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特質是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用,待保險事故 發生後,保險人才履行契約上之責任。由此可知保險業之經營尤須注重其 償付能力。如何避免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即成為各國監理機關首重之課題 。本文之探討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型態之保險業為研究對象,探討 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之定義,由於保險業牽涉範圍甚廣,故對清償能力之 要求亦較其他行業為嚴格,綜合破產法及保險法之定義,可知一旦保險業 之認許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若未達法定所訂之最低金額時,即視為失卻 清償能力。其次,再進而分析失卻清償能力之原因及其預防措施,此為各 國監理機關最為重視的問題,本文大致分財務面、業務面及管理面等三方 面來加以探討,分別就其原因及預防措施加以介紹。最後,若保險業者未 能妥善經營致公司失卻清償能力,應依其情節之輕重,得予以不同之處理 程序。輕者應給予公司重整復業之機會,所謂「公司重整」者係指對財務 發生困難之保險業,予以扶植使其復業,避免直接宣告破產而喪失法人人 格;但若保險業經營者,有心隱匿公司經營上之缺點,而最後使得公司瀕 臨破產,應命其負責人負起失卻清償能力後之結果。然而不論採取何種措 施,皆應站在被保險大眾之立場,顧及其權益而作適當之安排。由於保險 業影響之範圍甚廣,故保險業之財務發生困難致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其負債 時,最好不要直接宣告破產,因此本文對破產法不再敘述,而以公司重整 法取而代之。但監理之目的終究不可給予經營者投機之心理,如此才可穩 定保險市場,照顧廣大之被保險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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