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之概念,在實務與學界,被廣泛的應用,惟因對其意義與特性欠缺統一之 見解,故在適用上呈現相當紛歧之現象,尤其與類似犯罪間,因無法作正確之釐清, 致使相同之犯罪事實,彼學者認係吸收犯,此學者則認其屬其它之犯罪,國內學者對 於吸收犯之介紹,大都限於教科書之略述,尚乏專文之探討。有鑑於此,本論文特選 擇「吸收犯」為研究之主題,以作為統一吸收犯見解之基礎。 對於「吸收犯」之用語,每易人與「吸收關係」產生聯想,其兩者究係完全不同之概 念,抑為相同概念之同用語,應先予界定,以正確導引本論文之寫作方向,故本文於 緒論中,即對此二用語予以明確之說明。其後,對於法條競合理論之發展沿革,置於 第二章中介紹,使能了解其整個演變歷程。吸收犯須藉吸收關係加以解釋,而吸收關 係本即屬法條競合之一種型態,故有必要對法條競合之整體架構有所認識,本文即在 第三章中,對於法條競合以探究,與凡法條競合之分類、型態、邏輯概念與效果皆予 以說明。第四章中,即對吸收犯之意義與特性加以介紹,有關行為數之單複、法益之 同否與其適用上之個別問題皆加以探討。由於吸收犯與其它類似之犯罪間,難以正確 的界定,因此在第五章中,即將吸收犯與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繼續犯、集合犯、接 續犯加以明確之區別。不罰前後行為乃係適用吸收關係後之結果,而不罰前後行為之 概念、定位、效果在學界中存在著熱烈的討論,故本論文即在第六章中介紹。在刑法 分則中,那些犯罪相互間能夠成立吸收犯,亦有細究之必要,本文於第七章中,主要 對實務之見解加以整理,並旁及學者之意見,隨後再陳述本文之想法。最後,在第八 章結論中,對於吸收犯應否加以成文規定,介紹了德國學者之意見,並對本論文所述 及之內容,加以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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