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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尚則
研究生(外文):Shang-tse Cheng
論文名稱:表現自由保護義務在保全必要性認定上的實踐
論文名稱(外文):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expression freedom in considering the necessity of undertaking certain temporary law-enforcing measures
指導教授:吳永乾吳永乾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世新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7
畢業學年度:9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2
中文關鍵詞:保全必要性表現自由基本權保護義務
外文關鍵詞:freedom of expressiontemporary measureshuman right protection obligation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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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制定法規範或在個案中行使公權力時,國家都負有保護基本權的義務。表現自由具有實現自我、尋求共識及監督政府的功能。公務員就與表現自由有關的事項,在認定保全必要性的有無時,不得忽略所適用的法規範在整體法秩序中的作用,以免造成寒蟬效應。基於此,民事保全案件的受理法院應防止不當的事前限制及過度的事後追懲。刑事保全程序方面,必須罪證明顯存在時,才能實施新聞室的有令狀搜索,並應避免扣押結果造成特定猥褻性言論永遠無法流通。行政保全程序方面,行政機關僅能針對令一般人產生性羞惡感的象徵性言論實施即時強制;在無法確認損害能確實受到填補時,應允許停止執行管制商業性言論及限制廣電資源利用處分的聲請。
Human rights are alway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in law making or regulation in the case. The function of expression freedom is to find oneself、search common opinions and watch out for the government .Public servants sh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position of specific norm in the whole law world when they decided the necessity of undertaking certain temporary law-enforcing measures in order to avoid of making chilling-effect. In civil, courts have to prevent undue pre-restrain and after-punishment when they face temporary injunction petitions. In criminal, newsroom search with warrant having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provide crime evidence insides is permitted, and the obscene speech will not be unknowable forever due to the occupation. In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ion organs can take immediate measures to the symbolic speech not being tolerated by public is permissible, and the petitions to prevent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on order to restrict commercial speech and access to broadcasting resources ought to be allowable when no one can make sure whether the loss will be covered or not.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第二章 基本權保護義務的理論

第一節 基本權保護義務的概念

一 傳統基本權功能的不足

二 現代基本權功能的強化

第二節 基本權保護義務的實踐

一 基本權保護在個案上應有的效力

二 相衝突利益的調和

第三章 表現自由保護義務的探究

第一節 表現自由的理論基礎

一 表現自由的意義

二 表現自由的功能

第二節 表現自由保護義務的實踐

一 利益的衝突及調和

二 輔助理論的探討

第四章 基本權保護義務於保全程序上的實踐

第一節 保全必要性的探討

一 保全程序的意義

二 保全必要性的概念

第二節 個案上的操作

一 一般案件的保全必要性

二 涉及表現自由案件的保全必要性

第五章 民事保全程序上的表現自由保護義務

第一節 禁止出版物流通假處分必要性的認定

一 禁止流通

二 審理方式

第二節 對新聞工作者假扣押必要性的認定

一 假扣押必要性的考量

二 供擔保以代釋明的限制

第六章 刑事保全程序上的表現自由保護義務

第一節 新聞室搜索必要性的認定

一 拒絕公開新聞來源

二 搜索的限制

第二節 猥褻性言論案件搜索必要性的認定

一 猥褻性言論的管制

二 避免永遠無法流通

第七章 行政保全程序上的表現自由保護義務

第一節 猥褻性言論即時強制必要性的認定

一 公然性

二 急迫性

第二節 藥品標示裁罰案件暫停執行必要性的認定

一 公共利益

二 顯難回復原狀

第三節 收回頻道營運執照處分暫停執行必要性的認定

一 廣電資源合理分配

二 替代措施

第八章 結論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一 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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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民國88年。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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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莖、陳水亮,日本國憲法論,民國82年。

吳庚,行政爭訟法,,民國88年(修訂版)。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90年(七版)。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戶松秀典編著,許志雄教授審訂,周宗憲譯,憲法(下)—基本人權篇(憲法(下)—基本人権篇),民國90年。

哈伯瑪斯著(Habermas),曹衛東 王曉玨 劉北城 宋偉杰等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Strukru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民國91年。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民國88年。

路易士(Lewis)著,蘇希亞譯,不得立法侵犯:蘇立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民國88年。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民國86年(二版)。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

陳慈陽,基本權核心理論實證化及其難題,民國86年。

陳慈陽,憲法學,民國94年。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釗、吳聰敏,經濟學,民國91年(增訂二版)。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民國88年。

董保城,國家責任法,民國91年。

二 論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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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世豪,我國為廣播電視積極立法的憲法基礎—憲法論證的本土化建構模式,中正法學集刊,民國92年6月,第十二期,頁1-33。

史塔克(Starck)口述,李建良譯,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憲法理論與實踐(一),民國88年,頁103-149。

江耀國,論對廣電媒體上妨害風化言論之行政管制及訴訟,行政程序法之檢討、傳播行政之爭訟,民國92年,頁213-233。

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民國86年,頁61-131。

林子儀,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民國86年,頁133-196。

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台灣憲法的縱剖橫切,民國91年,頁103-179。

邱聯恭,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民訴法研討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記錄,民國75年,頁1-56。

法治斌,論出版自由與猥褻出版品之管制,人權保障及釋憲法制 憲法專論(一),民國82年(再版),頁148-155。

李鴻禧,違憲審查思想史之比較研究—戰前美、德、法、日之縱剖,違憲審查論,民國79年,頁45-88。

李鴻禧,立憲制度之危機及人權理念之式微,違憲審查論,民國79年,頁357-406。

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論探源—探索卡爾.史密特學說的大義與微言,公法學與政治理論,民國93年,頁21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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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與獨占事業之認定,法治國的行政法與司法,民國86年,頁91-106。

翁曉玲,新聞報導自由與人格權保護—從我國與德國釋憲機關對新聞報導自由解釋之立場談起,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民國91年,頁8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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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比例原則與法規違憲審查,戰鬥的法律人─林山田教授退休祝賀論文集
,民國93年,頁214-229。

許育典,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核心建構—二一退學憲法爭議的省思,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民國91年,頁143-185。

陳愛娥,大法官憲法解釋權之界限—由功能法的觀點出發—,大法官釋憲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記錄,民國88年,頁307-387。

陳嘉章,鴻海訴請假扣押工商記者曠文琪事件研析,國政分析,民國94年1月,教文(析)094-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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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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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尹,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臺大法學論叢,民國90年6月,第三十卷,第五期,頁2-32。

張嘉尹,基本權理論、基本權功能與基本權客觀面向,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民國91年,頁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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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行政執行與行政救濟之關係,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公法學篇(二),民國91年5,頁17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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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文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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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4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4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7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6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

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第20號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87年度台上第43號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4年10月29日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4年11月5日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局新廣四字第0940601039號行政處分書。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50082479號

四 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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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懿惠,脫序問政 李敖議場秀全裸,台視電子報民國95年11月10日。

樊冬寧,美人權報告台灣四點待改進—新聞自由點名東森S台事件,東森電子報,民國05年3月19日。

羅雨恆,未搜索中國時報 高檢署:不在告發範圍內,東森電子報,民國9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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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一 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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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論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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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Lion Broadcasting v. FCC, 395 U.S. 367 (1969).

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 (1971).

United States v. Marchetti, 466 F. 2d 1309 (1971).

Branzburg v. Hayes, 408 U.S. 665 (1972).

Snepp v. United States, 444 U.S. 507 (1972).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

Gertz v. Welch, Inc., 418 U.S. 323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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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National Treasury Employees Union, 513 U.S. 454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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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 v. Metropolitican Life Ins Co., 280 F.Supp 2d 10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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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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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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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判昭和30年11月22日民集9卷12号1793頁。

最大決昭和44年11月26日刑集23卷11号1490頁。

最決平成元年1月30日刑集四三卷1号19頁。

最決平成2年7月9日刑集45卷5号421頁。

岡山地決昭43年12月17日行裁例集19卷12号1940頁

大阪高判昭和46年3月10日高刑集24卷1号221頁。

札幌高決昭和54年8月31日判時937号16頁。

札幌地判昭和55年11月5日判時1010号91頁。

東京地決昭和44年11月15日判時578号22頁。

東京地決昭和45年3月14日判時586号41頁。

東京地決昭和46年6月29日判時633號号43頁。

東京地決昭和50年4月26日判時787号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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