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共分五章,在結構上係以港埠裝卸人在行政法、民法及海商法上之地位,為研 究重心。 夫名正而後言順,乃列裝卸人之定義於首章,以明其功能及種類,並提出本文之研究 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研究預期效果及資料說明。 其次,現行港埠裝卸經營制度其優劣如何,裝卸人在此制度下扮演何種角色,行政法 令之規範是否嚴謹健全,如此這般,將在第二章作一檢討,並嘗試提出解決之道。 再者第三章揭櫫裝卸人之民事責任問題,以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兩大民事責任體系 為經,裝卸契約及運送契約為緯,闡釋裝卸人之契約責任及履行輔助人責任。 此外,裝卸人在行政管理上雖屬港埠業務,然其作業上卻饒富航業性,故第四章論及 裝卸人之法律適用問題。本章將「裝卸人得否適用海上貨物運送法」及「喜馬拉雅條 款之效力」加以區別,前者為邏輯上之上位概念,後者為下位概念;前者為應然的問 題,後者為實然的問題。本章先自國際公約之規定、外國先進之立法、及演繹法上之 觀察,推論裝卸人適用海上貨物運送法之必要性;而後從各國實務及法理上,探討喜 馬拉雅條款之法律效力,並附帶一論裝卸費之優先受償權問題。 最後,綜觀整體,作成結論;秉持論據,提出建議;盱衡世局,展望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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