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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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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楊麗召
研究生(外文):Li-Chao Yang
論文名稱:從羅蘭巴特(RolandBarthes)的符號論論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意義與效果———以古蹟保存個案執行為例
論文名稱(外文):The Study on the Meaning and Effect of New 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 Based on Roland Barthes’ Symbolism— A Case Study of Heritage Preservation
指導教授:黃鉦堤黃鉦堤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Jeng-Ti Hua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系所名稱: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學門: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學類:公共行政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6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64
中文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法羅蘭巴特符號論文化意義
外文關鍵詞: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Roland Barthessymbolismcultural meaning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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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方面有鑑於各界賦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通過的厚望,認為將施行20餘年的舊法一拋,可終結文化資產保存上的諸多問題與困境,另一方面則意識到羅蘭.巴特的符號論對於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有相當大的意涵。循此,本文試圖初步探討巴特的符號論,並將之應用於說明新文資法之不同意義與效果。
首先,本文闡述巴特符號論中對於符號意義的兩個層次之系統分析模式,試圖指出一個被人符碼化的符號,除了明示義之外尚有隱含義、迷思及象徵三種不同的文化意義。
其次,本文將新文資法視為一個被人符碼化的符號。然後,本文以文資法修法時的相關資料作文本,從閱讀這些文本中「理解」修法時的文化意義,進而評估其對於古蹟保存的可能效果。研究結論指出,新文資法的修法過程中的確蘊含三種文化意義。而且,整體而言,新文資法修法的象徵意義是大於隱含意義。循此,本文對於藉由新文資法來終結文化資產保存上的諸多問題與困境持保留態度。
第三,本文進一步以古蹟文化資產保存為例來檢證上述推理結果。
第四,本文偏向採質化研究途徑,因此對於新文資法之修法意義及其效果的推理,某種程度上是訴諸於筆者的「自我理解」。因此,本文的論點只是眾多可能論點的其中之一。
The amendment of “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 has been highly expected by the public. It has been widely conceived that the abatement of the old prescripts, which have been implemented for over 20 years, would eliminate numerous problems and dilemmas confronting th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asse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author has noticed the significance of Roland Barthes’ symbolism in the studie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herefore, this thesis attempted to conduct a primary investigation on Barthes’ symbolism, as well as various meanings and effects of its application to the “New 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
To begin with, this study interpreted the system analysis module of Roland Barthes’ symbolism for two levels of symbol significance. The intention was to point out that, in addition to denotation meaning, a coded sign also carries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cultural meaning: connotation, myth, and symbol.
Next, the New 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 was regarded as a coded sign in this thesis. Then, data related to the amendment were taken as the text for examination; cultural significances were perceived through reading of these texts,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assessment of possible effects of the amendment on heritage preservation. These researches lead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rocess of the new amendment really includes three types of cultural meanings previously mentioned. And what is mor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symbolic meaning is greater than connotation meaning in the new amendment. Accordingly, by means of accounting for the problems and hardships in th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assets via the new amendment, this thesis maintains a reserved attitude.
Furthermore, this study further exemplified a case study of heritage preservation to serve as evidence of the foregoing deductive result.
Finally, this thesis tended to adopt qualitative research approaches. Consequently, to a certain extent, significances of the amendment and deduction of the effect for the “New Cultural Assets Protection Law” appealed to “self-comprehension” of the author. As a result, the argument proposed in this thesis is only one of many other probable contentions.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0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01
第二節 問題定義 03
第三節  文獻探討與研究貢獻 05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08
第五節  研究概念釐清及相關名詞定義 10
第六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13
第二章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歷史發展與變遷 15
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存的論述方式 15
第二節  制度化前的古蹟保存政策分析 18
第三節  制度化後的古蹟保存政策分析 23
第四節 文資法論述下的古蹟保存體制 29
第五節 新版文資法的保存觀與內容簡介 40
第三章 羅蘭巴特符號論及其對本研究的意涵 48
第一節  符號起源與符號學發展面向 48
第二節  巴特符號論思想淵源 55
第三節  巴特符號論意義內涵 68
第四節 巴特符號論對本研究的意涵 84
第四章 新文資法之意義與可能效果分析 87
第一節  新版文資法的明示意義 87
第二節  新版文資法的隱含意義 89
第三節  新版文資法的迷思意義 101
第四節  新版文資法的象徵意義 110
第五節 新版文資法對於古蹟保存可能效果 12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42
第一節  結論 142
第二節  建議 144
參考文獻 146
專書 146
學術論文 147
研討會論文、期刊 149
報紙、網路資料及其他 150
英文部分 152
附錄一:「新文資法中涉古蹟部分之立法說明」 153
附錄二:「樂生療養院保存大事紀」 162


圖 表 目 次
一、圖目次
圖1-1 研究架構圖 13
圖3-1 李維史陀結構主義結構內涵之示意圖 64
圖3-2 巴特符號論的兩種意義 69
圖3-3 巴特的神話(myth)系統意義構成模式 73
圖4-1 新政府「大歷史」的文化發展願景 108

二、表目次
表2-1 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應訂(修)定子法一覽表……46
表3-1 符號的各種定義 50
表4-1 全國古蹟及歷史建築截至2004年統計一覽表 91
表4-2 文資法歷次修正重點與改善保存問題之對照表 99
表4-3 新舊版文資法對於文化資產範疇涵義的界定 100
表4-4 各縣市政府古蹟及歷史建築業務主管機關一覽表 117
表4-5 新舊文資法中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及權責規定 130
壹、中文部分
一、專書
【1】行政院文建會,2004,《文化台灣—新世紀 新容顏》,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2】行政院文建會,1998,《文化白皮書》,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2004年文化白皮書》,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4】陳奇祿,1984,《民族與文化》,四版,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
【5】紀俊臣,2000,《地方政府管理維護古蹟之課題與方法》「地方政府再造—機制建構.發展願景系論」,台北:時英出版社。
【6】陳以超,1986,《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台北:行政院文建會。
【7】漢寶德,1984,《古蹟的維護》,台北:行政院文建會。
【8】高宣揚,2002,《盧曼社會系統理論與現代性》,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9】高宣揚,1998,《當代社會理論(上)(下)》,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0】高宣揚,1999,《後現代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1】高宣揚,1990,《解構主義》,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12】伍至學,1998,《人性與符號形式—卡西勒<人論>解讀》,台北:臺灣書店。
【13】葉啟政,2000,《進出「結構-行動」的困境》,台北:三民書局。
【14】蕭全政,1995,《台灣新思維:國民主義》,台北:時英出版社。
【15】黃鉦堤,2000,《公共行政意象之研究—三種系統理論典範的觀點》,台北:翰蘆圖書公司。
【16】黃鉦堤,2001,《政治學方法論與行政分析立場》,台北:翰蘆圖書公司。
【17】黃鉦堤,2003,《當代德國政策調控理論—行動理論與系統理論的爭論》,台北:翰蘆圖書公司。
【18】林志明,1998,《神話學導讀》,受錄於許薔薔、許綺玲譯,《神話學》(Roland Barthes原著),台北:桂冠出版社。
【19】何衛平,2002,《高達瑪》,台北:生智出版社。
【20】殷鼎,1990,《理解的命運》,台北:東大圖書公司。
【21】楊大春,1995,《傅科》,台北:生智出版社。
【22】吳炳鍾等編修,2000,《大陸簡明英漢辭典》修訂十版,台北:大陸書店。
【23】王鎮華,1993,《兩岸古蹟維修的主要問題》,台北:惠簡書院。
【24】尹章義、尹章華、尹章中,2005,《文化資產保存法概論》,台北:文笙書局。
【25】孫康宜,2000,《文學的聲音》,台北:三民書局。
【26】Cuff, E. C.、Sharrock, W. W.、Francis, D. W.,2003,林秀麗等譯,《最新社會學理論的觀點》,台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
【27】Ian Craib,1991,廖立文譯,《當代社會理論》,台北:桂冠出版社。
【28】John Fiske,1995,,張錦華等譯,《傳播符號學理論》,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29】Roland Barthes,1988,洪顯勝譯,《符號學要義》,台北:南方出版社。
【30】Michael Foucault,1993,陳志梧譯,《空間的文化形式與社會理論讀本》,收於夏鑄九、王志弘編譯,《不同空間的正文與上下文(脈絡)》,台北:明文書局,頁399-410。
【31】星野克美等著,1988,黃恆正譯,《符號社會的消費》,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32】徐裕健、關華山,1994,《台閩地區古蹟保存相關論著編目及研究探討》,台北:行政院文建會。
【33】烏伯托.艾柯等著,1998,李幼蒸譯,《結構主義與符號學》,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34】David Fontana,2002,何盼盼譯,《象徵的名詞—進入象徵意義的視覺之鑰》,台北:米那貝爾出版社。
【35】俞建章、葉舒憲,1992,《符號:語言與藝術》,台北:久大文化有限公司印行。
【36】Ernst Cassirer,1997,甘陽譯,《人論》,台北:桂冠出版社。
【37】Amos Rapoport,1987,張玫玫譯,《住屋形式與文化》,台北:明文書局。
【38】Jonathan Culler,1992,張景智譯,《索緒爾》,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39】William N. Dunn,2002,李明寰譯,《公共政策分析》,台北:時英出版公司。
【40】艾德蒙.李區,1994,黃道琳譯,《李維史陀—結構主義之父》,台北:桂冠出版社。
【41】劉集成,2004,《樂生療養院志》,台北縣文化局。
【42】何秀煌,1991,《記號學導論》,台北:水牛出版社。
【43】Roland Barthes,2004,劉森堯譯,《羅蘭巴特訪談錄》,台北:桂冠出版社。
【44】Roland Barthes,2002,劉森堯譯,《羅蘭巴特論羅蘭巴特》,台北:桂冠出版社。
【45】Paul Krugman,1999,洪財隆譯,《克魯曼驚奇:大師解讀經濟亂象》,台北:先覺出版社。

二、學位論文
【1】葉乃齊,1989,《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台灣古蹟保存運動》,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
【2】林孟章,1994,《臺灣古蹟保存政策執行與保存論述關係初探》,東海大學建築工程學系碩士論文。
【3】蘇昭英,2000,《文化論述與文化政策:戰後台灣文化政策轉型的邏輯》,國立藝術學院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4】蘇顯星,2001,《戰後台灣文化政策變遷歷程研究—歷史結構分析》,國立台南師範學院鄉土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5】陳翼漢,2003,《歷史事件、意義與史蹟之探討:以台灣事件及琉球蕃民墓為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
【6】陳文豪,2004,《Roland Barthes的符號論之初探─以臺灣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為例》,國立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7】陳振源,2005,《從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的符號論論政府預算的意義》,國立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8】林信宏,2003,《運動廣告中的符號消費現象》,南華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9】李佳馨,2002,《羅蘭.巴特符號學「方法論向度」之研究》,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論文。
【10】徐佳馨,2001,《漫步圖框世界:解讀日本漫畫的文化意涵》,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1】李約德,2003,《影像空間中場景的營造-以敘事設計理論建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碩士論文。
【12】周寶玲,2002,《從羅蘭.巴特符號學觀點論普普藝術︰以安迪.沃荷作品為例》,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3】黃漢疇,2003,《符號學理論的應用----以耶穌五則比喻的文學象徵詮釋為例》,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碩士論文。
【14】鄧敏宏,2003,《從羅藍巴特與布西亞看流行文化的未來發展趨勢》,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未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5】顏祺昌,2002,《時間空間與攝影-解讀報紙中九二一大地震之相片》,南華大學傳播管理學系碩士論文。
【16】陳亭儒,1994,《從符號學角度詮釋傳統吉祥圖案之研究-以蝙蝠圖案為例》,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美勞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17】呂登元,1988年《古蹟保存與私人權益平衡之研究》,中興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18】林芬,1996,《戰後台灣古蹟保存政策變遷歷程之研究(1945-1996)》,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林華苑,2002,《古蹟保存政策與再利用策略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
【20】王文偉,2002,《論古蹟保存之法制度—建構一個符合文化資產保存理念及財產權保障概念的古蹟保存環境》,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論文。
【21】沈采瑩,2002,《我國古蹟保存法制之現況與展望—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古蹟保存規定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學系碩士論文。
【22】吳慶烜,1999,《古蹟用地劃設對土地私有權影響之研究》,臺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23】黃仕穎,2000,《「公共」的歷史建構與爭論—台北市定古蹟「紫藤廬」的分析》,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24】趙俊祥,2002,《臺灣古蹟的歷史形成過程—以清代志書「古蹟」為探討》,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5】顏亮一,1993,《都市保存之政治過程—三峽民權街個案》,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26】簡文彥,1995,《私有古蹟保存與地方發展的難題》,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27】黃素絹,2000,《古蹟保存之經營管理—國民信託之應用》,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28】洪愫璜,2002,《當前臺灣「歷史空間」的再利用:從資源運作的觀點來看》,淡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
【29】張旂彰,1999,《再利用歷史性建築為展示館之研究》,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30】趙文傑,2002,《臺灣傳統匠師參與古蹟修復之研究》,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31】許桐郡,1999,《臺灣地區古蹟建築大木構架節點構造系統的研究》,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32】張紋韶,2000,《磚木混造古蹟建築之微振動量測》,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三、研討會論文
【1】郭文亮,1992,《古蹟保存與論述涉入》,第五次古蹟修復技術研討會專輯,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頁17-23。
【2】許倬雲,1990,《文化價值觀的變化與建設》,收入「民國78年度中華民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展望」,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頁7-22。
【3】空間雜誌,1998,《台灣古蹟保存的實踐課題:「古蹟保存之困境與出路」》研討座談會記錄(上),108期,頁36-47;(下),110期,頁74-90。
【4】閻亞寧,2000,《地震災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四、期刊
【1】夏鑄九,1988,《空間形式演變中的依賴與發展—台灣彰化平原個案》,台灣社會研究,夏秋季號,第一卷,第二、三期合刊,頁263-337。
【2】夏鑄九,1995,《台灣的古蹟保存:一個批判性的回顧》,空間雜誌,74期,頁36-42。
【3】漢寶德,1995,《建築與文化近思錄》,國立歷史博物館史物叢刊6。
【4】曾建元,2000,《文化政策與法制變遷——從台北府城牆遺址爭議出發縱看台灣古蹟保存法制》,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8卷第1期,頁237-277。
【5】葉乃齊,1995,《台灣古蹟保存運動的過去與未來》,台灣史料研究,第六號,空間雜誌編輯部,頁178-179。
【6】黃鉦堤,2004,《政黨意象與政黨分合─符號論轉折的觀點》,立法院院聞,第22期(5),頁57-73。
【7】薛琴,2005,《20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制定與修正》,內政部九二一震災古蹟復建月報─古蹟再生,第34號,頁2-5。
【8】內政部,2005,《文化保存法新里程─「文件資產保存修正要旨」》,內政部九二一震災古蹟復建月報─古蹟再生,第31號,頁2-5。
【9】李泓泊,2003,《讀【常恨歌】─羅蘭巴特五種文學符碼的方法與運用前瞻第四期》,文學前瞻,第四期,頁39。
【10】南方朔,2000,《頭髮的語言符號學》,語言,696期。
【11】凌雲、陳麗中,1996,《從能指通向所指》,中國語文通訊,38期。
【12】施弘晉,1998,《悖論情境中的自我認同:評後現代符號學》,城市與設計學報,4期。
【13】方孝謙,1994,《「內涵化」與日據芝山岩精神的論述—符號學概念的試用與評估》,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第一卷第一期,頁99。
【14】何智文,2004,《索緒爾與皮爾斯符號學理論研究與運用》,復興崗學報,第80期,頁299-324。
【15】劉慧雯,2002,《Saussure符號學理論在廣告研究中的應用:文本意義研究的更弦易幟》,新聞研究,第70期,頁197-227。
【16】白大昌,2002,《符號學對消費行為研究之啟示》,中州學報,第15期,頁53-60。
【17】馬以工,1985,《古蹟指定問題多》,房屋市場月刊,47(55),頁93。
【18】蕭百興,1993,《台灣古蹟保存論述發展過程中範型移轉之反省、以及現此時專業實踐應有之視野》,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八期評論類,頁85-102。
【19】黃志弘/呂清源,2001,《古蹟保存之公益與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理論與政策,第15卷第二期,頁91-106。
【20】劉靜怡,2005,《你們賠得起嗎?》,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雜誌,第055期。
【21】立法院,1995,《文化建設》,立法院報章資料專輯,第51期,立法院圖書資料室編印。
五、報紙、網路資料及其他
【1】吳玉山,2004.3.3,《公投與牽手護台:形式、想像與實質》,中國時報,A3版。
【2】夏鑄九,2004.12.3,《正視歷史教育 莫做古蹟殺手》,中國時報,A15。
【3】南方塑,2006.1.10,《真假兩種主體性》,中國時報,A4。
【4】中國時報,2005.1.19,文化藝術E8版。
【5】聯合報,2005.1.19,文化C 6版。
【6】聯合報,2005.1.24,《保存文化資深產,不能光靠政府》,A15版。
【7】自由時報,2005.1.19,藝術文化49版。
【8】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3.21,「全國文化會議」文化資產保存分組座談會。
【9】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3.8─11,「9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研討會」參展資料。
【10】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3.10.23,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修正要旨報告文。
【11】立法院,1983.1,《法律案專輯第47輯教育(十七):文化資產保存法案》,立法院秘書處編印,頁116。
【12】臺北電子報,2005.3.16,《茶書院—臺北第一號暫定古蹟》,第0042期。
【13】內政部,2004,《文化資產保存法》。
【14】王杏慶,1992,《超越制度的思考模式》,社會大學系列講座,錄音帶編號K443。
【15】顏亮一,2004.11.23,《社區保存與公共利益》,基隆文化中心講稿。
【16】行政院文建會,參考網址:http://www.cca.gov.tw/intro/report/jj02-3-015.htm。
【17】行政院文建會,參考網址:http://www.cca.gov.tw/intro/report/news/main.htm。
【18】劉新圓,2002,《國政分析-從行政命令看文化資產保存》,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參考網址: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EC/091/EC-B-091-019.htm。
【19】2004臺灣年鑑,臺灣文化新思維─文化政策回顧與前瞻,參考網址:http://www.gov.tw/EBOOKS/TWANNUAL/show-book.php?path=2-009-003。
【20】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國際文資日 表象熱鬧」,網址:http://www.ours.org.tw/~archives/2004/12/20/83/。
【21】青年樂生聯盟,「搶救樂生資料集」,網址:http://naturet.ngo.org.tw/naturet2/issue/LsA002.htm。
【22】劉淑惠、廖益興,立法院黨團協商機制的演變與發展,參考網址:http://www.inpr.org.tw:9998/inprc/recent/event6-6.htm
【23】陳怡樺、黃建邦、吳麗娟、劉建毅等著,作者已死:巴特與後現代主義,參考網址: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18/18-11.htm。
【24】陳 誠,法律理念學派與實證學派-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參考網址: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
【25】鐘明樺,文化解讀─以羅蘭巴特與符號學為例,參考網址:http://www.yuntech.edu.tw/~yangyf/dhs/pr003.html。
【26】林崇熙,《邊界與游移—文化資產保存體系與人才培育的再思考》,參考網址:http://www.yuntech.edu.tw/~gha/publish/teachers/lin/2000/1.htm。
【27】自由時報,91.3.22,電子新聞網藝術特區,參考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r/22/life/art-2.htm。
【28】中央日報,《協商法制化利弊互見》,參考網址:http://www.cdn.com.tw/daily/2005/08/29/text/940829c2.htm。
【29】臺灣日報,《文化台灣—「反迫遷,是社會正義的問題 樂生療養院院民是政府隔離政策下的犧牲品」》,參考網址:http://taiwandaily.com.tw/news-cul.asp。
【30】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作者已死—巴特與後現代主義》,參考網址: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18/18-11.htm。
【31】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參考網址:http://www.nhu.edu.tw/~sts/class/class-02-1.htm

貳、英文部分
【1】Barker, C., 2000, Cultural studies: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Sage.
【2】Barthes, R., 1996, “Denotation and Connotation,” in Cobley, P. editor, The Communication Theory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pp.129-132.
【3】Barthes, R., 1975, The Pleasure of the Text, translated by Richard Miller, New York: Hill and Wang.
【4】Canclini, N. G., 2000, “Cultural Policy Option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in Bradford, G., Gary, M. and Wallach, G. editors,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Policy Perspectives for Individuals, Institutions, and Communities, The New Press and The Centre for Arts and Culture, New York, pp.302-326.
【5】Cobley, P., 1996, The Communication Theory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6】Echtner, C., 1999, “The Semiotic Paradigm: Implications for Tourism Research,” Tourism Management, 20, pp.47-57.
【7】Hodge, R. and Kress, G., 1988, Social Semiotic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8】Krugman, P., 1997, “Earth in the Balance Sheet: Economists Go for the Green,” Retrieved January 2006, from http://www.slate.com/id/1919.
【9】Maslow, A. H., 1943,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50, pp.370-396. (Retrieved January 2006, from http://psychclassics.yorku.ca/Maslow/motivation.htm.)
【10】Mick, D. G., 1986, “Consumer Research and Semiotics: Exploring the Morphology of Signs, Symbols, and Significance,”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13 (September), pp.196-213.
【11】Silverman, K., 1983, The Subject of Semio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Subject of Semio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2】Thompson, John B., 1990, Ideology and Modern Culture,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3】UNESCO, 1969, Cultural Policy: A Preliminary Study, Paris: 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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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紀俊臣,2000,《地方政府管理維護古蹟之課題與方法》「地方政府再造—機制建構.發展願景系論」,台北:時英出版社。
2. 【29】 張旂彰,1999,《再利用歷史性建築為展示館之研究》,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3. 【1】 夏鑄九,1988,《空間形式演變中的依賴與發展—台灣彰化平原個案》,台灣社會研究,夏秋季號,第一卷,第二、三期合刊,頁263-337。
4. 【2】 夏鑄九,1995,《台灣的古蹟保存:一個批判性的回顧》,空間雜誌,74期,頁36-42。
5. 【4】 曾建元,2000,《文化政策與法制變遷——從台北府城牆遺址爭議出發縱看台灣古蹟保存法制》,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8卷第1期,頁237-277。
6. 【5】 葉乃齊,1995,《台灣古蹟保存運動的過去與未來》,台灣史料研究,第六號,空間雜誌編輯部,頁178-179。
7. 【6】 黃鉦堤,2004,《政黨意象與政黨分合─符號論轉折的觀點》,立法院院聞,第22期(5),頁57-73。
8. 【9】 李泓泊,2003,《讀【常恨歌】─羅蘭巴特五種文學符碼的方法與運用前瞻第四期》,文學前瞻,第四期,頁39。
9. 【11】 凌雲、陳麗中,1996,《從能指通向所指》,中國語文通訊,38期。
10. 【12】 施弘晉,1998,《悖論情境中的自我認同:評後現代符號學》,城市與設計學報,4期。
11. 【13】 方孝謙,1994,《「內涵化」與日據芝山岩精神的論述—符號學概念的試用與評估》,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第一卷第一期,頁99。
12. 【14】 何智文,2004,《索緒爾與皮爾斯符號學理論研究與運用》,復興崗學報,第80期,頁299-324。
13. 【15】 劉慧雯,2002,《Saussure符號學理論在廣告研究中的應用:文本意義研究的更弦易幟》,新聞研究,第70期,頁197-227。
14. 【16】 白大昌,2002,《符號學對消費行為研究之啟示》,中州學報,第15期,頁53-60。
15. 【17】 馬以工,1985,《古蹟指定問題多》,房屋市場月刊,47(55),頁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