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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淑芬
研究生(外文):LIN, SHU-FEN
論文名稱:未婚媽媽問題之研究--以天主教福利會未婚媽媽之家為例
指導教授:郭青青郭青青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GUO, GING-GI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海大學
系所名稱:社會工作研究所
學門:社會服務學門
學類:社會工作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1986
畢業學年度:74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詞:未婚媽媽未婚媽媽之家天主教福利會少女社會學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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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未婚媽媽問題在目前的台灣有日漸嚴重的趨勢,政府與民間對這方面的福利服務相當
不足,而有關未婚媽媽問題之研究亦缺乏;為了瞭解未婚媽媽之真實現況,本研究乃
針對台北市天主教福利會所安置之未婚媽媽,進行長期的參與觀察與深度訪問之探討
範疇。
本研究的對象與推定的父親的特性,顯現下列幾個傾向:
1.未成年少女成為未婚媽媽有日漸增加的趨勢,而推定的父親則較未婚媽媽年長五
歲之多。
2.教育程度皆以高中畢業及肄業者為多。
3.職業多以學生為主體。
4.以來自台北地區的未婚媽媽情形最為嚴重。(此係由於立意取樣時,選擇的對象
有七位來自台北地區)。
5.未婚媽媽入機構待產時之懷孕月數以八個月者最多。
6.未婚媽媽多能順利生產。
7.未婚媽媽之付費方式以自費為主。
8.個案之來源以張老師及親戚朋友轉介而來者居多。
9.研究對象與推定的父親中有三分之一強來自破碎家庭,其中以親子關係不好者占
五分之四以上,而未婚媽媽所特別擁有之家庭狀況為:「母親支配,控制家庭的一切
事情;父母管教多偏向於放縱的態度。」顯見許多未婚媽媽都遭遇了家庭問題的困擾

10.皆以來自小康家庭之經濟狀況為主。
11.推定的父親之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巳婚及離婚三類,其中未婚者占了十分之
八。
12.基本上,研究對象與推定的父親在個人特質(教育、職業、婚姻狀況及家庭背
景)方面相似,且十分之九以上於懷孕之前,巳認識推定的父親有一段時間(四個月
以上)。
「 未婚懷孕」被視為偏差行為,有關未婚媽媽的生活世界是怎樣的一個「人一我互
動關係」,本文將從其自我概念、情緒反應、人際關係及向機構求助的原因等四個面
向加以探討:
自我概念
1.自我能力缺乏,具有不健全之人格。主要特徵包括:(1)倔強、固執與脾氣不
好;(2)與內外在環境充滿不協調,互相對立;(3) 不求自我自發、自我實現、生
活缺乏目標與意義;(4)缺乏自信心,對挫折或壓力欠缺忍耐力與果斷力;(5)
缺乏面對生活情境之彈性與協調能力。
2.未婚媽媽之所以發生性行為的動機,在於感情因素,而當中除強姦案例認同性行
為應在婚姻制度中實施較為適當者外,其餘研究對象並未曾想過把「性」留在婚後。
通常研究對象與推定父親之性行為多為其第一次性經驗,換言之,在此之前,研究對
象仍為處女,對性方面的知識相當缺乏,甚至有誤導的現象。至於,研究對象的性知
識來源,以來自大眾傳播工具(電影、電視、錄影帶、書報雜誌等,而其中以錄影帶
之影響力特別顯著)與同伴之訊息為主。再者,研究對象在何時與推定父親有性行為
呢?大概在認識之後的四個月以內為多,甚至有的在認識一、二個月內即發生性行為

3.約有半數的研究對象對避孕方法不夠瞭解,其所以懷孕之原因,乃由於未能採用
確實的避孕方法使然;即使有人心中想要採用,但卻未付諸實施。至於有十分之三左
右研究對象所懂得使用的避孕方法,則以計算安全期,吃避孕藥及使用保險套為主。
4.未婚媽媽認為墮胎之原因,多由於經期不正常,使研究對象未及發現自己已懷孕
之事實;即至懷孕後半期,研究對象有意願或實際採取行動欲墮胎時,終因孩子太大
而未能見行。此約占研究對象當中的三分之一強。
5.未婚媽媽於懷孕之前,幾乎沒有研究對象表示有結婚的意願,而當懷孕到來時,
約有十分之七的研究對象表示其個人並無結婚之打算,有部分研究對象(約占十分之
二)表示為孩子而考慮製結婚。至於,其對未來感情或婚姻的看法,則抱持負面的態
度;由於個人對未婚懷孕之自卑情結,故或消極,或悲觀,或遊戲人間,或拒絕處理
感情與婚姻之事,對之不敢抱以樂觀及期待的心態,其生理標籤-妊娠紋,亦是導致
如此想法的困擾來源;研究對象中有十分之四, 身上或多或少有此標記,其惟恐將
來的男友或先生知道自己曾是未婚媽媽,因而擔心,難過者。
6.未婚媽媽個人對於自己未婚懷孕生子之看法, 認為帶來個人困擾(生理的痛苦
,感情的創傷,自我形象的扭曲等等阻礙或打擊),家庭困擾(必須與家人避不見面
,甚至隨時擔心被發現遭受責難,或因此事使家人受到身心傷害)及人際困擾(害怕
他人異樣的眼光,有一名研究對象還因此失去多年來與男友建立之感情)等影響。「
懷孕」對她們而言,不是愉悅快樂的事情,而是不堪回首的痛苦經歷;不僅影響目前
的身心狀況,而且擴及其對未來感情與婚姻的看法,造成個人深刻難以遺忘的創傷,
及負面的人生觀,生活適應上因而發生困難。
7.對未來生產完之後的打算,研究對象以抱持著樂觀態度者為多,占十分之七左右
,她們多期待在工作或學業方面再重新開始。
總而言之,未婚媽媽原本具有「不健全自我」(Weak ego)的人格特質,而未婚懷孕之
事實促使其越發不能接受自己,導致自我統整或自我調適能力的問題,易於過度使用
否認、退縮、壓抑及反向作用等防衛機能,因而自我概念遭到曲解破滅。
情緒反應
未婚媽媽從懷孕到生完產的過程中,一直處於不安的情緒反應。於得知懷孕時的恐懼
徬徨,在機構待產時為自己當時或未來遭遇的發展方面而煩惱,即生產完後又為骨肉
分離而痛苦及難過,其情緒之起伏不定,溢於個人言表之間。
人際關係
包括未婚媽媽與家人,推定的父親,機構工作人員,孩子,工作(或學校)接觸的人
等五個方面立論之:
1.未婚媽媽與家人之關係,傾向於疏離及衝活的關係型態,情感附著力弱。
2.未婚媽媽與推定的父親之關係,傾向於表面程度及衝洩的互動型態,感情的凝聚
力不足。
3.未婚媽媽肯定機構服務的必要性,給予食衣住行方面之安置與技能之學習。然而
當面臨孩子予人領養與否的問題時,彼此的關係就尖銳而對立。兩者存在著期待與現
實差距上的衝突,目前尚未能得到一適當的解決方式。至於未婚媽媽對機構服務之建
議,包括人員編制、物理環境、訓練課程、輔導、機構規定等五方面。
4.未婚媽媽與孩子的關係:因其孩子大都送到國外予人領養,兩者屬於 驚鴻一瞥
式」的關係,僅見過一、兩次,面而已!但是,骨肉親情是天性,未婚媽媽因主客觀
環境限制下,被剝奪這份應有的權益。由懷孕而至決定放棄孩子的過程,在在是痛苦
的心結,未婚媽媽艱澀的心路歷程,實令人寄以同情之心!
5.未婚媽媽與工作(或學校)所接觸的人之關係,以熱絡的人際交往為多。
求助原因之探討:
未婚媽媽向機構求助之原因,以男方遺棄者居多,強姦案例次之,其他尚有女方(未
婚媽媽)家人反對雙方結婚,女方本人反對結婚,男女方皆不同意結婚,女方獨立承
擔責任等情形。
至於已離開機構之未婚媽媽社會適應情形,本處則從其心理、情緒、人際、工作及機
構服務期望等五個主題進行探討:
心理
未婚媽媽由於心理標籤(未婚懷孕事實留在心中的疙瘩)生理標籤(妊娠紋的存在)
及社會標籤(一般人際接觸上對未婚媽媽之論說或批評)等因素,使其心中既有不愉
快記憶再一次被喚起,而發生自我調適上的問題。
情緒
未婚媽媽於接獲其被領養孩子之訊息時,情緒為之牽動,或欣慰、或不安、或捨不得
,畢竟孩子和自己有密切的血緣關係,於目前現實生活中對之有或多或少的思念情愁

人際
未婚媽媽與家人的關係,有半數研究對象表示,因未婚媽媽懷孕生子的事實之後,家
人對共有衝突與過度保護的關係變化;而在與推定的父親關係方面,則顯示未婚媽媽
少有與對方再聯絡的現象。至於,與異性朋友之關係,傾向於負面關係為主,或衝突
、或排斥、或防衛,未婚媽媽的經驗,讓她們心有餘悸;最後,與其他以前來往的人
之關係,亦以負而關係為主,或排斥、或防衛,研究對象在有意或無意之間,顯現個
人的自卑與不安全感,其原因亦是未婚懷孕之事實所使然。
工作
未婚媽媽離開機構之後的工作情形,有工作困擾或工作穩定者各占半數,而且有將近
十分之六的研究對象,其工作機會是機構代為介紹的。
機構服務
未婚媽媽認為機構對於她們這些已生產完離開的案例,可提供工作介紹、經濟協助、
精神支持、住所安置等四方面的追蹤輔導服務內容,然其提供服務須視個人需要與案
主有否主動聯絡而定。
未婚媽媽的存在,由巨視觀點來看,反映出許多社會問題,例如:性開放風氣的盛行
及私生子問題等;由微觀點來看,未婚媽媽遭受沈重心理壓力與社會壓力,為一般人
所鄙視或責難,將影響其自我接受程度;而目前社會對未婚媽媽大都採排斥和批判態
度,亦使其處境艱辛異常。當前,僅有少數私立福利機構對未婚媽媽給予輔導或安置
服務,然無論從巨視或微視觀點來看,未婚媽媽的問題實值得我們多賦予關注,尋求
因應之道,以保障女性之權益與國家社會之健全發展!
第二節 建議事項
根據研究所得而提出建議,分為處遇工作及預防工作兩部份加以說明:
A.改善處遇工作方面之建議:
1.就社會態度與觀念而言:
未婚媽媽問題之發生,不僅之個人因素,還應包括家庭、學校及社會之影響等因素。
因此,若將問題的過錯及結果,全部推給未婚媽媽及無辜的嬰兒來承受,基本上是不
公平的,如此做的結果,非但對問題本身無益,且促使當事者無法增強自我信心。更
甚者增加生活適應之難,而形成另一個墮落的情景。
因此如何促進社會大眾對未婚媽媽的了解,並使之以更正確而公平的態度對待未婚媽
媽。實為根本上協助未婚媽媽社會生活適應暨自我調適砥力增強的基本方法。
另方面就社會工作專業精神而言,尊重每個個體自我發展的選擇,促進案主自我實現
的能力,乃為最基本的態度。社會工作員更應本此精神倫理協助未婚媽媽進而達到改
變社會大眾態度的目的,乃是解決未婚媽媽問題的根本。
2.就立法方面而言:
民法中對未被認領的私生子,其法律地位應加以確認。以避免社會歧視現象之產生。
另方面,現行優生保健法中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因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
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之規定,應再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以資遵循。
另外,針對目前實施有限制的墮胎,似乎不能滿足社會實際需要:有關單位,如法律
、社會、公共衛生。醫療等相關專業人員應就優生保健法施行之現況予以通盤檢討,
以達成確實防止密醫墮胎,危及婦女身心健康現象之產生。而應正視及檢討墮胎全面
合法化的可行性及其限制。以因應社會變遷的需求。
3.就福利服務而言:
我國兒童福利法中所規定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辦理未婚媽媽與私生子之服務,以及
勸導並協助父親認領非婚生子女之事項。若能確定依法規澈底實行,則對未婚媽媽及
私生子必可達成協助的目標。另配合社區工作員就近調查、訪視、輔導提供必要的協
助,使未婚媽媽重返社區,能很快適應社區生活。政府更應負起監督民間就現有機構
私立機構對提供各項服務的責任。以防止販賣嬰兒之行為,並應訂定領養之收費標準
,領養人之調查,資格審核等規定。以保障未婚媽媽及私生子之權益不受剝奪。
此外就民間未婚媽媽福利機構,亦有三點建議:
(1)廣籌社會資源:改善現有人力物力不足之缺失。以促進以下三項功能之發揮:
(a) 為待產中之未婚媽媽提供質與量並重的多元化服務。
(b) 可提供離開未婚媽媽之家的案主較為周延的服務,例如工作安置、住所安置、精
神或經濟上之支持。
(c) 可聘用受過專業訓練之社會工作人員,以推行較為綜合、完整的服務。
(2)機構應多與未婚媽媽之家人聯繫,共同了解未婚媽媽的問題。並可借由親職教
育之觀念溝通,改正不當管教方式所帶來之各種行為偏差的問題。則機構的功能亦由
事後處理轉向事前預防。
(3)各福利機構之間應借由座談會,工作人員訓練等管道共同推行未婚媽媽之服務
。並集合各機構力量發行有關刊物,集思廣益以改進現有服務措施;訂定各期程之工
作計畫,以提昇未婚媽媽福利工作的層次。
A.重視預防工作方面之建議:
預防重於治療的信念,乃是解決任何社會問題的不二法門。就未婚媽媽而言;家庭、
學校、社會三方面宜互相配合共同致力於剷除可導致未婚媽媽產生的因素。預防工作
的重點如下:
1.強調家庭功能:
透過親職教育的實施,灌輸家長正確管教子女的觀念,以期建立和諧親密的家庭互動
關係。此外應教育家長如何教育子女正確性知識,並教育子女合宜的社交態度皆有賴
於家庭功能的發揮。
2.強調學校教育的功能:
學校教育中加強有關生理衛生課程;並利用各種教學媒介如幻燈片、電影、圖表等教
育學生健康,正確的性知識。另方面加強學校輔導功能,經由會談、團體討論、演講
等方式輔導學生。並提供各式益智趣味活動使青少年身心需要得予發抒。
3.強調社會教育功能:
社會教育方面以淨化大眾傳播工具,例如取締日益猖獗的錄影帶節目(黃色錄影帶)
,以免散播不正確的性觀念。另方面選定地點(如工廠)推行家庭計劃的重點教育。
利用社工員舉辦各項團康娛樂、輔導工作。借以教育青年男女正確的性愛與婚姻觀念
。同時應闢建更多,更有選擇性的休閒場所,以提供青年男女正常人際交往的機會。
c.綜合建議:
由下圖可知,未婚媽媽暨私生子為問題處理的核心;在問題的層面上是由服務機構從
事直接服務的推動。若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須由家庭、學校兩方面著手,進而達
成改變社會大眾態度的目標。政府的功能為依法澈底實施各項服務計畫,並監督服務
之實施。更應統由政府的倡導使未婚媽媽的服務早日建立制度化的服務系統。
社會工作的精神倫理,強調人的自我實現與自我滿足。未婚媽媽暨私生子亦是人,亦
應享有人的發展權利並應得到自我滿足之實現。
衡諸現況:縱有不是非常完美的服務體系和措施;惟希望經由本研究的發表,促使社
會大眾暨有關機構重視此一存在已久的社會問題。實為研究論文的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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