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46年的倫敦會議,政府採購在國際貿易上的重要性就為各國所重視,蓋不論是在民主或共產國家,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其政府均屬財物、勞務和工程的最大買主,而其所占的貿易量亦非常驚人。然而基於政治和經濟的理由政府採購在CATT內幾於任何義務,致使政府採購成為「非關稅貿易障礙」。經勃GATT東京回合談判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並於鳥挂圭回合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此,政府採購獲得國際經濟法上的地位,而政府採購所衍生的爭端爭端解決機制也具備了國際規範,而本文即以此為研究對象,茲摘要分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舉出美日、美「中」貿易糾紛的解決案例。說明在國際經濟法上和內國經濟法上,其處理模式的差異,並敘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政府採購之意義及其在國際經濟法上之概念 分別說明政府採購在GATT和AGP兩項國際經濟協定的演變與革新。另外,並對照我國現行的政論採購制度,突顯我國革新的方向。 第三章 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申訴程序及締約國內國法之規範 烏拉圭回合在政府採購協定上,諸多具體革新之一是以專款明定供應商與締約國採購實體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在WTO /AGP第二十條的申訴程序中規定,鼓勵兩者先行諮商以及締約國應設置一套符合司法審查的程序和機關,使供應商可以獲得補救和賠償。本章並比較WTO/AGP與GATT/AGP,以及美國與我國在現行內國法上對申訴程序之規範,以突顯採購糾紛如何借助內國的申訴程序獲得解決。另介紹我國擬定相關草案的內容,以及我國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政府採購的規範以及公平法調查程序與WTO/AGP申訴程序之比較。 第四章 WTO/AGP之諮商與爭端解決及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 協議之適用,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將爭端解決制度化並賦予法的效力,因此在WTO中設置了爭端解決體,按昭:一、諮商,二、斡旋、調解、調停,三、審查小組,四、上訴機構,五、裁定及建議執行之監督,六、補償及暫停減讓,六大階段來實施。另外在Understanding中也將以往Positive Consensus改為Negative Consensus,使解決的程序更加順暢,再者,也規定以仲裁來解決爭端,增加程序的彈性。 第五章 政府採購的特殊類型-軍品採購適用GATT与AGP除外條款之要件 軍品採購要適用GATT與AGP的除外條款,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之要件。在眾多的AGP締約國當中,除了以色刑列直接將國防部門排除在機關清單以外,幾乎所有國家,諸如:美、日、韓都將國防部門列於機關清單之上,而必須接受AGP的拘束。另外,為配合我國簽署AGP,軍品採購之定位,在涉外談判和對內制度研修上應如何安排本文亦提供淺見,做為修法參考。 第六章 結論 總結以上各章,並強調WTO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協議中的各項階段,諸如;申訴、調解、斡旋、仲裁等,都可視為廣義的「訴訟外爭端解決替代方案」(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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