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共憲法和組織法賦予人大在整個國家機關體制中居於主導的地位,中共省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立法權、行政和司法監督權、對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等,儘管憲法條文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運作上,各級人大根本無法充份發揮應有的權力。長期以來,中共政治體制的基本模式是黨政不分、高度集權、以黨代政,即黨在國家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實行直接控制,黨的各級組織實際上代行著重要的國家管理職能,也就是所謂的「一元化領導」。 自八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也已提到全黨工作的議事日程上,中共當前進行的各項改革能否得到成功,最終取決於政治體制改革。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實行「黨政分工」、「黨政分開」等領導體制的改革,克服以黨代政造成的各種弊端,轉變黨的領導方式,理順黨與人民代表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用。 地方各級黨委和同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政治上屬於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但不能把這種政治上的關係來理解為法律上和組織上的上下級關係。雖然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上居於領導地位,但是中共的憲法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是地方的最高國家權力,在黨政分開的改革實行下,確實保障中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於的崇高地位,不斷加強其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使之能夠充分行使對國家行政領導和管理的法定職權,發揮出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於是,地方人大機關能夠獨立負責地依法行使職權,而地方黨委不是對它的職權實行包辦代替,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不至流於形式,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本文寫作之內容,基本上將針對二個主體進行分析,即中國共產黨、與地方人大之關係進行研究。本文之安排,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為導論。說明有關研究動機之闡述、目的、研究途經與方法、文獻探討,以及研究架構與限制。 第二章探討黨與議會關係之理論探討。首先瞭解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中國共產黨的建黨理論和執政地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之定位,接著探討地方人大的優勢所在,驗證地方人大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和組織,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作用和角色。 第三章探討改革開放前後,中共與地方人大之關係。本章主要探討中國共產黨政權對於「以黨領政」、「一元化領導」的理論實踐、黨的組職及相關工作。而中共堅持一黨專政的領導心態,對於地方人大在制度發展上持續深化的黨政關係加以分析。 第四章探討中共與地方人民大會互動關係之發展。從地方黨委提出決策,與地方人大決定重大事項兩者關係的角度,以及界定重大事項的原則、方法和具體範圍等方面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和看法。說明黨管幹部和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決定、任免,以及監督等各項權力之間的難點。 第五章為本文結論。展望地方人大黨政關係的發展趨勢,及建議如何提昇地方人大的自主性,藉此作為本論文的總結。地方人大應如何提昇自主性,並且脫離黨的干涉,而什麼樣的因素才能使各級人大發揮固有的行使權,皆是本文結論所要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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