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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鵬一
研究生(外文):Peng-yi Chen
論文名稱:論家事事件之集中審理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Integrated Solution of Family Disputes
指導教授:郭書琴郭書琴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Shu-chin Kuo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0
畢業學年度:9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14
中文關鍵詞:離婚後財產分配親權合併請求家事調解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外文關鍵詞:Concurrent ClaimsDistribution of Family Assets After DivorceChild SupportFamily MediationParental Rights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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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當夫妻雙方無法共營生活,而一方欲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面對類此之家事紛爭,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往往不僅及於離婚訴訟之本身,還包括諸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贍養費之請求等。各請求間的性質不一,所適用的程序法理亦不相同。如依個別事件之類型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不僅無法將所有的家事紛爭一併集中審理,而有生裁判矛盾的可能,同時,在對家事紛爭全貌未有清楚瞭解的情況下,極有可能造成日後紛爭的復燃,本論文問題意識即由此所開展。
本論文主要自三部分探討:第一部分即先探討家事事件集中審理之意義、類型及必要性和家事調解在集中審理下之定位,先闡述在求得家事紛爭一次性解決的前提要件下,我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及572條第3項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及因離婚訴訟所生的財產上請求,均得在離婚訴訟繫屬於法院時,一併提出之。而對可能於同一家事紛爭程序中,同時處理離婚訴訟之本身、未成年子女親權爭議、財產請求等三類性質各異的紛爭類型,我國則是藉由訴訟和非訟程序法理之交錯建構,希望能於同一程序中,承載多元的家事紛爭內涵。
第二部分則就家事事件集中審理在實務運作上所產生的爭議為說明,同時併就我國現正研議制定中的家事事件法為評析,在離婚訴訟繫屬時併附帶請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參照),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的性質、內涵和範圍予以說明,同時併指出現行實務對於得請求範圍的認定標準將造成紛爭一次性解決的漏洞;在離婚訴訟合併財產請求的部分(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參照),財產請求具通常訴訟之性質,與離婚訴訟之特性並不一致,則在合併審理時,證據資料相互援用上即會產生問題。本文即就此兩部分,對於家事事件法在制定的過程中,強調專業家事法院獨立性的同時,有無關注並解決現行實務上的問題,予以說明,並提出反思 。對於家事事件法制定內容為評析之同時,進一步認為在未來立法過程中,除應擴充家事法院承載家事紛爭之範圍外,對於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的標準,應自現行「原則性的例示」,朝向「個別類型化」的方向發展。
第三部分,經由本論文對上述之探討,對未來家事事件法的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亦即,現行集中審理制度除在程序面遭遇法理交錯適用的問題外,適用範圍上亦僅限縮於「家事事件」之集中,而不及於所有的「家事紛爭」,是否考量透過家事調解制度和集中審理程序間之加強銜接,以解決集中審理範圍之侷限,擴大家事調解制度下的專業參與、調解委員的培訓制度等,令家事事件集中審理所交錯的不僅是不同的程序法理,還包含多元的專業參與,以進一步確保家事紛爭一次性解決的可能性。
目次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提出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2
第三節 研究方法6
第四節 研究架構7
第貳章 家事事件集中審理之內涵11
第一節 家事事件之意義11
第一項 家事訴訟事件11
第一款 人事訴訟事件11
第二款 得與人事訴訟合併提起之事件13
第三款 適用一般訴訟程序之事件13
第二項 家事非訟事件13
第三項 小結14
第二節 我國之家事事件處理模式15
第一項 我國實務現行之家事事件處理模式15
第二項 我國家事事件法草案中之處理程序16
第三項 小結17
第三節 家事事件集中審理之必要性18
第一項 家事事件集中審理之原因18
第一款 一次性紛爭解決之需求18
第二款 避免裁判矛盾21
第二項 集中審理與實務運作的衝突22
第三項 集中審理之類型和限制23
第一款 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23
第二款 別訴禁止之效果24
第四節 建立家事法院的必要性及疑難25
第一項 一元化處理家事紛爭之可能性25
第一款 日本立法例26
第一目 消極說之論據28
第二目 積極說之論據29
第三目 日本司改會決議30
第四目 本文意見31
第二款 二元分離論之論述基礎的反動32
第二項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的功能性及內涵34
第一款 構築中間程序法理及具體化34
第二款 承認訟爭性具體化之個別性及階段性35
第三款 重視程序保障並使適用程序彈性化35
第三項 家事事件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之必要性及矛盾36
第一款 於同一程序中交錯適用程序法理36
第二款 階段性交錯適用程序法理38
第五節 我國家事事件法之制定目的39
第一項 事件類型之簡介40
第一款 家事訴訟事件41
第二款 家事非訟事件42
第二項 家事事件法制定之必要性43
第一款 集中審理範圍擴大之可能性43
第二款 集中審理與家事事件法之關聯性46
第三款 貫徹家事事件統一處理之目的47
第三項 解決現行實務運作不足之實益47
第六節 家事調解制度在集中審理下的定位50
第一項 家事調解和訴訟程序之區辨50
第一款 法源基礎的有無51
第二款 法律效果之差異52
第二項 家事調解之雙重功能52
第三項 調解程序之前置─家事事件「治療性審理」的採用53
第四項 審理上可能遭遇之困境53
第一款 擴大程序後之證據援用問題54
第二款 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問題54
第三款 調解委員數額及專業的充實55
第參章 家事事件之附帶請求57
第一節 附帶請求之意義57
第一項 概說與沿革57
第二項 附帶請求之類型58
第一款 婚姻事件之附帶請求58
第二款 親子事件之附帶請求59
第一目 收養事件59
第二目 生子事件59
第三目 親權事件59
第三項 聲請之程式59
第二節 附帶請求之程式60
第一項 附帶請求之當事人60
第二項 附帶請求為重疊合併62
第三項 附帶請求之性質62
第一款 附帶請求為附條件判決62
第二款 非訟裁定之效力63
第三款 附條件裁判的特殊性64
第三節 附帶請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65
第一項 事件性質66
第二項 程序之進行67
第一款 職權探知主義之採擇67
第二款 公益性之維護68
第三款 小結69
第三項 附帶請求親權酌定之內涵與疑難70
第一款 親權酌定的範圍和內涵70
第一目 交還子女與交付子女之區辨70
第二目 執行名義部分72
第三目 保護教養費用和扶養費之區辨72
第四項 親權事項紛爭審理程序之程序保障問題73
第五項 當事人之處分權與支配權74
第一款 重視事件類型之特性74
第二款 處分權主義之精緻化75
第六項 職權裁判之範圍76
第一款 非訟事件法和民法之關聯76
第二款 日本立法例77
第一目 附隨處分說77
第二目 獨立審判對象說78
第三目 例示規定說78
第三款 小結78
第四節 扶養費請求於附帶請求上之疑難80
第一項 實體法上請求依據80
第一款 以民法第1089條為依據80
第二款 以民法第1084條為依據80
第三款 保護教養負擔所支出之費用說81
第二項 實務見解82
第三項 實務運作上產生之問題82
第一款 過去扶養費和將來扶養費之統合處理82
第二款 執行力之效力84
第三款 抗告法院的認定86
第一目 實務見解86
第二目 學說見解86
第三目 本文意見87
第四項 扶養費請求之內涵88
第一款 財產權訴訟說88
第二款 裁量需求說 88
第三款 扶養費請求之內涵多元89
第五項 實務未來的發展方向90
第一款 扶養費請求非訟化後面對的課題90
第二款 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調和問題91
第五節 本文意見─以減少程序法理二元適用為中心93
第一項 適用程式之二元併立93
第二項 統合處理上的困難點93
第一款 另訴請求之94
第二款 依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合併請求94
第三款 小結94
第三項 結論95
第肆章 家事事件之合併請求97
第一節 合併請求之意義及性質97
第一項 彼此間程序法理之差異97
第二項 具裁量合併的性質98
第三項 合併請求之性質為附條件裁判99
第二節 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併請求100
第一項 實務運作上之疑難100
第二項 法院裁量權無介入空間101
第三項 合併請求程序問題─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點認定102
第四項 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時點之認定104
第五項 本文意見107
第三節 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及自由處分金之合併請求109
第一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意義109
第一款 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費之不同110
第二款 家庭生活費用和自由處分金之不同111
第二項 扶養費請求之獨立性112
第三項 法院裁量權得否介入.112
第一款 現行實務運作─缺乏裁量權介入之標準112
第二款 未來以充分適用非訟法理為中心113
第三款 非訟化後之程序保障問題113
第四項 自由處分金程序上產生的問題115
第一款 自由處分金是否得合併請求115
第二款 應行何種訴訟程序115
第三款 未來非訟化後紛爭再燃之防免117
第四節 贍養費之合併請求119
第一項 意義119
第二項 外國立法例119
第一款 美國立法例121
第二款 德國立法例122
第三款 我國學說123
第三項 與夫妻間扶養義務之區辨125
第四項 贍養養之給付方式127
第一款 一次性給付說127
第二款 定期金給付說127
第五項 本文意見─以非訟化為立法取向128
第五節 與損害賠償之合併請求129
第一項 意義129
第二項 離婚損害之請求範圍131
第三項 實務運作上的疑難133
第六節 親子事件之合併135
第一項 概說135
第二項 親子事件類型之定性135
第三項 合併請求之法理適用136
第一款 親子事件之程序法理依據136
第二款 與財產事件之合併136
第四項 結論137
第伍章 家事調解在集中審理制度下之定位139
第一節 離婚調解容許性之沿革139
第一項 民國94年家事調解制度施行前139
第二項 民國94年起家事專業調解的推行140
第三項 小結141
第二節 家事調解於集中審理制度下之機能143
第一項 集中審理在實務上問題之解決143
第一款 程序上法理交錯適用的困難143
第二款 建構良性溝通管道144
第二項 疏減法院訟源145
第三項 促使家事紛爭實質集中化146
第三節 外國立法例的借鏡147
第一項 美國家事調解制度之發展147
第二項 家事調解模式之簡介149
第一款 調解和商談的區辨149
第二款 協助式調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151
第三款 轉化型調解(Transformative Mediation)151
第四款 評估式調解(Evaluative Mediation)152
第三項 美國學者對調解制度的疑義152
第四項 日本的調解制度160
第一款 家事調解制度之構造160
第二款 人員之組成161
第一目 家事審判官161
第二目 家事調解委員162
第三目 家裁調查官162
第三款 家事調解制度之問題點163
第四節 以家事調解制度調和程序法理衝突164
第一項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上侷限性的緩和164
第二項 財產請求事件之妥適處理165
第三項 小結166
第五節 家事調解在我國親屬法制下可發揮之功能168
第一項 無過失主義下之借鏡168
第二項 兩願離婚制度缺失之補足168
第一款 我國兩願離婚制度之現狀168
第二款 造成紛爭再燃之可能170
第三款 本文意見171
第三項 同時發揮司法機能及社會機能的作用174
第陸章 家事事件集中審理及調解的未來發展方向177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制度面的發展177
第一項 調解委員專業性之確立177
第二項 調解法官的定位178
第三項 對家事事件法中紛爭類型分類的建議180
第二節 多元專業之尊重─以證照制度的建立為思考181
第一項 非法律專業對家事調解的參與181
第一款 以非法律專業做為調解委員的優點181
第一目 訓練背景的差異性181
第二目 和諧環境氛圍的營造182
第二款 以非法律專業做為調解委員的缺點183
第一目 法律程序的嫻熟度不足183
第二目 維持中立第三人地位的困難184
第三目 雙方當事人權力地位的衡平可能性184
第二項 家事/婚姻律師對家事調解的參與185
第一款 家事/婚姻律師做為調解委員的優點185
第二款 家事/婚姻律師做為調解委員的缺點186
第三項 建立調解委員之證照制度186
第三節 以緊密的科際整合為未來的發展方向189
第一項 以加強科際整合的建構為目標189
第二項 律師在家事調解程序中的定位190
第一款 擔任代理人時190
第二款 擔任調解委員時191
第三項 各地區間家事專業調解之一致性建構193
第柒章 結論195
圖目次
家事事件之集中審理5
參考文獻201
附件209
一、專書
1.史尚寬,親屬法論,自版,1974年。
2.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台北:三民書局,1996年。
3.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台北:三民書局,2000年。
4.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台北:三民書局,1992年。
5.徐慧怡,贍養費之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台北:五南出版,2000年9月初版。
6.陳棋炎、郭振恭、黃宗樂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書局,1995年10月,5版。
7.楊建華,民事訴訟問題研析(三),自版,1998年。
8.楊建華、王甲乙、鄭建才,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三民書局,2007年。
9.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二),台北:三民書局,1985年。
10.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自版,1996年。
11.紀欣,美國家事法,台北:五南出版,2002年5月初版。
12.Alison Taylor原著,家庭衝突處理:家事調解理論與實務,楊康臨、鄭維瑄合譯,台北:學富文化,2007年。
二、期刊論文與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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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育珍,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併請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三四0號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52卷,第2期,2001年2月,頁29-35。
3.王海南,德國新親子法關於血緣關係之規定,載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家族法學篇,台北:學林文化,2002年5月,頁81─96。
4.王如玄,別居法制化之探討─兼論應否創設事實別居離婚條款,律師雜誌,第294期,2004年3月,頁84─111。
5.伍偉華,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自由處分金規定之研究,法令月刊,第55卷,第8期,2004年8月,頁23─31。
6.吳明軒,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裁判(四),載於司法周刊,第921期,1999年3月,頁2─3。
7.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收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台北:三民書局,1996年,頁427-512。
8.邱璿如,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新建構(上)─以日本有關人事訴訟併由家庭法院審判之議論為借鏡,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8期,2002年10月,頁1-12。
9.邱璿如,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新建構(下)─以日本有關人事訴訟併由家庭法院審判之議論為借鏡,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年10月,頁11-28。
10.邱璿如,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及訴訟上和解之容許性,月旦法學雜誌,第109期,2004年6月,頁148-161。
11.沈方維,有關離婚訴訟之附帶請求─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為中心,收於林秀雄主編,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台北:五南出版,2008年,頁85─132。
12.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台大法學論叢,第35卷,第4期,2006年7月,頁105-160。
13.沈冠伶,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之程序法上問題─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護及統合解決紛爭之觀點,政大法學評論,第73期,2003年3月,頁297─347。
14.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第126期,2002年12月,頁16-25。
15.林秀雄,離婚訴訟中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之合併請求,輔仁法學,第21期,2001年6月,頁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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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俊杰,從《家事事件法草案》談家事案件審判制度,司法官第44期法學研究報告合輯(第二輯),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印行,2005年9月,頁130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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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張淑芬,在我國建立家事調解委員證照制度暨相關評鑑及投訴機制的可行性,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六輯第三篇,司法院印行,2009年。
23.許士宦,離婚訴訟上附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最高法院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9期,2004年6月,頁35─58。
24.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6期,2003年5月,頁57-71。
25.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7期,2003年6月,頁29-44。
26.許澍林,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法院處理實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頁178-190。
27.黃翠紋、鄧學仁,以調解方式處理離婚事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卷,第2期,2006年9月,頁119─154。
28.蔡孟珊,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構成要素─立足於家事事件特殊性所為之分析,律師雜誌,第248期,2000年5月,頁16─34。
29.劉昭辰,離婚的訴訟上和解及調解,法令月刊,第59卷,第10期,2008年10月,頁16-32。
30.彭南元,家事事件治療性審理方式初探─以離婚並涉及子女監護事件為例,律師雜誌,第287期,2003年8月,頁109-121。
31.彭南元,法院家事調解模式之發展─以整合資源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59期,2008年8月,頁39─53。
32.彭南元,審理家事事件整合心理諮詢模式之初探─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祥股試行經驗為例,收錄於法律哲理與制度─基礎法學,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2006年1月,頁391─486。
33.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94期,2003年3月,頁84─104。
34.魏大喨,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性質與請求方式再探─以程序法理與實體法理之交錯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頁83─98。
35.魏大喨,親權與家事事件審理程序,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2002年11月,頁179─197。
36.魏大喨,自由處分金之法律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2002年10月,頁30─39。
37.賴芳玉,精緻的司法─從家事調解制度做起,全國律師,第9卷,第8期,2005年8月,頁2─3。
38.鄧學仁,日本之家事調解制度,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論文集─家族法學篇,台北:學林出版,2002年,257-293頁。
39.鄧學仁,我國離婚法之問題與修正,政大法學評論,第65期,2001年3月,頁131─152。
40.戴東雄,德國新親屬法上的別居制度(Getrenntleben)與我國民法需要別居之規定,中國比較法學會法治學刊,第5期,1977年10,頁1─17。
三、學位論文
1.汪宜君,家事保全處分之研究─以保全命令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2年。
2.涂秀玲,離婚親權行使事件中家事調解之研究─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3.張筱琪,論離婚後親權人之酌定和改定─兼論家事事件法草案相關條文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4.陳心婷,家事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5.陳麗圓,司法體系內專家家事調解之理念與實務─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
6.陳竹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研究:福利國家與家庭角色的再思考,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年。
7.賴月蜜,澳洲、香港、日本之家事商談相關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家事商談制度的現況與發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博士論文,2004年。
8.蕭文學,家事調解之研究─以倫理議題為中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9.蔡喬宇,律師參與離婚調解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10. 蔡孟珊,家事審判制度之研究─以日本審判制度為借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11. 顏淑惠,論夫妻別居期間之扶養義務,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
12. 黃育玲,我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四、研討會論文及紀錄
1.陳竹上、張瓈文,論我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社會福利意涵及其執行實況,健康、照護、工作與退休─新興社會風險與弱勢關懷國際研討會,2009年5月23日,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
2.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請求,家事事件審判理論與實務研究會,2002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四樓會議室。
3.陳惠馨,讓離婚不再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全國婦女國是會議,1998年3月7號,台北市市政資料館四樓。
五、外文文獻
1.Abraham, Jaime.(2008).Note: Divorce Mediation - Limiting the Profession to Family/Matrimonial
Lawyers,Cardozo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10,pp2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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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ster, Nancy J. & Kelly, Joan B.(1996).Symposium: Certification of Mediators in California: Commentary: Divorce Mediation, Who Should be Certified?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Vol.30,pp.665─675.
4.Kelly, Joan B.(2002). Psychological and Legal Interventions for Parent and Children in Custody and Access Disputes: Curr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 Virginia Journal of Social Policy & the Law.Vol.10, pp.129─163.
5.Milne,Ann L.,Folberg,Jay and Salem,Peter(2004). Divorce and Family Mediation:Models,Techniques,and Applications, 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
6.Schwartz, Joshua R.(1999). Note: Laymen Cannot Lawyer, But Is Mediation the Practice of Law? Cardozo Law Review.Vol.20,pp.1715─1745.
7.Schriever, Heather J.(2002).Book Note: Family Mediation: Facts, Myths and Future Prospects,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Vol.4,pp.355─362.
六、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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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智弘等,家事商談(家事調解)之倫理議題,資料來源:http://www.heart.net.tw/wang/paper-new/paper200505.shtml.
3.澳洲ADR制度的發展,資料來源:http://www.ema.gov.au/www/agd/agd.nsf/Page/RWPCFD48DD70B5E809DCA25737200205653.
4.法源法律網:www.lawbank.com.tw.
5.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
6.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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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6.林秀雄,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家族法論集(二),台北:漢興書局,1995年,頁67─93。
14. 20.陳竹上,論我國兒童監護政策之內涵及司法運作實況:以吳憶樺小朋友監護權爭奪事件為例,台灣社會福利學刊,第5期,2004年6月,頁83-118。
15. 21.陳華,贍養費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中德離婚法上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49期,1993年12月,頁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