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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儲鈞
研究生(外文):Chu,Chun
論文名稱:兩岸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Legal Regime of The Maximum Limited Mortgag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指導教授:鄭冠宇鄭冠宇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Jeng, Gung-Yeu
口試委員:王文杰林信和
口試日期:2012-11-2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3
畢業學年度:10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73
中文關鍵詞: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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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方法。因為人的一生,不論是遭遇急難的基本需求或是謀取最大利益,多半需要資金週轉,為獲取資金自當需要擔保,在擔保制度中最重要即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從屬性理論,且本文係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上的從屬性部分做主要討論,其他有關移轉上及消滅上之從屬性,則僅為廣泛性討論。本章則先論述研究本課題之原因及研究本課題之方法。
第二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由來,主要論述近、現代工商業融資要求迅速、便利,惟如嚴格遵守抵押權從屬性之結果,可能與社會上之實際需求不相符合。例如一般民眾在向銀行貸款時,銀行為確保其債權,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出擔保等,作為貸放金額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借貸,銀行亦要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均應聯保;然而,往往是借款人與銀行間先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銀行始將金額交付予借款人,惟因金錢消費借貸採取要物性之前提下,交付金錢之同時,當事人間始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成立,因此在抵押權設定時,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發生,難謂該抵押權之設定為有效。為反映社會實際需求,台灣早於一九六○年代,即由行政及立法機關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視為不成文法理,准許民間發展並登記辦理,嗣二○○七年於民法物權編完成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立法。至大陸方面,就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雖未曾有發展,惟政策上,原採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已改為市場經濟後,為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亦於二○○七年仿台灣及日本就最高額抵押權完成立法。
第三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分為第一節擔保物權的意義、第二節擔保物權的社會作用、第三節擔保物權的通性。本章除論述擔保物權具有誘導債權之發生,間接促成經濟繁榮之社會作用,並就物權的三種效力即排他、優先、追及等,及擔保物權的三種特性,即不可分性、從屬性、物上代位性,兼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之差別。此外,亦就兩岸在擔保物權之通性理論上分別做一比較,其中大陸針對擔保物權則於物權法有較為明確之定義。
第四章為抵押權之從屬性,分為第一節發生上之從屬性、第二節移轉上之從屬性、第三節消滅上之從屬性。本章論述抵押權從屬性理論之源起及基本含義,其重點有三,首先,就兩岸物權法制觀察,顯見均未就擔保物權發生或成立上之從屬性在立法上有所定義。而抵押權之所以必須附隨於主債權,係因抵押權制度源自於「法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個人本位立法指導思想,於調整財產關係問題上,一直奉行所有權絕對原則,且整個財產法體系都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建構的。又因為私人所有權是一種管理、排他及永久性的權利,其他物權都不過是一種暫時性的權利,如果承認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可以脫離所有權而存在,勢必對所有權的靜態安全構成威脅。其次,介紹法國、日本、德國、英國及美國等有關抵押權之立法例。最後,有關抵押權發生上的從屬性,其所從屬之債權究否應於當事人間抵押權設定或成立時即應存在,大陸與臺灣在法制上並未明確規範,學者間兩面意見均有,外國立法例則多數傾向抵押權設定時,債權即應有效存在,並且必須特定。
第五章為兩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分為第一節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第二節最高限額抵押權支配範圍之限制性。本章論述台灣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已發生及未來即將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大陸法制則強調最高額抵押權原則上僅就未來即將發生之債權為擔保,除非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業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擔保範圍者,始為最高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其次,學者多數認為,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所擔保之債權仍不斷地增加、減少或變動,致不能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結合,所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不特定之債權。
第六章為兩岸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最大緩和化,分為第一節質之限定、第二節量之限定、第三節時間上之限定,從抵押權法制發展觀察,抵押權之從屬性太強,勢必阻礙融資交易之發展,而無法發揮抵押權之現代機能,因此解釋抵押權從屬性時,應基於抵押權為價值權,在無害抵押權作為債權擔保之性質範圍內,將從屬性抑制至最小限度。故若抵押權實行時,有被擔保債權存在,即應認已符合抵押權成立從屬性之最小限度需求,此即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最大緩和化之理論基礎。其次,台灣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所稱「確定之期日前」僅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限,非債權之存續期間,與大陸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及擔保法第五十九條後段「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均不相同。惟就保障債務人及抵押人免受不可預測風險角度,台灣民法宜參考大陸法制,規範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之不特定債權。最後,再就台灣銀行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現行實務上之部分操作方式,作一淺介。
第七章為結論及建議,綜合全文總結,所謂抵押權發生上之從屬性,應以抵押權實行時,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已足,並不限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是最高限額抵押雖亦有就將來應發生之債權設定,且其債權額在結算前並不確定,惟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仍應以其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為準,並以權利實現時有無擔保債權以為斷。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有發生或成立上之從屬性,僅其從屬性較普通抵押權為緩和。且最高額抵押權除就將來發生之債權為擔保,亦有另一部分是就設立當時已經存在的債權為擔保範圍,換言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既非全係將來債權。故有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沒有成立或發生上的從屬性,應有疑議。最後,本文並針對立法及實務研究上之缺失提出建議。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6
第一節 研究動機………………………………………………………………6
第二節 研究目的………………………………………………………………6
第三節 研究方法………………………………………………………………8
第一項 歷史研究法………………………………………………………8
第二項 文獻整理法………………………………………………………9
第三項 內容歸納法………………………………………………………9
第四項 比較研究法………………………………………………………9
第四節 研究範圍………………………………………………………………9
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由來………………………………………………10
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16
第一節 擔保物權的意義……………………………………………………17
第二節 擔保物權的社會作用………………………………………………19
第三節 擔保物權的通性……………………………………………………20
第一項 不可分性………………………………………………………20
第一款 擔保標的物的整體性…………………………………………21
第二款 擔保債權的完整性……………………………………………21
第二項 從屬性…………………………………………………………22
第三項 物上代位性……………………………………………………24
第四章 抵押權之從屬性………………………………………………………26
第一節 發生上之從屬性……………………………………………………29
第二節 移轉上之從屬性……………………………………………………36
第三節 消滅上之從屬性……………………………………………………38
第五章 兩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41
第一節 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43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支配範圍之限制性………………………………49
第六章 兩岸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最大緩和化…………………………59
第一節 質之限定……………………………………………………………62
第二節 量之限定……………………………………………………………63
第三節 時間上之限定………………………………………………………65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68
第一節 結論…………………………………………………………………68
第二節 建議…………………………………………………………………70
參考文獻…………………………………………………………………………71
附錄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73
參考文獻
一、專書
1.王利明,物權法論,2003年7月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2002年9月三刷,三民書局。
3.李肇偉,民法物權,51年11月初版,自版。
4.江平主編,中國物權法教程,2007年3月第1次印刷,知識產權出版社。
5.江平,民法學,2007年11月第二次印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6.辛學祥,民法物權論,民國69年11月初版,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7.吳光明,新物權法論,2009年9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
8.林洲富,民法案例式,2010年10月五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9.許明月、李東方,公民的物權,1999年7第1次印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0.姚瑞光,民法物權法論,79年12月版,自版。
11.陳櫻琴、王忠一、黃仲宜、顏忠漢,民法概要,2007年11月20日初版,新 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4.陳本寒,擔保物權法比較研究,2003年4月第1次印刷,武漢大學出版社。
17.康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2007年3月第1版,中國方正出版社。
18.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2007年11月修訂十五版一刷,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19.鄭冠宇,民法物權,2011年10月二版二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滕曉春、李志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2007年3月第1 版,立信會計出版社。
2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九月修訂五版。
2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96年6月修訂4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3.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96年6月修訂4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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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謝瑞智,民法概論,2010年8月增修版一刷,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二、學位論文
1.黃淳鈺,擔保物權從屬性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98年3月。
2.陳靜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年1月。
三、期刊雜誌
1.朱柏松,「論不同抵押權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24期,第181-182頁,2005年9月。
2.李福隆,「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與企業融資的交錯-兼論兩岸物權立法後的最新評析」,財產法暨經濟法,第10期, 2007 年6月。
3.吳光陸,「最高現額抵押權可否約定擔保一切債務」,法令約刊,第51卷,第5期, 89年5月1日出版。
4.林誠二,「將來債權讓與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57-58期,2007年6月15日。
5.陳榮隆,「台灣最高限額抵押權立法之評析(上)」,台灣法學雜誌,第102期,2008年1月。
6.陳榮隆,「新民法擔保物權修正草案總覽」,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2007年1月15日。
7. 黃宏全,「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再探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最高限額保 證契約判決解析」,法學叢刊,第225期,101年1月。
8.謝在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與特性-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草案解釋」,法令月刊,第51期,89年2月1日。
9.謝在全,「民法物權編修正經緯」,台灣法學雜誌,第100期,第29頁,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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