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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為國內首度將選擇權計價模式(Option Pricing Model, OPM) 應用於股票承銷 之研究。主要之研究目有三:(1) 說明何以近幾年來,投資大眾踴於認購增資新股之 原因。(2) 驗證證管會有所定之包銷風險溢酬,對承銷商所承擔之包銷風險而言是否 適當。(3) 以選擇權計價模式(OPM) 推導包銷增資新股承銷價格之訂定公式,以供台 灣證券承銷商實務上之參考。 本研究選取民國77年11月迄民國80年1 月採包銷方式承銷之十一家上市公司現金增資 案及民國78年4 月與80年4 月二次中鋼官股釋出案為研究樣本。主要研究方法為將選 擇權計價模式中買權(Call)與賣權(Put) 之觀念,分別應用於解釋投資大眾申購增資 新股行為與承銷商包銷增資新股方式上,並使用Black & Scholes 二人所推導之買權 及賣權計價公式以計算增資新股中簽人之認股權利價值及證券承銷商之包銷風險溢酬 (Risk Premium)。此外,本研究亦將Black & Scholes 之賣權計價公式稍加修改,在 同時考慮承銷商包銷風險與包銷報酬下,求算出以選擇權計價模式(OPM) 訂定包銷增 資新股承銷價格之範圍,以供台灣證券承銷商實務上之參考。 經由本研究之實證結果,可獲得以下三點結論:(1) 增資新股中簽人之認股權利價值 遠大於其為獲得此認股權利所需付出之申購費用;且即使在考慮中簽機率後,投資大 眾申購增資新股之期望報酬仍大於其付出之申購費用。這不僅說明了投資大眾踴於認 購增資新股之原因,亦表示投資大眾之申購行為乃是理性之投資行為。(2) 目前證管 會所定之包銷風險溢酬不得超過3%之規定,對台灣證券承銷商所承擔之包銷風險而言 ,尚屬合理。(3) 本研究支持證券承銷商有將承銷價格低估(Underpricing)之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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