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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順應經濟國際化、自由化之潮流,於民國七十五年開始逐年開 放保險市場之設立,截至民國八十六年底,共有三十二家保險公司投入國內 壽險市場,由於此市場競爭激烈,壽險公司往往僅重視業務上的拓展,對商 品內容設計及核保過程不夠嚴謹,尤其對資本額小的新成立壽險公司,主要 面臨經營風險來自C-2,即為反應保單設計所需之死亡率、罹病率之精算假 設風險,另外對其承保品質有關之繼續率,也屬C-2範圍,因為新成立的壽險 公司偏重於展業績效,而忽略商品內容設計應有的保守原則及對核保工作 之謹慎,對於近年來一些烏龍保單大賣,由第二章以保險訂價解釋消費者投 保行為,乃為非保險性質之套利行為,可預期設計此保單之保險公司,未來 將面臨保戶大量解約的壓力,嚴重影響其穩健發展。 對於壽險公司而 言,危險分類之相關工作牽涉到許多部門,如精算部門、核保部門、展業部 門及核保部門等。 危險分類對精算工作而言最主要是訂立投保者承保危 險等價之保費,由於保險法對保單設計有諸多限制及相關法令不足之處,縱 使國內有數十家壽險公司,但對於相同險種之保險商品,保單內容近似雷 同,僅是保障內容及精算假設變化所致保險費差異。 加強危險分類在保單 商品設計之應用,如將有抑制性之分類因子導入保險差別費率,提供誘因( 如額外分紅、增加保障)促使投保者降低理賠機率、金額或頻率,雖然此 制度會降低保險公司期望承保利潤,相對地也會降低承保危險,唯有特別注 意不同險種危險性質差異頗大,且承保危險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或兼 具兩者性質,對於承保危險具有不可抗力之性質(如死亡)時,核保之選擇 效果有一定期限,只適合在承保初期提供此一制度。 對於本文第四章 以計量方法評量主要死亡原因對承保損失之影響程度,提供壽險公司對各 投保年齡、性別未來所面臨主要承保損失風險之參考,並對承保品質加以 檢視,提供未來核保工作改善重點。 預期未來加入WTO後,面對日益競爭的 保險市場,壽險公司拓展業務的同時,也應加強在商品內容設計及核保工作 上的努力,使其能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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