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書
1.史尚寬,親屬法論,自版,1974年。
2.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台北:三民書局,1996年。
3.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台北:三民書局,2000年。
4.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台北:三民書局,1992年。
5.徐慧怡,贍養費之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台北:五南出版,2000年9月初版。
6.陳棋炎、郭振恭、黃宗樂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書局,1995年10月,5版。
7.楊建華,民事訴訟問題研析(三),自版,1998年。
8.楊建華、王甲乙、鄭建才,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三民書局,2007年。
9.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二),台北:三民書局,1985年。
10.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自版,1996年。
11.紀欣,美國家事法,台北:五南出版,2002年5月初版。
12.Alison Taylor原著,家庭衝突處理:家事調解理論與實務,楊康臨、鄭維瑄合譯,台北:學富文化,2007年。
二、期刊論文與專書論文
1.王甲乙,五十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法令月刊,第51卷,第10期,2000年10月,頁447─480。2.王育珍,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併請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三四0號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52卷,第2期,2001年2月,頁29-35。3.王海南,德國新親子法關於血緣關係之規定,載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家族法學篇,台北:學林文化,2002年5月,頁81─96。
4.王如玄,別居法制化之探討─兼論應否創設事實別居離婚條款,律師雜誌,第294期,2004年3月,頁84─111。5.伍偉華,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自由處分金規定之研究,法令月刊,第55卷,第8期,2004年8月,頁23─31。6.吳明軒,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裁判(四),載於司法周刊,第921期,1999年3月,頁2─3。7.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收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台北:三民書局,1996年,頁427-512。8.邱璿如,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新建構(上)─以日本有關人事訴訟併由家庭法院審判之議論為借鏡,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8期,2002年10月,頁1-12。9.邱璿如,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新建構(下)─以日本有關人事訴訟併由家庭法院審判之議論為借鏡,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年10月,頁11-28。10.邱璿如,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及訴訟上和解之容許性,月旦法學雜誌,第109期,2004年6月,頁148-161。11.沈方維,有關離婚訴訟之附帶請求─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為中心,收於林秀雄主編,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台北:五南出版,2008年,頁85─132。
12.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台大法學論叢,第35卷,第4期,2006年7月,頁105-160。13.沈冠伶,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之程序法上問題─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護及統合解決紛爭之觀點,政大法學評論,第73期,2003年3月,頁297─347。14.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第126期,2002年12月,頁16-25。15.林秀雄,離婚訴訟中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之合併請求,輔仁法學,第21期,2001年6月,頁105-125。
16.林秀雄,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家族法論集(二),台北:漢興書局,1995年,頁67─93。17.林俊杰,從《家事事件法草案》談家事案件審判制度,司法官第44期法學研究報告合輯(第二輯),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印行,2005年9月,頁1308─1323。
18.陳真真,家事非訟事件之研究,司法院研究年報,第十八輯第四篇,司法院印行,1998年。
19.陳玉完,家事調解之檢討與展望(上)─司法行政推展家事調解新制週年經驗分享,司法周刊,第1298期,2006年8月,頁2─3。
20.陳竹上,論我國兒童監護政策之內涵及司法運作實況:以吳憶樺小朋友監護權爭奪事件為例,台灣社會福利學刊,第5期,2004年6月,頁83-118。21.陳華,贍養費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中德離婚法上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49期,1993年12月,頁99─121。22.張淑芬,在我國建立家事調解委員證照制度暨相關評鑑及投訴機制的可行性,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六輯第三篇,司法院印行,2009年。
23.許士宦,離婚訴訟上附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最高法院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9期,2004年6月,頁35─58。24.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6期,2003年5月,頁57-71。
25.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7期,2003年6月,頁29-44。
26.許澍林,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法院處理實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頁178-190。27.黃翠紋、鄧學仁,以調解方式處理離婚事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卷,第2期,2006年9月,頁119─154。28.蔡孟珊,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構成要素─立足於家事事件特殊性所為之分析,律師雜誌,第248期,2000年5月,頁16─34。29.劉昭辰,離婚的訴訟上和解及調解,法令月刊,第59卷,第10期,2008年10月,頁16-32。
30.彭南元,家事事件治療性審理方式初探─以離婚並涉及子女監護事件為例,律師雜誌,第287期,2003年8月,頁109-121。31.彭南元,法院家事調解模式之發展─以整合資源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59期,2008年8月,頁39─53。32.彭南元,審理家事事件整合心理諮詢模式之初探─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祥股試行經驗為例,收錄於法律哲理與制度─基礎法學,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2006年1月,頁391─486。
33.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94期,2003年3月,頁84─104。34.魏大喨,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性質與請求方式再探─以程序法理與實體法理之交錯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頁83─98。35.魏大喨,親權與家事事件審理程序,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2002年11月,頁179─197。36.魏大喨,自由處分金之法律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2002年10月,頁30─39。37.賴芳玉,精緻的司法─從家事調解制度做起,全國律師,第9卷,第8期,2005年8月,頁2─3。
38.鄧學仁,日本之家事調解制度,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論文集─家族法學篇,台北:學林出版,2002年,257-293頁。
39.鄧學仁,我國離婚法之問題與修正,政大法學評論,第65期,2001年3月,頁131─152。40.戴東雄,德國新親屬法上的別居制度(Getrenntleben)與我國民法需要別居之規定,中國比較法學會法治學刊,第5期,1977年10,頁1─17。三、學位論文
1.汪宜君,家事保全處分之研究─以保全命令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2年。
2.涂秀玲,離婚親權行使事件中家事調解之研究─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3.張筱琪,論離婚後親權人之酌定和改定─兼論家事事件法草案相關條文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4.陳心婷,家事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5.陳麗圓,司法體系內專家家事調解之理念與實務─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6.陳竹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研究:福利國家與家庭角色的再思考,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年。7.賴月蜜,澳洲、香港、日本之家事商談相關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家事商談制度的現況與發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博士論文,2004年。8.蕭文學,家事調解之研究─以倫理議題為中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9.蔡喬宇,律師參與離婚調解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10. 蔡孟珊,家事審判制度之研究─以日本審判制度為借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11. 顏淑惠,論夫妻別居期間之扶養義務,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12. 黃育玲,我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四、研討會論文及紀錄
1.陳竹上、張瓈文,論我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社會福利意涵及其執行實況,健康、照護、工作與退休─新興社會風險與弱勢關懷國際研討會,2009年5月23日,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
2.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請求,家事事件審判理論與實務研究會,2002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四樓會議室。
3.陳惠馨,讓離婚不再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全國婦女國是會議,1998年3月7號,台北市市政資料館四樓。
五、外文文獻
1.Abraham, Jaime.(2008).Note: Divorce Mediation - Limiting the Profession to Family/Matrimonial
Lawyers,Cardozo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10,pp241─268.
2.Daiker, Matthew(2005). No J.D. Required: The Critical Role and Contributions of Non-Lawyer Mediators, The Review of Litigation.Vol.24, pp.499─526.
3.Foster, Nancy J. & Kelly, Joan B.(1996).Symposium: Certification of Mediators in California: Commentary: Divorce Mediation, Who Should be Certified?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Vol.30,pp.665─675.
4.Kelly, Joan B.(2002). Psychological and Legal Interventions for Parent and Children in Custody and Access Disputes: Curr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 Virginia Journal of Social Policy & the Law.Vol.10, pp.129─163.
5.Milne,Ann L.,Folberg,Jay and Salem,Peter(2004). Divorce and Family Mediation:Models,Techniques,and Applications, 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
6.Schwartz, Joshua R.(1999). Note: Laymen Cannot Lawyer, But Is Mediation the Practice of Law? Cardozo Law Review.Vol.20,pp.1715─1745.
7.Schriever, Heather J.(2002).Book Note: Family Mediation: Facts, Myths and Future Prospects,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Vol.4,pp.355─362.
六、網站資料
1.司法院網站:www.jirs.judicial.gov.tw.
2.王智弘等,家事商談(家事調解)之倫理議題,資料來源:http://www.heart.net.tw/wang/paper-new/paper200505.shtml.
3.澳洲ADR制度的發展,資料來源:http://www.ema.gov.au/www/agd/agd.nsf/Page/RWPCFD48DD70B5E809DCA25737200205653.
4.法源法律網:www.lawbank.com.tw.
5.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
6.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