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傳統會計原則之架構下,衍生性商品的資產負債表外特性,使得財務報表無 法充分反映其經濟實質的相關資訊。為改善此一現象,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陸續公布財務會計準則第52號、第80號、第105號、第107號、第119號公報以及 第133號公報,作為衍生性商品在認列、衡量與揭露方面之指引。我國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亦陸續發佈(85)台財證(六)第00263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行揭露要項注意要點」以及(85)台財證(六)第01165 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以期藉由資訊公開,保障 財務資訊使用者。 本研究發現第01165號函與第00263號函具有若干缺失,以致無法有效地傳達投資 人決策的有用資訊,建議應予以修正或嚴格監督業界之遵行法令情況。 本研究針對第01165號函之缺失,提出的改進檢討與建議包括:避免操作工具用 語模糊、明確指定被避險項目或交易以及金額、幣別以及單位應予統一,以及揭 露當月所有交易。本研究並提出建議之公告格式。 此外,本研究針對第00263號函之缺失,提出的建議則包括:加強商品基本之揭 露、明確指定被避險項目或交易以及金額、財務報導期間內已結清之交易仍應揭 露以及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之報導位置應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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