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言論」被國內外憲法實務界定屬「低價值的言論」,且其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故商業言論與一般言論自由保障,自應有所區別。網路媒體,具有釵h新媒體的特性,如個人化、超越空間、時間等特質。由網路傳輸使資訊流通無遠弗屆,也毫無區域性的限制,不需經過與媒體通路與交涉的程序,即可以個人的方式,恣意地向外現傳播內容,因此在網路違規醫藥廣告的管理上變更加困難。醫藥廣告數量與內容,如雨後春筍般,益生管理滋擾。 雖然網際網路不同於一般傳統傳布媒介之特性或類型,但目前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對網際網路上醫療廣告的認定模式,未考量網際網路與傳統媒體特性的差異。本論文旨是討論我國網際網路上醫藥廣告之規制,自商業性言論之價值與憲法保障之觀點切入,透過文獻整理和評析,漸次性探討網際網路上醫藥廣告有關議題。 就論文之章節架構,主要包括在第二章論及商業性言論之憲法保障與我國現行法制概況,是為對後續章節說明與證驗的理論基礎。藉由本節深入淺出引入並分析傳統與現代媒體差異,後續章節再探究而相當行政規制,當可更清晰明白。最後一節則提到醫藥廣告與商業性言論之關聯性,從大法官會議解釋與現行醫療廣告與藥物廣告之規制,已然識得我國醫療廣告與藥物廣告之特性,大法官思考邏輯、重要論點與其對商業性言論之審查基準,與相關問題所在。在第三章論及網際網路醫藥廣告規制之違憲審查,將就目前網際網路上醫藥廣告規制之違憲審查,包括「限制網際網路醫療商業性言論內容」、「限制網際網路醫療商業性言論連結方式」與「限制藥物廣告於不同網站刊登內容差異」,並論述採行何種違憲審查及其理由,接著進行違憲審查論證,包括「明確性原則」、「目的正當性」、「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以檢驗該規定是否合憲。第四章論及我國網路醫藥廣告之規制,包括網際網路上醫藥廣告之探討與網際網路上之醫藥廣告之類型與爭議,藉由網路醫藥廣告之類型化,即以「廣告方式」與「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型態或技術」來區分網際網路醫藥廣告,繼而指出現行我國網際網路醫藥廣告之規制與爭議所在。在第五章論及建制我國網際網路上醫藥廣告新的法律架構,就前述章節中就網際網路醫藥廣告規制之違憲審查之結果,與總結網際網路上之醫藥廣告之意義、特性及其與商業性言論之憲法意義,以及對衛生署訂定網際網路醫藥廣告辦法之提出建言。 本論文研究結論,包括:一、.商業性言論仍有其憲法保障「價值」之處,「網際網路」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而當代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我國歷來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將「言論」的種類還被分成無論區分「高價值的言論」與「低價值的言論」,且將商業性言論被當作「低價值的言論」,而其保障的程度或違憲審查密度定調為中度審查基準。二、網路醫療廣告辦法草案與「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部分條文與規定有高度違憲之虞,「限制網際網路醫療商業性言論連結方式」之違憲審查方面,並不符合明確性原則且未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違反憲法規定限制基本權的要件而應予宣告違憲;至於「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中有關「自家公司網站」與「一般公司網站」刊登程序之差異之規定,既通過「無過度或過早之差別對待」與「本質目的」,但未通過「比例原則」中的「手段必要性」子原則,而應宣告違憲。三、網際網路上違規醫藥廣告的類型化有助於管理規範。四、網際網路醫藥廣告規範爭議解決之道,建議以醫療機構網站之網路服務與內容應分類,先就網路醫療廣告行為主體,即醫療機構,就其連結弁鄐岩H類型化,可以區分為單純提供連結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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