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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年金保險其主要功能與目的係在提供員工退休後之經濟生活照 顧,具有強化社會保障制度之功能,顯見在我國具發展之必要性,但國內對 團體年金保險之概念與相關資訊實在缺乏,在歐美國家,團體年金保險早 自1920年代即已開始發展,迄今多已不見其原型,而相關條款設計與經營技 術亦已處於發展後期,不論社會環境,稅制法規,與經濟背景等配合措失可 說皆達成熟之境地. 反觀國內,團體年金保險對國人屬於新型險種,實 務經驗不足,初期推行上定有相當程度之困難,企業之接受度也未知,故本 論文以美國團體年金保險之發展做為未來我國發展相關商品之借鏡,但若 全盤接受歐美現行之團體年金保險商品制度與發展條件,以其套用於國內 於國內未來團體年金保險市場上,實屬不當,因之,本論文重點即在對於團 體年金保險之最早期商品--團體遞延年金與團體長期壽險加以研究,針對 其所具之內容特性,型態與經營技術與以分析,以供國內保險業者未來著手 規劃設計我國分配型團體年金商品之參考. 所謂分配型團體年金保險 之主要特徵,是將雇主每次醵出金與保險人對積存基金投資結果,直接記錄 於特定員工個人帳戶中,不論於保險期間任何時點,均可直接自保險人所維 持的退休金計劃全部資產中,區分出屬於特定員工個人已累積退休基金帳 戶值,即所有過去及現在的醵出金均累計在退休金計劃參加員工之帳戶上, 或當期已用以購買年金或壽險,每名員工退休前均擁有屬於自己的帳戶累 積基金.當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時,即具要求法定給付之權利,由上可知,保費 醵出金提存於保險公司之當時,名義上已經直接分配予計劃參加者,作為購 買退休年金之用,早期的團體年金商品即多屬於已分配帳戶之類型. 分 配型商品在歐美團體年金市場上多已不再簽發新保單,但仍有許多基本共 通觀念仍在使用並可資參考,故本研究即是以此類保險型團體年金為出發, 期能對我國老年退休經濟生活安排與保障有所供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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