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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周達麒
論文名稱:政府採購招標爭議廠商救濟機制之比較研究-以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機制為重心-
指導教授:潘維大潘維大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3
畢業學年度:9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8
中文關鍵詞:政府採購招標爭議異議及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美國法上爭對招標爭議之救濟機制政府採購協定
外文關鍵詞:GPAWTOThe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Non-discriminationTranspa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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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於本論文之始,即第一章,筆者交代了本論文是以法制之比較分析的寫作方式為主而以實證及歷史之研究方法為輔之研究方式 ,此種先行介紹論文之研究方法,是希望閱者能及早抓取本論文的脈絡,以免落入「霧裡探花」之窘境。接者,筆者續於本論文第二章對涉及政府採購的相關基礎概念作概略性的詮釋,於本章第一節中,筆者認為政府採購應定義為:「政府採購為行政機關,基於一定公行政目的之達成,以支付價金為對價,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財貨、勞務或為工程之興築之締約過程或契約關係 。」,而於本章第二節中,筆者於此揭櫫政府採購應遵循的,諸如經濟性、效率性等原理原則 ,筆者希望的是透過基本原理原則的建立,提供閱者於面對採購爭議時,可有一些辯證的基礎,以指引解決之方;而後序之第二 、第三節 中涉及政府採購之特徵及政府採購行為性質之界定,筆者最終「採私法行為說」之論述 ,茲寫作之目的亦基於此。再者,於本論文中之第三章涉及政府採購招標機關常見之招標爭議態樣分析,是涉及比較實務上的的寫作內容,筆者希望的是透過整理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統計資料及國內學界之見解,提供辦理政府採購人員參酌,而筆者並於本章第三節試著提出諸如採購資訊公開化及公開閱覽制度的推行等防制之道,以收前後呼應之效。 希望的是畢免錯誤的情形一再重複,因為頻生的招標爭議不只對行政效能有違且影響過國家預算執行的精準性。
而續行的第四章針對本國政府採購法對招標爭議救濟機制之論述,筆者以為可謂漸漸進入本論文之重心,就此部分,筆者覺得比較特別之處為,筆者基於行政效能及救濟之即時性之考量以及參考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大膽提出,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重新定位-「司法機關化」的見解 ,希望於本部政府採購法下次修法時,提供主事人員參酌。
而論文之末的第五章,筆者認為是本篇論文重心之所在-即涉及外國法制之比較分析,此部份,筆者先就美國法制進行研究分析,因為畢竟美國政府採購法制是一般人主觀上較為先進之國家。然在筆者將我國政府採購法制與美國法制的比較過程中,筆者得到了至少就救濟機制而言,我國法制反而比美國法制具較為簡化的優點,因為在美國涉及政府採購法制的救濟體系下,針對不同招標爭議類型分別由不同機關受理 的制度設計,一般廠商恐無由正確判斷適當之受理機關,相較之下,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的救濟機制,反而有較為簡單明瞭的優點。接者,在進行兩岸政府採購法的比較,筆者感受到兩岸法制統合的特殊情形。然同中有異,例如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廠商投訴(我國類似的制度為申訴制度)的受理機關-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受理而未如台灣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各級地方政府未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處理之設計,筆者以為即是一有待商榷的制度設計 ,因為就台灣經驗觀之,台灣畢竟是個法制水平較高的地方,然政府採購法立法至今,台灣地區之地方政府政府實際成立採購申訴委員會者只有台北市政府,故大陸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自行處理,恐有不妥之處。而於本章之第三節是筆者就招標爭議論述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救濟機制。於此部份比較特別之處為筆者對我國是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此一爭點上基於我國產業結構分析之考量下採較為消極的態度 。上開見解的提出或許過於大膽,甚至與國內多數學者之見解及國家政策上產生扞格,然筆者期許的是誘引較平衡的論點,以供主政者更多方位的思考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之必要性。畢竟筆者一直覺得社會科學也許沒有標準的答案,但其可貴之處在於容許不同的主張且透過不斷的思辯以期得到一個接近真理的結果,筆者希冀的是生拋磚引玉之效。
索引目錄
第一章 序論 6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6
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其侷限性 7
第一款 研究方法 7
第二款 研究範圍 7
第三款 本篇論文的侷限性 8
第二章 政府採購相關基礎概念詮釋 9
第一節 政府採購之定義 9
第一款 採購主體為政府單位 9
第二款 採購目的為政府為自己所有、使用或消費 10
第三款 政府為支付價金的行為 10
第四款 相對人係以提供財貨、勞務或工程之興築為對待給付 11
第五款 政府採購法係為規範政府採購之締約過程及履約關係為目的 11
第六款 小結 12
第二節 政府採購應遵循的原理原則 12
第一款 經濟性(Economy) 12
第二款 效率性(Efficiency) 13
第三款 有責性(Accountability) 13
第四款 透明化(Transparency) 14
第五款 不歧視之原則(Non-discrimination) 15
第六款 其他特定政策目標 17
第三節 政府採購之特徵 17
第一款 共同特徵 17
第二款 個別特徵 18
第一項 就財物採購論之 18
第二項 就勞務採購論之 18
第三項 就工程採購方面論之 18
第四節 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 19
第一款 公法行為說 19
第一項 主張學者之見解整理 19
第二項 主張公法行為說見解之值得商榷之處 19
第二款 雙階理論說 20
第一項 主張雙階理論說學者之見解整理 20
第三款 私法行為說 21
第一項 主張私法行為說之見解整理 21
第四款 筆者覺得「雙階行為說」較為可採的理由 21
第三章 政府採購招標機關常見之招標爭議態樣分析 22
第一節 政府採購機關招標爭議頻生之原因 22
第二節 常見的招標爭議型態 23
第一款 在採購計畫作業階段可能滋生的招標爭議 24
第一項 不當限制廠商資格所生的招標爭議 24
第一目 過份要求投標廠商之經驗與實積致生招標爭議 25
第二目 不當要求投標廠商提供高額的財力證明致生招標爭議 25
第三目 不當要求投標廠商提供過度的履約能力證明致生招標爭議 26
第二項 不當要求採購標的之規格所生的招標爭議 26
第三項 刻意規避公開招標的招標方式所生的招標爭議 27
第四項 採購機關將採購標的過份細分以規避稽核所生的招標爭議 28
第二款 在招標準備作業階段可能滋生的招標爭議 28
第一項 招標文件發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招標爭議 28
第二項 領標作業欠嚴謹可能產生的招標爭議 29
第三款 在開標、審標、決標階段可能滋生的招標爭議 31
第一項 未合法遂行開標行為所引發的招標爭議 31
第二項 分段開標所引發的招標爭議 31
第三項 無效標之認定所引發的招標爭議 32
第四項 逕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所引發的招標爭議 32
第三節 為免招標爭議招標機關應有的的防制之道 33
第一款 前言 33
第二款 為免招標爭議招標機關應有的具體作為 34
第四章 我國政府採購法現行針對招標爭議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機制─異議及申訴 37
第一節 異議及申訴制度概觀 38
第一款 前言 38
第二款 異議及申訴制度之性質-宜定位為行政內部之自我省察機制 38
第一項 從受理異議或申訴之機關論之 38
第二項 從申訴審議判斷效力視同訴願決定觀之 39
第三款 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特徵 39
第二節 廠商對招標機關直接之救濟機制-異議制度 40
第一款 一般異議提起之程序要件 41
第一項 提出異議之主體資格限制 41
第一目 主張說之見解 41
第二目 可能說之見解 42
第三目 筆者認為以主張說為可採之理由 42
第二項 得提起異議之客體事項之限制 43
第一目 政府採購違反國內法令 43
第二目 政府採購違反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 44
第三項 提起異議之法定期間與程式 45
第一目 提起異議之法定期間 45
第二目 廠商提起異議程式規定 46
第四項 招標機關對廠商異議之審議過程及後續之處理程序 47
第一目 招標機關對廠商異議之處理 47
第二款 廠商對其將被宣告為不良廠商者所為之異議 49
第三款 異議制度廢止論之我見 49
第一項 持異議制度廢止論之理由 49
第二項 參考訴願法第五十八條之修法建議 50
第三節 具中立審議特徵之政府採購申訴制度 51
第一款 提起申訴之相關程序要件 51
第一項 提起申訴之期限與法定程式 51
第一目 提起申訴之期限規定 52
第二目 提起申訴之法定程式 52
第二項 申訴提起得委任代理人 53
第一目 廠商申訴委任代理人之必要性 53
第二目 申訴代理人之權限 54
第二款 政府採購申訴委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概述 54
第一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成員之專業需求 54
第二項 透過迴避義務之規定,確保審議之中立性 55
第一目 迴避義務之法律規範內容 55
第二目 值得商榷之迴避義務主體規定 56
第三目 違反迴避義務之法律效果 57
第三款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過程及其效力 59
第一項 從程序到實體的審議過程 59
第一目 程序審查階段 59
第二目 實體審查階段 60
第三目 審議判斷階段 64
第二項 申訴廠商或招標機關之後續救濟途徑及其存在必要性評估 66
第一目當事人對申訴審議決定不服後續之救濟機制-行政訴訟之提起 66
第二目 對前揭後續救濟機制存在必要性之評估 67
第五章 對既存招標爭議外國法及國際法上法制之比較分析 69
第一節 美國法上針對招標爭議之救濟機制 69
第一款 前言 69
第二款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體系概述 69
第一項 適用購買美國國貨法(Buy American Act)之政府採購 69
第二項 受WTO政府採購協定約束之政府採購行為 70
第三款 美國法上對招標爭議之救濟機制 71
第一項 前言 71
第二項 直接向採購機關聲明不服之救濟機制 72
第一目 得向辦理採購機關聲明不服的主體資格-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y) 72
第二目 聲明不服之標的 73
第三目 聲明不服之程式 73
第四目 聲明不服之法定期限 74
第五目 採購機關之實體決定 74
第三項 向聯邦主計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簡稱G.A.O.)聲明不服之救濟機制 75
第一目 得向聯邦主計署聲明不服的主體資格-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y) 76
第二目 得向聯邦主計署聲明不服的事由 76
第三目 向聯邦主計署聲明不服之期限 77
第四目 向聯邦主計署聲明不服之程式規定 78
第五目 採購爭議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79
第六目 採購機關為暫停決標及中止契約履行之義務 80
第七目 聯邦主計署之裁決程序 81
第八目 對聯邦主計署裁決之救濟-再審議 84
第四項 招標爭議之司法救濟程序-向聯邦補償(the U.S.Court of Federal Claims)法院提起訴訟 84
第五項 美國和我國針對招標爭議救濟機制之比較分析 85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招標爭議之救濟機制 86
第一款 前言 86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概念詮釋 86
第一項 受本法規範的政府採購行為 86
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所述之政府採購類型 88
第一目 貨物及服務的採購 88
第二目 針對工程採購採行招標時的特殊程序要求 93
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針對招標爭議之救濟機制 95
第一目 前言 95
第二目 為確保供應商權利供應商的詢問權 95
第三目 與我國「異議制度」詞異意同的「質疑制度」 96
第四目 供應商對採購人之答覆不滿意者或逾期為答覆時,後續的救濟機制-投訴制度 97
第四項 兩岸政府採購法制之比較分析-代小結 104
第三節 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救濟機制 105
第一款 前言 105
第二款 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概念淺釋 106
第一項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設立原因及其目的 106
第二項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效益 107
第三項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組織架構、管轄範圍及其決策模式 109
第一目 世界貿易組織之重要組織 109
第二目 世界貿易組織之管轄範圍 115
第三目 世界貿易組織之決議模式 116
第三款 具複邊貿易協定特質之政府採購協定 116
第一項 前言 116
第二項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政府採購行為 117
第三項 針對招標爭議政府採購協定揭櫫之處理機制設計 120
第一目 政府採購協定對締約國應設置之救濟機制之要求 120
第二目 透過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 125
第三目 我國加入政府採購採購協定之必要性分析 133
第六章 結語 134
壹、中文部分:
一、書籍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八十四年十月版,作者自刊。
2.羅昌發,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89年7月初
版2刷,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3.唐國盛,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87年8月出版,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4.游麗慧、蘇明通合著,政府採購法實務Q&A,90年3月出版,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5.陳建宇、駱忠誠,政府採購法實例解析,90年3月初版第4刷,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6.尹章華,公共工程與政府採購法,87年7月初版,漢興書局有限公司出版。
7.湯德宗,美國公共契約法制之研究:我國政府採購及委辦制度興革建議,82年出版,行政院研考會。
8.湯德宗,行政程序法論,2001年1月初版2刷,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8.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88年6月出版,三民書局出版。
9. 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83年8月初版 ,三民書局出版。
10.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三人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89年11月版,三民書局。
11.羅昌發,國際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法律新秩序,85年出版,元照出版公司。
二、期刊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爲態樣」,軟體產業通訊,90年4月
2.蕭家進,淺談美國政府採購制度及經驗啓示(上)(下)
現代營建249-250期,89年9-10月
3.洪明瑞、謝鎮財、林志棟合著,淺談政府採購法與公共工程(一)(二)(三),現代營建231-233期,88年3-5月
4.蘇明通,政府採購之不法不當行爲及其防治,律師雜誌6月號,第249期
5.羅明通,採購法規範之範圍及公平合理原則適用於採購行爲之界線,律師雜誌6月號,第249期
6.林發立,WTO,政府採購協定與政府採購法,萬國法律第103期,88年2月
7.王珍玲,論政府採購法中異議及申訴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73期,90年6月
8.李建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廠商甄選及異議申訴,萬國法律第102期,87年12月
9.吳梓生,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性質及效力,律師雜誌6月號,第249期
10.趙文穎、林桓合著,論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適用範圍與相關原則,經社法制論叢第20期,86年7月
11.洪德欽,WTO爭端解決體系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4期
12. 陳櫻琴,公共工程契約之法規範控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8期,85年11月
13.林鴻銘,政府採購法草案的廠商救濟途徑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31期,86年11月
三、學術論文
1. 李嵩茂,政府採購招標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民國86年7月
2. 張祥暉,論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機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88年5月
3. 何應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程式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89年5月
4.劉倩妏,政府採購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爲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6年6月
四、政府出版品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89年12月出版。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Ⅰ)(Ⅱ)(Ⅲ)86年11、12月,87年6月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暨「調解」處理手冊,87年6月再版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88年1月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令彙編,90年10月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逐條釋例彙編(一),89年10月
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草案相關資料彙編,八十六年元月出版。
五、研究計畫
1. 臺灣綜合研究院,戴兆洋主持,促進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計畫-政府採購法保障中小企業參與機會,89年6月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報告112,羅昌發教授主持,政府採購法檢討與修正之研究,89年12月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報告115,陳振川博士主持,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成效評估及修法事宜之研究,89年11月
  六、大陸地區相關資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操作实务全集第一~四册。朱少平主编,中国人是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1日出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供求热讯
http://big5.9thgames.org.cn/gate/big5/www.gov.cn/gongqiu/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供求热讯
http://big5.9thgames.org.cn/gate/big5/www.gov.cn/gongqiu/
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big5.9thgames.org.cn/gate/big5/www.chinabidding.gov.cn/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http://www.trade.gov.tw/prc&hk/trend_03/g_2002_01.htm
    貳、西文資料
1. FEAR OF OVERSIGHT: THE FUNDAMENTAL FAILURE OFBUSINESSLIKE GOVERNMENT ,Steven L. Schooner, February, 2001 ,50 Am. U.L. Rev. 627
2. Convergence and Opportunity: The W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and U.S. Procurement Reform
Christopher F. Corr , Kristina Zissis, 1999
18 N.Y.L. Sch. J. Int''l & Comp. L. 303
3. WHEN DOES PRIVATE DISCRIMINATION JUSTIFY PUBLIC AFFIRMATIVE ACTION? Ian Ayres and Fredrick E. Vars
November, 1998 ,98 Colum. L. Rev. 1577
4.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ee http://www.arnet.gov/far/loadmainre.html
5. WTO,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1994
6.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Mis
understandings on the Nature of Legal Obligation,
john H.Jackson,1997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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