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軍隊乃是戰爭的伴隨物,是為準備和實施戰爭而建立起來的正規性武裝組織,是整個武裝力量的骨幹。因此,研究與探討怎樣適應戰爭的需要而加強軍隊武器裝備建設與管理,就成為古今中外政治家、軍事家和軍隊統帥們極為關注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而現代管理學是一門以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為基礎,並綜合運用了許多種科學知識的科技性學科。軍事管理學是現代管理學的一大分支,也是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揭示軍事管理要素之間相互關係的發展規律為主要任務,研究、探討軍事領域中各種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門科學。 雖然一般管理理論對於軍事管理活動具有指導作用;但是同樣地,軍事管理活動的實務,亦對於一般管理理論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奠基和推動的作用。這種在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交叉效應,將促使軍事管理逐步朝向以管理理論的科學化、管理組織的高效化、管理方法的定量化、管理手段的電子化、管理人員的專業化為標誌的管理自動化目標發展;同時也必將會為軍隊幹部有系統的學習管理知識,提高領導能力及開創更廣闊的遠景 。 就軍事武器裝備管理及實現現代化來說,也包含著種種複雜的因素。首先要求在軍事科學技術上有重大的突破,也就是掌握了航天、航空、激光、導彈、核武器等代表世界先進水準的武器裝備的研究、製造和使用技術,同時還要掌握現代化的偵察、通信、化學、電子對抗等一系列先進水準的應用技術,更包括對軍隊傳統武器的進一步改進等等。與此同時,還要組織力量生產和製造先進的武器裝備;以及組織部隊訓練,學會在現代條件下如何正確使用這些武器裝備;同時還要研究建立與先進武器裝備相適應的軍事理論等等。然而,對於實現軍隊武器裝備現代化的各方面工作而言,哪一項都離不開軍事管理的工作。所以在現代化的軍事武器裝備技術的研發、使用、產製、買賣、儲存、持有、使用、維修、乃至報廢等等方面,只有科學的軍事管理活動才能使得這一過程獲得成功,沒有現代化的軍事管理把各個方面技術力量組織協調起來,任憑個人或小單位的力量是難以獲得成功的 。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科學技術已經獲得了重大的發展,特別是航天技術、原子能技術、電子技術、生物技術、激光技術等都已經獲得了重大突破,並已經被迅速地應用在軍事領域,從而使現代戰爭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例如,就軍隊機動和作戰能力來講,其成長速度正在迅猛地按照指數函數的規律增長著。這種變化,使得軍的作戰計畫、戰略戰術、作戰空間、信息要求、作戰指揮等都將發揮一系列的變化。 軍事管理伴隨軍隊的誕生而產生,又隨著軍事戰爭的發展而發展。軍隊科學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的經驗,決定和影響著防現代化的發展。一般說來,軍隊及武器裝備的管理比社會其它系統的管理,更需嚴格、更需完善、更需加正規化。特別是歷史的車輪進入21世紀以來,現代管理科學以它嶄新的面目,巨大的成效,已經在社會各個領域裡顯露頭角,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並且對軍事管理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有人打了這樣兩個比喻,一個比喻是把現代化國防比作一個「鼎」,而科學、技術、管理就是支持這個「鼎」的三條腿,缺少哪一條腿,這個「鼎」就站立不起來;也有人把現代化的武器裝備技術和各種人才,比喻為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兩個輪子,把軍事管理學比作連接這兩個輪子的軸,沒有這根軸連接著兩個輪子,就不能把軍隊的現代化建設推向前進。 國防是國家最大的企業,必需精研管理的方法,實現軍事武器裝備現代化,才能將有限的國防資源,作最有效的運用,使之發揮最大的戰力,以確保國家的安全 。 依法行政( Der Gesetzmassigkeit der Verwaltung) 之要求,乃法治國家追求的目標。早昔,我國行政法學不是非常發達;但自政府宣告解除戒嚴與終止動員戡亂以來,行政法學之發展可謂一日千里。首先,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法規命令,紛紛面臨違法或違憲審查之考驗,我國防法規亦有同樣之困擾。其中,攸關我國軍使命成敗至鉅的軍事武器裝備,固然有若干命令規範管理之,但居於較高位階法律之闕如,誠然是一嚴重問題。 蓋「依法行政原則」(Der Grundsatz der Gesetzmassigkeit der Verwaltung) 乃為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又稱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積極的依法行政,又稱法律保留原則,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憲法》第二十三條關於一般保留與第二十四條等其他特別保留,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為具體法律保留原則最重要之規定與具體範圍。 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政府於民國七十二年制定公布了《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對於槍砲、彈葯、刀械之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以重刑政策實施管制。雖然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槍砲、彈葯、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其所謂依法令規定配用,係指《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警械使用條例》、《海岸巡防法》、《海關緝私條例》、《監獄行刑法》等法律及相關命令。最主要、最多數、最先進之武器,係使用在國防上;唯獨軍人執行勤務時配帶、使用槍枝,缺乏法律位階之明文。軍人執行勤務時配帶、使用槍枝、武器裝備,就《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是否得阻卻違法?即不無問題。 軍隊為達成保國衛民之使命,當然必須具有武力,而且擁有精良的武器裝備系統更是現代化戰爭的必要條件。世界軍事強國率皆有其軍備系統,而舉凡軍事武器裝備之研發、產製、買賣、儲存、持有、使用、維修、乃至報廢等等,亦均有相關法令為規範。綜觀武器之研製、使用過程,諸多涉及軍民之互動、一般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者,依法應制定法律規範之。值此二代兵力整建之際,完善之武器裝備管理法令實不可或缺。 軍事武器裝備不過是武器的眾多使用區分之一,武器活動必須有全面性的管制,始足以防患社會生活秩序之破壞。即如《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揭示之槍砲、彈葯禁止原則:「前條所列槍砲、彈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六條第一項前段揭示之刀械禁止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皆可見我國重視防止槍砲、彈葯、刀械危害社會治安。而主管機關對一般武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以及人民取得自衛武器之正當行為等,武器相關活動之管理、許可,似無有關之法律規範之。前瞻科技與商業之發展,一般人民從事軍事武器之研發、買賣、進出口行為,極可能成為未來十數年間之新興事業,實不能無管制之明文。凡此種種,宜儘速研擬適切法律予以規範。期能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要求,俾使我國軍能依法遂行軍隊使命,促進國防安全。 軍事武器管理法令之研究,所涉及之層面既深且廣,外在因素包括國際情勢、軍武市場競爭、各國武器輸出許可及政經環境….等,內在因素包括武器獲得政策、國防預算、武器使用部隊素質、國人自力研發的能力及研發單位的運轉機制….等,故本研究僅從整體觀點,先做全盤性的探討,進而針對國情提出可行之建議。研究方法,在邏輯上本有歸納與演繹兩種 ,前者係基於實質的推理(material inference),後者則係基於形式的推理(formal inference)。本文從時代的變遷、東西文化思想差異為起點,藉外國有關軍事武器裝備管理法令之比較,作為我國攻錯之石,以尋求我國情適用者。思考方向亦不僅限於法學範疇,更試由軍事學、管理學等,結合筆者過去之實務經驗,望能對軍事武器管理法令之研究提出最適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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