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一詞不單僅係學理上的課題,亦同為實定法所加採用的概念, 但對其本身的內涵,國內卻少有論述,在概念未能釐清的情形下,致使其 在公法體系上制度之建立亦隨之受阻。試舉以大學為例,為使大學享有學 術自由,保障其自治權,而有是否將大學公法人化的議題出現。如此,便 涉及到何謂公法人?其性質為何?為何設立?如何設立?其在國家組織中 又具何種地位?當對公法人的基本概念加以釐清後,即進一步面臨到大學 一旦公法人化以後,其是否得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稱「人民」 的概念所涵蓋?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所為的干預措施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公 立大學所擁有的,除國家派生的「權限」之外,是否亦享有「權利」,從 而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甚至是憲法訴願?此等問題,在在 均值得加以深思。在此前提的認識下,本文首先就公法人的意義─其概念 、性質、設立目的、設立方式等基本問題加以釐清後,再就公法人之種類 作一說明介紹。爾后,便就公法人在法律體系上所具有的地位加以探討分 析,以使公法人在行政法領域上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承接上面論述 的觀念,而選取數各國內現存的組織體加以分析,使其在法律性質的地位 上,能有較為客觀的分析標準及充足的論述理由。末後,個人乃就目前國 內通行所採之公法人分類方式提出一些意見。此觀點未必能為鴻儒所接受 ,然個人以為卻似乎比較符合我國實際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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