現行實務上或許為了遏止詐騙歪風,並阻止人頭帳戶之氾濫,遂均以「幫助犯」來處罰提供帳戶之行為者,並以被幫助者(即正犯)最後之罪名(通常是指詐騙集團對於匯款被害人所施用詐騙之方式究竟為何?)而來決定提供人頭帳戶者之罪名,此舉往往忽略提供帳戶者對於最後犯罪者究竟欲將該帳戶作於何種之具體用途有無認知?其主觀上有無故意之具體認識?而此種似乎已成定見成立「幫助犯」之看法,或許符合一般社會大眾與被害人之想法,卻可能有悖於幫助犯之成立要件且有忽視從屬性概念之問題存在,將形成以重大過失來推認提供人頭帳戶者主觀上之未必故意。是倘僅以正犯最後之罪名來決定提供人頭帳戶者之罪名而反推之下,幫助犯之處罰將繫於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實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之嫌。
本文乃集結學術論述及參考外國相關之立法例,俾能對於修法之方向提出前瞻性之建議,以期能夠減少爭議,並符合刑法之相關理論,成為日後之修法之參考,注意的是,本文並非主張提供人頭帳戶者,一概皆無其刑事責任或主張無罪,惟仍應就個案中之具體事實,依照刑法幫助犯之成立要件,來加以判斷帳戶之提供者究可否成立幫助犯,不應過於速斷、草率及粗糙的立即將「提供人頭帳戶者即可以成立幫助犯」當作是一個不變的結論或口訣來記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numerous, as living standards have been elevated, people have more chances to use financial accounts. At the same time, since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s fast and easy, everyone has multiple financial accounts. Furthermore,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more telephone fraud cases, in which the criminal groups used dummy accounts, dummy mobile phones, ATMs, or the internet to obtain illegal income. They also use human weaknesses of greed, ignorance, and negligence in various ways to engage in fraud, resulting in massive social costs, and defrauding people of their life savings. Thus, the problem of dummy accounts has certainly become more serious and awaits resolution. Also, since this new form of telephone fraud takes on an abettor structure unlike that of traditional crime, since it is unlikely for traditional crimes to involve inadvertent abettors, and it is also not likely for there to be intermediaries, but the legal components are the same, and doubts arise from the attempt to apply law. In practice, in order to stop the fraud crimes and prevent the spread of dummy accounts, the crime of being “abettors” is used to punish those who provide accounts, and the ultimate crime of the abetted (the principal offender) (usually referring to the kind of fraud perpetrated by the fraud groups on the victim)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crime of the providers of dummy accounts. This usually neglects to discover whether the account provider knows what the principal offender will do with the account, and whether there was subjective intentional concrete understanding? This view which seems to establish people as “abettors” may conform to the views 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of the victims, but may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al reasons for abettors and may overlook the subordinate concepts, which may result in using gross negligence to deduce that providers of dummy accounts may not have been subjectively intentional. Thus, if only the final crime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is used to conversely deduce the crime of the providers of dummy accounts, the punishment of abettors are connected to extremely uncertain factors after the fact, and this seems to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This paper combines academic discourse and refers to related legislative examples in foreign countries, which can be used to propose visionary suggestions for the direction of legislation, in hopes of reducing controversy through applying criminal legal theory to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future legislation.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is paper does not assert that providers of dummy accounts should not be criminally responsible or are not guilty, but that the concrete facts in individual cases should be used in accordance to the establishment elements of abettors in criminal law to determine whether account providers can be established as abettors. Decisions should not be overly fast, cursory, and rough, and “account providers can be established as abettors” should not be used as an invariable conclusion or mantra for memory!

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I
目次 V
圖目次 I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5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9
第二章 人頭帳戶之相關概念探討 13
第一節 人頭帳戶之定義及概念 13
第二節 人頭帳戶形成氾濫之原因 14
第三節 提供人頭帳戶常見之犯罪類型 18
第四節 新興犯罪模式與人頭帳戶之關連性 20
第五節 警示帳戶之設立與通報處理機制 22
第一項 警示帳戶之沿革與設立 22
第二項 警示帳戶之通報處理機制 25
第六節 小結 30
第三章 我國關於電話詐騙集團之查緝與金融機構對人頭帳戶之防制 33
第一節 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 33
第一項 電話詐騙集團運作模式 33
第二項 電話詐騙集團犯罪之特性 37
第三項 盛行之電話詐騙手法 40
第二節 檢警現行查緝電話詐騙集團之方式 44
第一項 追查詐騙集團車手 45
第二項 查獲集團車手後續之作為 47
第三項 監聽與蒐證 48
第四項 後續之搜索與拘提 50
第三節 實務提供人頭帳戶予電話詐騙集團可能之方式 51
第一項 交付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之方式 51
第二項 行為人提供人頭帳戶之態樣 55
第四節 偵辦電話詐騙集團所遭遇困境與處理人頭帳戶案件應有認知 57
第一項 偵辦電話詐騙集團所遭遇之困境 57
第二項 處理人頭帳戶案件應有之認知 60
第五節 金融機構對防杜人頭帳戶之作為 64
第一項 金融實務之作法 64
第二項 銀行公會之作法 68
第六節 小結 72
第四章 比較法檢視外國立法例之刑責與國際組織之機制 75
第一節 前言 75
第二節 日本-金融機關確認顧客身分及防止帳戶不當使用法 75
第一項 日本之立法背景與因應對策 75
第二項 日本新增之人頭帳戶立法內容及刑事責任 76
第三節 美國-1998年身分盜用與假冒嚇阻法 80
第四節 國際組織之標準 82
第一項 FATF四十項建議 82
第二項 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客戶審查原則 84
第五節 小結 89
第五章 我國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行為刑事責任之法律見解 91
第一節 前言 91
第二節 提供人頭帳戶不構成犯罪 92
第一項 實務見解 92
第二項 判決理由評述 93
第三節 提供人頭帳戶可構成詐欺取財或洗錢罪 94
第一項 實務見解構成詐欺取財罪之正犯 95
第二項 實務見解構成洗錢罪之正犯 96
第三項 判決理由評述 96
第四節 提供人頭帳戶可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 98
第一項 實務見解 98
第二項 判決理由評述 100
第五節 提供人頭帳戶可構成幫助恐嚇取財罪 101
第一項 實務見解 101
第二項 判決理由評述 102
第六節 提供人頭帳戶可構成幫助洗錢罪 104
第一項 實務見解 104
第二項 判決理由評述 106
第七節 小結 107
第六章 檢視提供人頭帳戶行為論以幫助犯之疑慮 109
第一節 前言 109
第二節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110
第一項 正犯之立法形式 110
第二項 如何區分正犯與共犯 114
第三項 檢驗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為正犯或是共犯 120
第三節 共犯之形成判斷與處罰基礎 123
第一項 共犯之形成判斷 123
第二項 共犯之處罰基礎 126
第三項 檢驗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為教唆犯或幫助犯 128
第四節 幫助犯之基本概念 129
第一項 幫助犯之概念 129
第二項 幫助犯之客觀要件 130
第三項 幫助犯之主觀要件 133
第五節 檢視實務上以幫助犯來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疑慮 134
第一項 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客觀行為 134
第二項 人頭帳戶提供者之主觀犯意 136
第三項 論以人頭帳戶提供者幫助犯之疑慮 142
第六節 小結 158
第七章 結論 163
第一節 結論 163
第二節 建議 171
參考文獻及書目 175


參考文獻及書目

一、中文書籍與期刊(依作者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一)教科書及專書
方律師,刑法總則,臺北市,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6月四版。
甘添貴,刑法之重要理念,臺北市,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6月初版。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臺北,作者自版,2008年1月,增訂十版。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臺北,作者自版,2008年1月,增訂十版。
吳簡逸欣譯,美國1998年身分盜用與假冒嚇阻法,臺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2001年10月,初版。
柯耀程,變動中的刑法思想,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9月修訂二版。
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臺北市,作者自版,1997年,三版。
陳志龍,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臺北,作者自版,1998年修訂五版。
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臺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9月,元照初版第1刷。
黃榮堅,刑罰的極限,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4月,元照初版第2刷。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下),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9月,三版第1刷。
蔡墩銘,中國刑法精義,臺北市,漢林出版社,1997年9月,九版。
蔡蒼柏主編,經濟犯罪偵查實務,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2006年5月,初版第1刷。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臺北,作者自 版,2006年2月,初版。
蕭長瑞,銀行法令實務,臺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四版。
法務部調查局編印,遵循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四十項建議及八項特別建議評鑑方法論與聯合國公約及國際標準有關反洗錢法規之輯要,臺北,2004年9月出版。
法務部編,經濟犯罪辦案手冊,臺北,法務部印,2010年7月出版。

(二)期刊文章及專文
尤伯祥,「洗錢防制法,不斷產生新興法律問題的法律」,律師雜誌,第320期,2006年5月。
甘添貴,「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3期,1995年7月。
甘添貴,「共犯處罰的理論基礎」,月旦法學教室,第14期,2003年12月。
古慧珍、廖先志,「我國網路詐欺之實證研究-以付款方式為中心」,資訊、科技與社會學報,2007年6月。
李傑清,「洗錢罪保護法益及處罰」,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
李傑清,「洗錢罪的構成要件、適用與處罰」,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法務部調查局編印,臺北,2006年2月出版。
李傑清,「單純販售人頭帳戶真的無罪嗎?-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87號刑事判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1期,2007年12月。
李傑清,「詐欺犯罪所得的凍結與發還-以銀行法警示帳戶為核心」,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4期,2009年3月。
李傑清,「金融帳戶之凍結、扣押與禁止處分」,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3期,2010年3月。
李聖傑,「洗錢罪在刑法上的思考」,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
吳吉裕、陳慈幸,「自動提款機(ATM)轉帳詐欺案件之多因被害理論與防制策略之研究」,警學叢刊,第36卷第2期,2005年9月。
何賴傑,「設立警示帳戶之刑事正當程序」,檢察新論,臺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第4期,2008年7月。
林山田,「正犯與共犯之基本問題」,刑事法雜誌,第31卷第1期,1987年2月。
林宜隆、吳清海、吳柏霖,「電話詐欺犯罪分析與偵查模式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執法新知論衡,第4卷第1期,2008年6月。
林錦村,「論幫助犯」,法令月刊,第55卷第3期,2004年3月。
洪漢周、曾景平,「刮刮樂及手機簡訊詐欺集團組織結構及偵查實務之研究」,刑事科學,第55期,2003年3月。
洪漢周,「新興詐欺犯罪趨勢與對策研究」,警學叢刊,第34卷第1期,2003年7月。
柯耀程,「人頭帳簿」,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2005年10月。
施光訓、詹德恩、王怡廷,「金融犯罪防治與警示帳戶機制之行政風險芻議」,會計與財金研究,第2卷第2期,2009年6月。
徐偉群,「提供人頭帳戶之詐欺罪責-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台上易字第2641號暨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68期,2009年5月。
陳子平,「論正犯與共犯之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48期,1993年9月。
陳治慶、許華孚、黃永順,「洗錢犯罪之初探與防治對策」,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2010年5月。
陳順和,「行動電話簡訊詐欺犯罪問題之成因與對策探討」,透視犯罪問題,第2期,2003年9月。
黃虹霞,「金管會訂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違憲」,萬國法律,第166期,2009年8月。
黃榮堅,「故意的定義與定位」,臺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1期,1998年9月。
黃榮堅,「財產犯罪與不法所有意圖」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5期,2001年8月。
黃榮堅,「論共犯」,甘添貴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第一卷刑法總則,臺北,學林文化公司,2002年3月。
黃惠婷,「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兼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刑責」,中原財經法學,第5期,2000年7月。
黃惠婷,「幫助行為與因果關係」,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2000年7月。
黃惠婷,「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7期,2000年12月。
黃惠婷,「恐嚇取財或詐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3期,2004年10月。
黃惠婷,「共犯之從屬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55期,2007年5月。
黃惠婷,「幫助犯之參與時點」,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3期,2009年3月。
陳茂益,「金融交易「人頭戶」洗錢犯罪問題探討與建議」,中華民國91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臺北,法務部調查局編印,2003年4月出版。
彭慶文,「提供帳戶=洗錢?」,公訴達人-務實與飛躍,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05年12月。
葉耿旭,「販賣(出租、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罪名」,南檢季刊,臺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4期,2006年9月
詹德恩,「簡介美國金融犯罪稽查局-兼論我國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軍法專刊,第47卷第8期,2001年8月。
蔡田木、陳永鎮,「通訊詐欺犯罪模式與決意歷程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8期,2007年。
蔡田木,「兩岸詐欺犯罪趨勢與防制對策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7卷第7期,2009年7月。
鄭善印,「人頭帳戶刑責之研究」,警察法學,第5期,2006年10月。
盧俊光,「新興詐欺犯罪型態、模式及中介物之分析」,警學叢刊,第38卷第1期,2007年7月。
謝開平,「幫助犯」,法學講座,第30期,2004年11月。

(三)學位論文
王怡婷,警示帳戶通報處理機制之研究,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王耀輝,電話詐騙犯罪成因與防治策略,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12月。
古慧珍,我國網路詐欺防制之研究-以使用人頭帳戶為中心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林協億,以幫助犯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許澤天,共犯之處罰基礎與界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所碩 士論文,1998年6月。
張富鈞,論提供人頭帳戶之法理問題-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討論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7月。

(四)研究報告
范國勇、張平吾,「ATM轉帳詐欺犯罪之實證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申請機構:中央警察大學),2004年12月。
蓋華英、楊佳政、吳淑惠,「如何消弭證券市場人頭戶氾濫問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報告,1994年9月。
慶啟人,「防制人頭帳戶成為洗錢管道之研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研究報告,2006年12月。

(五)參考網站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
165全民防騙超連結,http://165.gov.tw/index.aspx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fisc.com.tw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www.fscey.gov.tw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http://www.cib.gov.tw
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小組,http://www.fatf-gafi.org

(六)其他
預防詐騙宣導手冊(2),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郵局譯印,2006 年8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法務部調查局,2006年5月出版。
法務部調查局,2006年1月洗錢防制法實務問題研討會會議資料。

二、日文部分(依著者姓氏之字母排序)
松原芳博,「時の判例 刑法 他人の名前で預金口座を開設し預金通帳の提供を受ける行為と刑法246条1項の詐欺罪の成否—最決平成14.10.21」,《月刊法学教室》,第274期,第138-139頁,2003年7月。
親家和仁,「金融機関等によち顧客等の本人確認等に關すち法律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法律のひるは》,第28-29頁,2005年5月。
親家和仁,「金融機関等による顧客等の本人確認等に関する法律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警察学論集》,第27-28頁,2005年5月。
恒光 徹,マネ-ロンダリングと刑法,经济刑法入門,成文堂, 第349頁,1999年。
唐島聰子,「金融機關等による顧客等の本人確認等に関する法律」の概要について,搜查研究645號,第2-11頁。

連結至畢業學校之論文網頁點我開啟連結
註: 此連結為研究生畢業學校所提供,不一定有電子全文可供下載,若連結有誤,請點選上方之〝勘誤回報〞功能,我們會盡快修正,謝謝!
QRCODE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1. 蔡田木,「兩岸詐欺犯罪趨勢與防制對策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7卷第7期,2009年7月。
2. 蔡田木、陳永鎮,「通訊詐欺犯罪模式與決意歷程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8期,2007年。
3. 詹德恩,「簡介美國金融犯罪稽查局-兼論我國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軍法專刊,第47卷第8期,2001年8月。
4. 黃惠婷,「幫助犯之參與時點」,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3期,2009年3月。
5. 黃惠婷,「共犯之從屬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55期,2007年5月。
6. 黃惠婷,「恐嚇取財或詐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3期,2004年10月。
7. 黃惠婷,「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7期,2000年12月。
8. 黃惠婷,「幫助行為與因果關係」,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2000年7月。
9. 黃惠婷,「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兼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刑責」,中原財經法學,第5期,2000年7月。
10. 黃榮堅,「財產犯罪與不法所有意圖」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5期,2001年8月。
11. 黃榮堅,「故意的定義與定位」,臺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1期,1998年9月。
12. 黃虹霞,「金管會訂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違憲」,萬國法律,第166期,2009年8月。
13. 陳順和,「行動電話簡訊詐欺犯罪問題之成因與對策探討」,透視犯罪問題,第2期,2003年9月。
14. 陳子平,「論正犯與共犯之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48期,1993年9月。
15. 施光訓、詹德恩、王怡廷,「金融犯罪防治與警示帳戶機制之行政風險芻議」,會計與財金研究,第2卷第2期,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