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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韻雯
研究生(外文):CHEN YUN-WEN
論文名稱:演藝人員稅捐課徵之研究
指導教授:黃俊杰黃俊杰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辜仲明葉錦鴻
口試日期:2014-06-11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4
畢業學年度:102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1
中文關鍵詞:所得類型契約定性演藝人員演藝經紀契約借用概念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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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之分類與歸屬(行為)猶如因,稅捐負擔之多寡(結果)是為果,現行各類所得之計算各有不同,因此契約定性有誤,將導致所得歸類錯誤,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所得稅負,契約定性與稅捐負擔,存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基於稅法與私法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及體系上的互補關係,稅法對於私法概念形成與法律關係評價,原則上應予相當程度的尊重。然而,稅法有其特殊目的及考量,當稅法與私法解釋衝突時,稅法法規之解釋適用仍應以「量能課稅原則」為依歸,而認定課稅要件之事實,則應透過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作經濟上實質之認定,如此一來,始能達成稅法上「稅捐正義」之目的。

演藝人員不僅為從事表演營利經濟活動的人,亦為親自利用該表演報酬之人,實屬表演報酬收益之真正歸屬者;而其為獲取報酬,除應支付表演報酬中20%至40%之部分,作為給付經紀公司之經紀佣金外,尚有其他執業所須治裝費、交通費與美容化妝保養費,以及因捍衛個人肖像權或名譽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等成本費用,故此演藝人員執業時,經常具「明顯可查知」、「一定比例」之勞務外費用成本支出,且此費用成本之比例往往與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相當,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客觀淨所得原則,演藝人員所得類型當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4
壹、現行演藝經紀制度之法律關係 4
貳、所得稅分類與民法契約之關係 4
參、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劃分 5
肆、演藝人員所得在所得分類適用上之特殊爭議 6
一、演藝人員執行業務成本之計算困難 6
二、經紀公司帳載內容及扣繳類型之影響 7
三、執業風險轉嫁經紀公司之合理性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8
壹、研究方法 8
一、事實認定方法 8
二、法規解釋方法 8
三、案例分析方法 8
貳、研究限制 9
一、呈現演藝市場上所有行為態樣之資料蒐集不易 9
二、將演藝所得強制分為兩類仍不足以維護稅捐正義 9
第二章 演藝經紀制度與納稅實務之關係 10
第一節 演藝經紀契約之法律關係 10
壹、演藝經紀契約條款 11
一、專屬經紀條款 11
二、雙方同意擔保事項條款 11
三、表演著作權歸屬條款 12
四、續約優先選擇權條款 12
五、權利移轉條款 12
六、經紀費用條款 13
七、終止權與違約金條款 13
貳、民法上有名契約之異同 14
一、委任契約 14
二、居間契約 15
三、承攬契約 16
四、行紀契約 17
五、僱傭契約 18
參、民事法院見解 19
一、經紀人代理演藝人員訂立契約 19
(一)屬委任、居間混合契約 19
(二)屬委任、承攬混合契約 20
(三)屬委任契約 22
1.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2號判決 22
2.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1號判決 23
(四)適用委任契約 24
二、經紀人非代理演藝人員訂立契約 25
(一)類推適用行紀契約 25
(二)不適用委任之規定 26
(三)屬僱傭契約 27
第二節 演藝經紀契約於稽徵實務 29
壹、契約定性於稅捐行政之影響 29
一、契約定性影響所得分類實例 29
(一)保險業務員 29
(二)新聞播報員 30
(三)醫師 30
二、演藝經紀契約定性與所得分類 31
(一)張惠妹案 32
(二)蔡康永案 32
(三)林志玲案 33
貳、行政法院見解 33
一、張惠妹案 33
二、任賢齊案 35
三、蔡康永案 37
四、林志玲案 38
第三節 本章檢討 40
第三章 所得分類與民法契約之關係 42
第一節 稅法與民法之關聯性 42
壹、私法與稅法體系互補關係 42
一、私法與稅法價值秩序之一貫性 43
二、稅法上借用概念 44
三、借用概念之態樣 45
(一)私法規定之引用 45
(二)私法概念之引用 45
(三)私法概念之借用 46
1.稅法已有明示規定者 46
2.稅法未明示規定者 46
貳、所得分類之私法概念 46
第二節 稅法與私法之衝突調整 49
壹、稅法相對於私法的評價歧異 49
一、私法價值觀 49
(一)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尊重 49
(二)私法的平均正義觀及其衡量 50
二、稅法獨特考量觀點 50
(一)稅捐的高權性格 50
(二)稅捐的分配正義觀 51
(三)稅捐的技術性法則 52
貳、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 53
一、借用概念解釋適用之學說爭議 53
(一)統一說 53
(二)獨立說 53
(三)目的適合說 54
(四)本文見解 55
二、實質課稅原則與經濟觀察法 56
(一)意義 56
(二)適用界限 57
(三)適用條件 58
(四)與私法意思表示的承接 58
(五)在稅法上的適用情形 59
第三節 小結 60
第四章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劃分 62
第一節 區別實益 62
壹、執行業務所得額之計算 63
貳、薪資所得額之計算 64
第二節 執行業務所得 66
壹、私法觀點 66
一、提供勞務獲得報償 67
二、具有獨立性 67
三、以事件為單位計算報酬 68
貳、稅法觀點 68
一、自行承擔事業風險 68
二、自行負擔執業費用 70
三、具「明顯可查知」、「一定比例」之勞務外費用成本支出 72
第三節 薪資所得 74
壹、私法觀點 74
一、提供勞務獲得報償 74
二、具從屬性 74
三、以時間為單位計算報酬 75
貳、稅法觀點 75
一、無須自負盈虧 76
二、無「明顯可查知」、「一定比例」之勞務外費用成本支出 76
第四節 小結 78
壹、回歸所得稅法基本理念 78
貳、演藝人員之所得分類 80
第五章 演藝人員所得歸入之爭議 83
第一節 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83
壹、演藝人員執業費用之認定 83
一、直接必要費用之認定 84
(一)必要費用 84
(二)混合性支出 86
二、演藝人員具爭議之執業費用 86
貳、經紀公司會計行為之影響 87
一、表演報酬之所得歸屬 87
二、經紀公司行為不影響演藝人員所得類型 89
(一)帳簿登記 89
(二)扣繳義務 90
參、演藝人員執業風險轉嫁之合理性 91
第二節 屬於薪資所得 94
壹、所得分類之問題 94
一、類型化之合法性 95
二、類型化之配套措施 96
貳、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 97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97
二、演藝人員屬例外特殊情形 98
第三節 小結 100
第六章 結論及展望 103
第一節 結論 103
第二節 展望 106
參考文獻 108
一、專書 108
二、期刊 108
三、學位論文 110
四、研究計畫報告 111

一、專書
1.王建煊,租稅法,華泰,2013年8月,35版。
2.王澤鑑,債法原理,元照,2012年3月3版。
3.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元照,2008年8月,1版。
4.金子宏,租稅法,弘文堂,2009年,14版。
5.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13年2月,1版。
6.黃俊杰,稅捐正義,翰蘆,2002年12月。
7.黃俊杰,納稅者權利保護,翰蘆, 2004年2月。
8.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元照,2012年3月,3版。
9.葛克昌,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護,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2年3月。
10.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2012年9月。
11.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2005年9月。
12.葛克昌,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義,元照,2010年4月。
13.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中),三民,2007年2月,1版。
14.劉宗德,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元照,2009年4月,1版。

二、期刊
1.吉良實原著、鄭俊仁譯,實質課稅主義(上),財稅研究,第19卷第3期,1987年5月。
2.李弘仁,稅法上借用概念之解釋與私法之關係,經社法制論叢,第16期,1995年7月。
3.沈克儉,私法概念在稅法構成要件之適用,財稅研究,第23卷第1期,1991年1月。
4.林更盛,論保險業務員的從屬性─評台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易字第35號判決,全國律師,第10卷第3期,2006年3月。
5.林富美,藝人與經紀人派遣勞動關係初探,新聞學研究,第78期,2004年1月。
6.柯格鐘,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應扣繳薪資所得稅客體的探討(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4期,2004年11月。
7.柯格鐘,論所得稅法之所得分類,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2007年9月。
8.柯格鐘,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
9.柯格鐘,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136期,2006年9月。
10.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一),植根雜誌,第26卷第11期,2010年11月。
11.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二),植根雜誌,第26卷第11期,2010年11月。
12.黃茂榮,稅捐債務之繳納義務人,經社法制論叢,第2期,1988年7月。
13.黃士洲,執行業務者課稅與工作權保障(上),月旦法學教室,第95期,2010年8月。
14.黃士洲,列舉扣除額的改定適用與基本權保障─評大法官釋字第615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52期,2008年1月。
15.黃源浩,從「絞殺禁止」到「半數原則」─比例原則在稅法領域之適用,財稅研究,第36卷第1期,2004年1月。
16.黃玉杏,財部函釋為藝人避稅闢蹊徑,稅務旬刊,第2098期,2010年1月。
17.陳敏,租稅課徵與經濟事實之掌握─經濟考察方法,政大法學論叢,第26期,1982年12月。
18.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
19.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84期,2010年9月。
20.陳清秀,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別,法學新論,第26期,2010年10月。
21.陳清秀,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法上之實踐─綜合所得稅裁判之評析,法令月刊,第58卷第5期,2007年5月。
22.陳清秀,論稅法上類型化(上),法令月刊,第59卷第4期,2008年4月。
23.陳清秀,利益均衡在稅法上之運用,東吳法律學報,第20卷第3期,2009年1月。
24.陳炎輝,論所得分類歸屬與稅捐負擔─兼論不法所得,稅務旬刊,第1957期,2006年2月。
25.張嫻安,所得稅法上營業支出與私人費用的界定─以德國法為中心,輔仁法學,第17期,1998年6月。
26.楊大德,從表演人所得分類談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分類爭議,稅務旬刊,第2135期,2011年1月。
27.葛克昌,負稅捐徵收義務之私人─扣繳義務人之憲法意義,月旦法學教室,第94期,2010年8月。
28.蔡朝安、周秀美,淺論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認定,稅務旬刊,第1947期,2005年10月。

三、學位論文
1.王瀚賢,演藝人員契約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地院98年度訴字702號判決為例,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6月。
2.李宥叡,所得類型與所得類型轉換之研究─以綜合所得稅為中心探討,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3.林于人,間接代理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4.林祐成,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爭議之研究─以大學教師所得為中心,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3年1月。
5.黃士洲,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年1月。
6.黃源浩,稅法上的類型化方法─以合憲性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7.張鈞甯,我國演藝人員經紀管理之法制問題,中央大學產學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7月。
8.張哲瑋,稅法上所得概念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1月。
9.張德詳,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之界定與區別研究─兼論演藝人員所得課稅之問題,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2月。
10.陳書郁,藝人專屬經紀契約下經紀人權利義務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6月。

四、研究計畫報告
1.許宗力,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範效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1年2月。
2.葛克昌,私法對稅法的規範影響,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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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李弘仁,稅法上借用概念之解釋與私法之關係,經社法制論叢,第16期,1995年7月。
2. 2.李弘仁,稅法上借用概念之解釋與私法之關係,經社法制論叢,第16期,1995年7月。
3. 3.沈克儉,私法概念在稅法構成要件之適用,財稅研究,第23卷第1期,1991年1月。
4. 3.沈克儉,私法概念在稅法構成要件之適用,財稅研究,第23卷第1期,1991年1月。
5. 4.林更盛,論保險業務員的從屬性─評台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易字第35號判決,全國律師,第10卷第3期,2006年3月。
6. 4.林更盛,論保險業務員的從屬性─評台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易字第35號判決,全國律師,第10卷第3期,2006年3月。
7. 5.林富美,藝人與經紀人派遣勞動關係初探,新聞學研究,第78期,2004年1月。
8. 5.林富美,藝人與經紀人派遣勞動關係初探,新聞學研究,第78期,2004年1月。
9. 7.柯格鐘,論所得稅法之所得分類,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2007年9月。
10. 7.柯格鐘,論所得稅法之所得分類,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2007年9月。
11. 8.柯格鐘,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
12. 8.柯格鐘,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
13. 9.柯格鐘,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136期,2006年9月。
14. 9.柯格鐘,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136期,2006年9月。
15. 10.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一),植根雜誌,第26卷第11期,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