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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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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趙興偉
研究生(外文):
CHAO, CHIN-WEI
論文名稱:
兩岸公司清算制度之比較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COMPARISON OF LIQUIDATION SYSTEMS BETWEEN TAIWANESE COMPANY AND CHINESE COMPANY
指導教授:
王志誠
指導教授(外文):
Wang, Chihcheng
口試委員:
郭土木
、
陳俊仁
口試委員(外文):
Kuo, Tumu
、
Chen, Chunjen
口試日期:
2012-01-05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
商業及管理學門
學類:
會計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2
畢業學年度:
10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0
中文關鍵詞:
解散
、
清算
、
清算人
、
選派清算人
、
清算完結
、
清算組
、
清算義務人
外文關鍵詞:
Dissolution
、
Liquidation
、
Liquidator
、
Appointment of Liquidator
、
Completion of Liquidation
、
Liquidation Group
、
Liquidation Obli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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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
3
點閱:837
評分:
下載:47
書目收藏:2
【摘要】
所謂完善的公司治理的機制,應包含公司最初的籌資設立、規劃營運以迄結束退場,均應建制公平的法制以供遵循,以強化公司治理並進而能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兩岸公司向來只著重於籌資、設立及經營面,對於公司面臨清算之退場機制,並未能給予相同之關切及實務運用。且公司在清算退場機制時,法律制度並未周延及完備,實務上見解亦紛岐。為能有更完善之退場機制,儼然已成為兩岸健全產業及發展經濟下之重要課題。早期國人大量赴大陸投資設廠,紛紛設立公司經營商業行為,面臨二十一世紀國際化及全球化之趨勢,難免經營不善,結束其營業,涉及大陸清算法律制度。
兩岸公司法對於公司最終結束法人人格生命所規定之清算制度,自公司法訂立迄今,均未重視及完善修正,我國公司法清算條文有79條,解散清算法律制度較大陸健全,而大陸公司法清算條文僅有11條,通篇以原則性規定為主,缺乏具體內容規定及違反責任之追究,完全以司法解釋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補充公司法清算制度規定之不足,實有違現代法治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均屬「國會保留」、「法律保留」事項,須由法律或由法律授權訂之。
公司清算過程中,涉及法律爭議層面甚廣,實務上我國公司法對於選派清算人選任、公司清算後董事會及董事的定位、清算人解任塗銷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人限制出境、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於清算權限、清算完結、不實登記之撤銷等,見解仍有所紛歧。而大陸公司法對於清算組在訴訟中法律地位、未經清算公司註銷登記等見解亦不一。
兩岸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解散並無進行清算,或有清算之名而無清算之實,無法終結其法人人格,名存實亡,嚴重影響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合法權益,造成社會經濟關係不確定,故研究兩岸公司清算制度比較同異,俾兩岸公司能藉由清算程式能儘速消滅其法人人格,使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以保障,有助於彼此瞭解兩岸公司清算制度,並喚起社會大眾重視此議題作為日後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A perfect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a corporation shall include preliminary fund raising and foundation, planning and operation as well as withdrawal and closure of business. In this regard, a fair legal system shall be set up for the purpose of observing, building up management of corporation and further upgrading integral competence of country. However, both Taiwanese and Chinese firms always laid stress on fund raising, foundation and running. When facing liquidation and withdrawal mechanism, the same attention and practice application have not been duly and fully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a company is going into liquidation and facing withdrawal mechanism, the legal system is not so perfect and complete, and the viewpoints on practice are also divergent. Too seek better withdrawal mechanism w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regard to soun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and economy for both Taiwanese and Chinese firms. Many Taiwanese one after another went to China to set up factories and do business over there at the beginning. However, due to the tendency of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Century 21, some companies closed its business on account of poor management; as a result, Chinese 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liquidation are greatly concerned in this connection.
The company laws of Taiwan and China have never made much account of the liquidation system with regard to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life for final closure of a corporation and have not been duly amended since the legislation of Company Laws. In Taiwanese Company Law, there are 79 articles relating to liquidation, so Taiwanese legal system for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are better than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re are only 11 articles relating to liquidation in Chinese Company Law, which are chiefly composed of principle provisions. In absence of concrete requirements and prosecution for violation of duty, they only supplemented the imperfection of liquidation system in Company Law by mea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e., (1) Stipulations of some questions in regard to the Corporation Law provid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2) Summary of workshop for trials of compulsory liquidation cas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fact, it has not complied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 all are of “Parliament Reserve” and “Legal Reserve” in the modern legitimate society; as a result, suc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must be made by law or via legal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liquidation, lots of legal issues and disputes must be addressed and clarified..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with respect to appointment of liquidator, standing of board of directors and directors after liquidation, dismissal of liquidator, deletion of corporate change registration table, limit for exit of liquidator, liquidat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ity-in-charge and the court, closure or completion of liquid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false registration as set forth in Taiwanese Company Law. On the other hand, in Chinese Company Law, the opinions for the legal standing of the liquidation group at lawsuit and the cancell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unliquidated firms are also different.
Most of Taiwanese or Chinese companies that were dissolved due to poor management were not liquidated. Even though there was any liquidation action, such liquidation action was not really made; as a result,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could not be terminated. It has not only affected the legal interest or equity of the creditors and stockholders of the company seriously, but also made the uncertainty for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hip.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compare the liquidation systems of both Taiwanese and Chinese companies to enable the same to extinguish their corporate personality soonest possible by means of liquidation procedure and 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 or equity of creditors and stockholders. In addition to understanding of liquidation systems of both Taiwanese and Chinese companies it can also arouse the public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issue and can be used as the reference for future amendment of laws by the authority-in-charge.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文獻回顧 8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0
第五節 研究範圍 10
第六節 本文架構 11
第二章 我國公司解散制度 15
第一節 公司解散之事由及效力 15
第一項 公司解散之事由 15
第二項 公司解散之效力 19
第二節 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21
第一項 撤銷登記 21
第二項 廢止登記 23
第三項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效力 25
第三章 我國公司清算制度及實務爭議 27
第一節 公司清算 27
第二節 清算種類 27
第三節 清算程式 27
第一項 清算人之產生 27
第二項 清算人之解任 34
第三項 清算人之權利義務 36
第四項 清算人之報酬 36
第四節 清算人之職權 37
第五節 稅務申報 42
第六節 清算人之責任 44
第七節 清算完結 48
第八節 租稅債權之地位 52
第一項 租稅之概念 52
第二項 租稅債權優先受償權 53
第三項 公司清算程式中租稅債權之受償順序 53
第九節 清算實務 59
第一項 公司清算後董事會及董事之定位 59
第二項 公司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61
第三項 清算人解任塗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70
第四項 公司清算後法院與主管機關權限之劃分 71
第五項 不實登記之撤銷 73
第六項 擔任A公司臨時管理人及清算人個案之研究 77
第四章 大陸公司解散制度 89
第一節 公司解散之原因 89
第二節 公司解散之效力 93
第五章 大陸公司清算制度及實務爭議 95
第一節 公司之清算 95
第二節 三資企業之退場機制 95
第一項 三資企業概說 95
第二項 三資企業清算種類 97
第三項 三資企業普通清算程式 97
第四項 三資企業特別清算 101
第五項 三資企業之法律責任 103
第六項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廢止後,三資企業退場機制 107
第三節 普通清算及強制清算程式 110
第一項 清算組成員之產生 110
第二項 清算組成員之解任 112
第三項 清算組成員之義務與責任 112
第四項 清算組成員之報酬 113
第六節 清算實務上之爭議 121
第一項 清算組在訴訟中法律地位 121
第二項 公司未經清算,經註銷登記 123
第六章 兩岸公司清算制度同異之分析 125
第一節 兩岸公司解散制度之比較 125
第一項 兩岸公司無清算程式之事由 125
第二項 兩岸公司解散之法定原因 126
第三項 兩岸公司解散之決議 127
第四項 兩岸公司解散決議之通知 129
第五項 兩岸公司資本額不實登記經撤銷或廢止登記 129
第六項 兩岸公司司法裁判解散 130
第七項 兩岸公司行政機關命令解散 131
第八項 為公司存續而修改章程,反對股東請求收購其股權 132
第二節 兩岸公司清算制度之比較 132
第一項 兩岸清算中公司 132
第二項 兩岸清算中公司宣告破產 133
第三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產生 134
第四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產生之資格 135
第五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解任 136
第六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權利 137
第七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代表公司之權利 137
第八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義務 138
第九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注意義務 139
第十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報酬 140
第十一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檢查財產 141
第十二項 兩岸公司解散登記制度 141
第十三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就任 142
第十四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催告債權 143
第十五項 兩岸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清償債務 144
第十六項 兩岸公司未列入清算內之債權清償 144
第十七項 兩岸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145
第十八項 兩岸公司清算完結 145
第十九項 兩岸公司簿冊檔之保存 147
第二十項 兩岸公司財產之重行分配 147
第二十一項 兩岸公司清算人之職權 148
第二十二項 清算期限 148
第三節 我國公司清算制度對大陸法制發展之啓發 149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51
第一節 結論 151
第二節 建議 155
附錄 163
參考文獻 185
一、臺灣教科書及專書類 185
二、大陸教科書及專書類 186
三、臺灣學位論文類 186
四、大陸學位論文類 187
五、臺灣期刊論文類 187
六、大陸期刊論文類 19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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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教科書及專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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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宗勝、張永志,《公司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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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韓宇、席志國及方立維合著,《中國大陸公司法與企業法簡析》,元照出版社,
2009年3月版。
三、臺灣學位論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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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
2、王秀美,《公司清算完結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月。
3、石芳玲,《三資企業如何適用大陸公司法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4、吳啟玄,《稅捐稽徵法上限制出境制度合憲性之研究》—從釋字345號解釋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5、郭素雅,《公司清算與政府租稅債權問題之研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中心》,
靜宜大學會計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6、梁真榆,《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4年7月。
7、廖美智,《中國大陸公司法清算制度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中
國大陸法律組碩士論文,2011年6月。
四、大陸學位論文類
1、張耘華,《我國公司解散與清算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11月。
2、鞠延河,《論我國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4月。
五、臺灣期刊論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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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志誠,<公司清算完結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02期, 2011年4月,第16-17頁。
3、王文士,<公司解散、命令解散、裁定解散、廢止及撤銷登記之探討>,會計師
季刊第243期,2010年6月,第60-75頁。
4、王文士,<論公司登記之撤銷或廢止>,中國稅務旬刊第1805期,2001年11月,第19-22頁。
5、王文士,<論公司之裁定解散>,敬業會計第252期,2002年1月,第1-5頁。
6、王銘勇,<論公司強制解散>,月旦法學雜誌第171期,2009年9月,第54-68頁。
7、邱祥榮,<論有限公司股東之繼承人做為清算人並限制出境是否妥適-以實務判決
之觀察為中心>,主辦單位: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中心,2011年4月18日,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第14屆兩岸財稅法研討會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護會議論文集,第329-346頁。
8、李鎂,<清算中公司之法律上地位—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55號判決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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