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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建佑
研究生(外文):Jian-you Chen
論文名稱:兩岸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比較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study on the comparisons of double insuranc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指導教授:劉宗榮劉宗榮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Tsung-jung Liu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0
畢業學年度:9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0
中文關鍵詞: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通知義務法律經濟分析保險競合複保險之剔除
外文關鍵詞:double insuranceprinciple of indemnityduty of notificationeconomic analysis of lawother insurancenullify and red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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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是保險法中貫徹損失填補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企圖藉由保險契約之訂立而獲得超額賠償。但是目前兩岸對於複保險的立法比較粗略,學界對於複保險的定義、構成要件、適用範圍等基本問題尚存爭議,因此本文就複保險概念及適用中的爭議加以分析,並藉此對於兩岸保險法制中關於複保險規定的完善提出建議。本文討論到複保險之適用範圍。目前學界對此有三種觀點,主要分歧在於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本文認為複保險適用範圍應根據損害的性質與險種的特性來分析,因此贊同複保險適用於損失填補保險。
於複保險要件之議題上,兩岸保險法制除於「同一保險標的」有不同之規範外,其並無明顯之差異,而在要件內涵之解釋上,兩岸保險法制均同樣存在許多不同之意見。本文贊同狹義複保險,且認為兩岸複保險之構成要件應具有「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數保險人訂立數保險契約」、「同一保險期間」以及「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額」等要件。而複保險的效力中,大陸地區之保險法並無違反通知義務之效力規定。本文除了探討兩岸之相關規定、通知義務與其適用時點,亦嘗試以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去探究通知義務發生、違反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議題。
本文先由美國相關文獻著手,探討保險競合之意義、保險競合條款之態樣及此條款之功能與適用範圍。在此建立相關之認識後,進而介紹美國實務上最感困擾與棘手之問題,即保險競合條款之衝突與協調,並試圖歸納出操作原則。對於保險競合之相關理論有較為清楚之瞭解後,回頭檢視兩岸之複保險相關規定,是否容有不足以致有引進保險競合條款之空間與必要。而當複保險構成時,兩岸保險法制上均未賦予要保人主動之權限,似均有不足之處,應可參考德國保險契約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之立法模式。
本文在參閱大量相關文獻,並在分析相關爭議的基礎上撰寫此文,希望能對於兩岸複保險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The system of double insurance is the important system that carries out 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unjust enrichment. Insurance law formulates this system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insured getting extra compensation o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Now the provisions on double insurance are vagu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Scholars have many differences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double insurance. This thesis will analyze these differences about the definition of double insurance and put forward some recommend on the relative provisions in the insurance law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This thesis discuss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double insurance. Scholars mainly have three views on this issue. The mainly dispute is whether the system of double insurance is applicable with personal insurance or not. This thesis agrees that that the system will be applied to th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 of the damage and the kinds of insurances.
On the comparisons of the factors of double insuranc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barring the part of same property insured, the stipulations are much the same, and both the discussions on the interpretations are various. This thesis agrees with narrow sense and consider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double insurance should have the component parts such as the same insured, the same interest,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the same insurance accident, several contracts with different insurers, the same safe time limit and the sum of premium exceeding the insurance value. As to the legal effect of double insurance, there is no stipulation that declares the legal effect on failing to notify insurers in Mainland China insurance law.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duty of notification and applicable timing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also attempt to point the economic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occur, contrary to the legal effect of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other issues.
The thesis will elaborate on the meaning of Other Insurance, types of Other Insurance clauses, and its function as well as application. Furthermore, this thesis will introduce some of the most confusing and intricate problem in practice and intend to provide solutions by recognizing conflicts and figuring out reconciliation. By confirming the content and boundaries of Other Insurance, we can inspect Taiwan and China regulations for double insurance to see if it is necessary and proper to introduce Other Insurance provisions. As it comes to double insurance, there is a shortage in Taiwan and China insurance laws that the policyholders do not have the rights to nullify and reduce the insurance contracts, so it is useful to refer to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s law and Commercial Code of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is thesis refers to lots of relative material on the double insurance put forward above suggestions and hope they are useful in the soon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第一章 緒論…………………………………………………………P.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P.1
第一項 研究動機……………………………………………P.1
第二項 研究目的……………………………………………P.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P.5
第一項 研究範圍……………………………………………P.5
第二項 研究方法……………………………………………P.5
  一、文獻分析法……………………………………………P.5
  二、比較研究法……………………………………………P.5
  三、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P.6
第三節 文獻探討………………………………………………P.6
第四節 預期結果………………………………………………P.6
第五節 研究進度計畫表………………………………………P.9
第六節 論文章節架構…………………………………………P.9
第二章 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P.13
  第一節 複保險之規範目的……………………………………P.13
  第一項 消極面……………………………………………P.13
一、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P.14
二、防止實質超額保險  …………………………P.14
  第二項 積極面……………………………………………P.15
一、分散風險  ……………………………………P.15
二、增強對被保險人的保障與強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  ………………………P.15
第二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P.15
  第一項 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制度之問題……………P.15
     第一款 關於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之理論與立法例
第一目 肯定說…………………………………P.16
一、防止道德危險……………………………P.16
二、人身價值的相對性………………………P.16
第二目 否定說…………………………………P.17
一、學說見解…………………………………P.17
二、實務見解…………………………………P.18
三、立法例……………………………………P.18
第三目 區分說…………………………………P.19
一、學說見解…………………………………P.19
二、立法例……………………………………P.19
第二款 台灣保險法上複保險適用之範圍……………P.22
第一目 立法架構………………………………P.22
第二目 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P.22
一、未區分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之判決…P.23
二、區分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之判決……P.23
第三款 大陸保險法上複保險適用之範圍……………P.26
第四款 小結……………………………………………P.27
第一目 人身保險中的損失填補保險部份…………P.27
第二目 人身保險中的定額保險部份………………P.29
第三目 體系架構……………………………………P.30
 第二項 積極保險有複保險制度之適用……………………P.30
第三項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制度之問題……………P.31
第三章 複保險之構成要件及其爭議問題…………………………P.35
第一節 複保險之構成要件………………………………P.35
     第一項 同一要保人……………………………………P.35
     第二項 同一保險利益…………………………………P.37
     第三項 同一保險標的…………………………………P.39
     第四項 同一保險事故…………………………………P.41
     第五項 數保險人訂立數保險契約……………………P.42
     第六項 同一保險期間…………………………………P.44
     第七項 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額…………………P.46
第二節 複保險要件之爭議問題…………………………P.48
   第一項 要保人是否須為同一…………………………P.48
一、肯定說……………………………………………P.48
二、否定說……………………………………………P.49
三、小結………………………………………………P.50
   第二項 是否必須「數保險人」訂立數保險契約……P.51
一、肯定說……………………………………………P.51
二、否定說……………………………………………P.53
三、小結………………………………………………P.54
   第三項 保險期間重疊之時點…………………………P.56
一、同時複保險/異時複保險區分說………………P.56
二、保險事故發生說…………………………………P.57
三、部分期間重疊說…………………………………P.58
   第四項 廣義複保險與狹義複保險之爭議……………P.59
一、廣義之複保險……………………………………P.59
二、狹義之複保險……………………………………P.60
三、小結………………………………………………P.68
第四章 複保險之法律效果…………………………………………P.73
第一節 通知義務發生…………………………………………P.73
  第一項 通知義務人………………………………………P.73
第二項 通知對象…………………………………………P.75
第三項 通知內容…………………………………………P.75
第四項 通知時期…………………………………………P.76
一、積極保險……………………………………………P.76
二、消極保險……………………………………………P.77
三、定額保險……………………………………………P.78
  第五項 法律經濟分析……………………………………P.81
  第六項 從通知義務之性質觀察…………………………P.87
第二節 違反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P.88
第一項 台灣保險法之相關法制現況……………………P.88
一、對保險契約之效力…………………………………P.88
(一)要保人為惡意…………………………………P.89
1.意圖不當得利 ………………………………P.89
2.無不當得利之意圖 …………………………P.91
(二)要保人為善意 ………………………………P.100
(三)要保人為善意但有過失……………………P.105
二、對保險費之效力……………………………………P.106
第二項 大陸保險法之相關法制現況 …………………P.108
一、兩岸保險法條文對照………………………………P.108
二、兩岸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保險契約效力規定的差異P.108
三、大陸地區之相關學說討論…………………………P.108
(一)違反通知義務之效力…………………………P.108
(二)複保險之效力…………………………………P.110
  第三項 法律經濟分析 …………………………………P.113
  第四項 從通知義務之性質觀察 ………………………P.115
第五項 小結 ……………………………………………P.118
第三節 保險人惡意採用複保險制度之情形………………P.118
第五章 複保險與保險競合………………………………………P.121
第一節 保險競合之意義……………………………………P.121
   第一項 英美學說與實務…………………………………P.122
   第二項 兩岸學說與實務…………………………………P.124
      一、最廣義說…………………………………………P.125
     二、廣義說……………………………………………P.126
     三、狹義說……………………………………………P.126
     四、小結………………………………………………P.127
   第三項 保險競合之適用範圍……………………………P.130
      一、積極保險…………………………………………P.130
      二、消極保險…………………………………………P.130
      三、定額給付保險……………………………………P.130
      四、小結………………………………………………P.131
     五、兩岸之重複保險與美國之保險競合兩者適用範圍之比較 …………………………………………P.131
  第二節 保險競合條款之態樣、衝突與協調………………P.131
 第一項 保險競合條款之態樣……………………………P.132
   一、主要分擔條款(primary clause) ………………P.132
   二、溢額保險條款(excess clause)………………P.132
   三、不負責任條款(escape clause)………………P.132
四、比例分擔條款(pro rata clause)………………P.132
第二項 保險競合條款之衝突與協調……………………P.133
     一、保險競合條款相同…………………………………P.133
(一)數保險契約之條款均為主要分擔條款………P.133
(二)數保險契約之條款均為比例分擔條款………P.133
(三)數保險契約之條款均為溢額保險條款或不負責任條款……………………………………P.134
二、保險競合條款不同………………………………P.136
     (一)溢額保險條款與比例分擔條款競合之情形……P.139
     (二)不負責任條款與比例分擔條款競合之情形……P.140
     (三)溢額保險條款與不負責任條款競合之情形……P.140
第三節 保險競合條款在兩岸保險法制下之容許性 ………P.142
第一項 保險競合在台灣現行法下之規範定位…………P.142
第一款 台灣之相關法律規制………………………P.142
一、積極保險………………………………………P.142
二、消極保險………………………………………P.143
第二款 保險競合條款之檢驗………………………P.144
一、比例分擔條款……………………………………P.146
二、溢額保險條款……………………………………P.146
三、不負責任條款……………………………………P.147
    第二項 保險競合在大陸現行法下之規範定位…………P.147
     一、立法之規制………………………………………P.149
二、行政之規制………………………………………P.150
三、保險競合條款之檢驗……………………………P.150
    第三項 小結………………………………………………P.151
    第四項 示範條款之評釋-以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例…………………………………………………P.151
第六章 複保險之剔除……………………………………………P.155
第一節 兩岸地區現行法制之現況…………………………P.155
第二節 德國保險契約法之立法例…………………………P.156
一、德國立法內容…………………………………………P.156
二、德國法條文內容解析…………………………………P.157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第1003條……………………P.157
四、日本保險法第9條……………………………………P.158
五、法律經濟分析…………………………………………P.158
  第三節 小結…………………………………………………P.158
第七章 結論………………………………………………………P.161
參考文獻……………………………………………………………P.169
附錄…………………………………………………………………P.175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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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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