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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張哲榮
研究生(外文):Che-Jung Chang
論文名稱: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研究-兼論臺灣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草案
論文名稱(外文):Research on Mainland China’s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 Also Discussing Taiwan’s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Bill Legislation
指導教授:許光泰許光泰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21
中文關鍵詞:財產來源不明罪說明舉證責任無罪推定緘默權被告不自證己罪
外文關鍵詞: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TestifyResponsibility of Raising EvidencePresumption of InnocenceRight to Remain Silent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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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自1988年設立以來,在刑法學界一直存在涉有立法價值、罪名、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轉換及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等諸多爭議,且經過多年司法實踐,曾被部分學者譽為「懲治腐敗的銳利武器」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發揮理想的效用,反而在一定意義上成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擊的「保護傘」,還「意外地」保護了行賄者。中國大陸學者認為該罪存在之缺陷,包括法理之缺陷、構成要件的缺陷、實務操作困難、缺乏配套之財產申報制度等方面,提出增設虛假申報財產罪、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度、建立完善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等建議。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爭議,在於規定刑事舉證責任由被告負擔,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者,即推定犯罪。臺灣自2000年以來,法務部雖多次提出草案,希望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即因遭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一直未立法通過。2008年官方再度提出之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中,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志揚提案版及行政院提版主張,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及第10條第2項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民進黨立法委員蔡同榮則主張,直接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有關財產總額異常增加之規定中增列刑責入罪化。
由於貪污、受賄等犯罪隱蔽性極強和偵查手段的欠缺,造成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困難。從刑事政策而言,訂立財產來源不明補救貪污罪立法漏洞及防止貪污犯享受成果,係伸張法律正義、維護公共利益之不得已之選擇;但從人權角度分析,違反無罪推定之普世原則,係人權維護之退步,更易淪為政爭之工具。另從2007年國際透明組織所公布之各國貪腐指數排名分析,其中鄰近臺灣而訂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國家或地區,新加坡第4名、香港第14名、臺灣第34名、馬來西亞第43名、中國第72名、印度第72名、泰國第84名(排名越前面之國家,貪腐度越低),故除新加坡、香港外,其排名大都落後於臺灣,即貪腐程度都比臺灣嚴重,顯示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根絕貪污之萬靈丹,故該罪是否有立法之價值,立法者應慎思之。
Abstract
Since the inception of the Mainland China’s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1988, there have been many controversies regarding legislative value, charges, constituting elements, presumption of guilt, the burden of proof conversion, and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n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circles. After year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which had at one time been called by certain scholars “the sharp weapon to punish corruption,” did not fulfill the desired effect. Instead, in a sense it became an “umbrella” for the lawless to escape attack, and “accidentally” protected bribers. Mainland Chinese scholars believe in response to the existing defects of this crime, including jurisprudence defects, constituting elements defects, practical operation difficulties, and a lack of a corresponding asset declaration system, etc., they propose harsher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creating a complete system for declaring personal property, and adding a crime for false declarations of property.
The dispute of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s that the defendant bear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raising evidence, and defendants that cannot explain or provide evidence are presumed guilty. Although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n Taiwan has proposed the bill many times since 2000, hoping to add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the Statute for the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 but because there is question that the bill violat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the right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of the defendant, so it still has not passed legislation. In 2008, officials once again proposed the draft for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The KMT Legislator John Wu and the Executive Yuan proposed, adding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Article 6,Paragraph 1, and Article 10, Paragraph 2,in the “Statute for the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The DPP Legislator Tsai Tung-Jung proposed to directly add criminal offence criminalization in Article 12,Paragraph 2, related to abnormal total assets in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ct on Property-Declaration by Public Servants.”
Because crimes such as corruption and bribery are extremely concealed and lack investigation measures, it has caused difficulty for judiciary systems to collect evidenc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riminal policy, setting up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remedies legislation loopholes for bribery and preventing embezzlers from enjoying the results, and is a necessary choice to uphold the law and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 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it violates the universal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a setback for the mainten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can easily become a tool for political struggles. In addition, from the 2007 Corruption Index Ranking Analysis published by the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for the countries or regions surrounding Taiwan that have set up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Singapore is 4th, Hong Kong is 14th, Taiwan is 34th, Malaysia is 43rd, China is 72nd, India is 72nd, and Thailand is 84th (the countries with the higher rankings have a lower degree of corruption). So besides Singapore and Hong Kong, all other countries are ranked after Taiwan and have more serious levels of corruption. This shows that the crime of holding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s not a magic potion that will eradicate corruption, so legislators should carefully consider if this crime has legislative value.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探討.................7
第三節 研究方法.................1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17
第五節 研究進度計畫...............18
第二章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概述.....21
第一節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沿革.....21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之爭議.......26
第三節 小結...................31
第三章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體問題之研究.33
第一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犯罪客體.......33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犯罪對象.......39
第三節 小結...................42
第四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觀要件問題之研究...44
第一節 客觀要件之學說爭議............44
第二節 客觀構成要件之分析............46
第三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之關係及異同..62
第四節 小結...................69
第五章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問題之研究.72
第一節 國家工作人員...............72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主體.........84
第三節 小結...................93
第六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要件問題之研究...95
第一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要件.......95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要件之學說爭議...96
第三節 小結...................99
第七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共犯問題之研究.....100
第一節 共同犯罪理論之探討............100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共犯問題.......103
第三節 小結...................108
第八章 中國大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110
第一節 各國立法例分析..............110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缺陷.........117
第三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缺陷的修正問題...131
第四節 小結...................134
第九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等爭議問題之研究137
第一節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價值分析........137
第二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舉證責任之問題....140
第三節 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問題之研究.......150
第四節 被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問題之研究.....157
第五節 小結...................163
第十章 兼論臺灣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發展與未來....165
第一節 臺灣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提案沿革.......165
第二節 各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缺失檢討......168
第三節 對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分析與意見.....185
第十一章 結論..................192
附錄一:本文主要參考文獻.............197
附錄二:中國大陸《關於黨政機關縣(處) 級以上領導幹部收
入申報的規定》................209
附錄三:本文相關司法實務案例概............211
附錄四:(一) 臺灣官方於2008年所提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
條文對照表..................216
(二) 臺灣官方於2008年所提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
條文比較表..................217
附錄五:2004年至2007年各國貪腐印象指數彙整表....219
附錄六:行政院版草案與鄰近國家、地區立法例比較表...220
本文主要參考文獻(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壹、中國大陸及國外文獻
一、書籍
(一)刑法書目
1.王作富主編,刑法,第1版第8次印刷(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
2.李希慧主編,貪汙賄賂罪研究,第1版(北京市: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12月)。
3.李傳迪,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共同受賄犯罪的理論與實務,第1版第1刷(北京市: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
4.李曉明、辛軍編,刑法新釋與適用,第1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版)。
5.孟慶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第1版第2次印刷(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
6.孟慶華,貪汙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第1版(北京市: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
7.孟慶華、高秀東,貪汙罪的定罪量刑,第1版(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
8.林亞剛主編,貪汙賄賂罪疑難問題研究,第1版(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
9.邵沙平等著,控制洗錢及相關犯罪法律問題研究,第1版(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
10.侯國雲,刑法理論究探,第1版(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
11.侯國雲主編,中國刑法學,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3年8月)。
12.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1版第14次印刷(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
13.陳正雲、文盛堂,貪汙賄賂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
14.陳興良,規範刑法學,第1版(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
15.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9卷,第1版(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
16.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1卷,第1版(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
17.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0卷,第1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
18.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上、下冊),第1版第1刷(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
19.莫遠航編,從政法度-職務犯罪的法律界限,第1版第2次印刷(北京市: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11月)。
20.張穹主編,職務犯罪概論,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1991年8月)。
21.陳光中主編,沈默權問題研究,第1版第2次印刷(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
22.許海波,貪汙賄賂罪若干問題研究,第1版(北京市: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0月)。
23.張明楷,刑法學(下),第1版第3次印刷(北京市: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
24.董邦俊,貪汙罪新論,第1版第1刷(北京市: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8月)。
25.馮殿美主編,刑法學(下),第1版(山東大學出版,2004年10月)。
26.楊興國,貪汙賄賂罪-法律與法解釋應用問題解疑,第1版第2次印刷(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2月)。
27.楊迎澤、單榮敏,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罪名認定與處罰,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月)。
28.趙秉志主編,貪汙賄賂及相關犯罪認定處理,第1版(北京市: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3月)。
29.趙秉志主編,香港刑法,第1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年1月)。
30.趙建平,貪汙賄賂犯罪界限與定量罪刑研究,第1版德州第2刷(北京市: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
31.劉生榮、張相軍、許道敏著,貪汙賄賂罪,第1版(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
(二)刑事訴訟法書目
1.卞建林主編,刑事證明理論,第1版(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
2.何家弘主編,新編證據法學,第1版第4刷(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
3.李淑琴主編,新刑事訴訟法例釋解,第1版第4刷(北京市: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
4.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導讀,第1版(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5.沈德咏主編,刑事證據制度與理論,第1版(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
6.宋世傑,證據學新論-證據運用問題研究,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
7.馬明亮、陳永生,刑事訴訟關鍵詞,第1版(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
8.梁玉霞,刑事訴訟主張及其證明理論,第1版(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
9.黃維智,刑事明責任研究-穿梭於實體與程式之間,第1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6月)。
10.趙秉志主編,香港刑訴訟程式法,第1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
11.戴澤軍,證據規則,第1版(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
12.譚永多,刑事證據規則理論與適用,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
(三)其他類書目
1.郭永遠主編,國際反腐敗法律文獻大典(上、下),第1版(北京市: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7月)。
2.安建、馮淑萍、項俊波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釋義,第1版(北京市: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
3.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相關法律檔,第1版(北京市: 中國大陸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編譯,2004年2月)。
4. 法大評論,第四卷,第1版(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

貳、期刊資料
1.王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完善」,鄂州大學學報,第12卷第2期(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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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康、吳萬群,「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正當性的缺失」,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5期(總44期)(2002年)。
4.王麗艷、劉玉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及制度的完善」,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4期(2004年)。
5.王駿,「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寧波高等學校學報,第16卷第1期(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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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田肇樹,「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的矛盾與變革」,山西財經大學學報,第26卷第1期(2004年2 月)。
10.向朝陽、肖怡,「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然性思考」,人民檢察,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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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傳迪,「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共同受賄犯罪的舉證責任」,法學第6期(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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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余華、郭澤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持有性追問-兼與李寶嶽、吳光升先生商榷」,湖北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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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吳訪非、賈艷婷、公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認定」,審陽建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7卷第2期(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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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阮傳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河北法學,第22卷第6期(2004年6月)。
19李明、易斌,「堵住刑法中懲治腐敗的漏洞-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甘肅行政學院學報,總第51期(2004年3月)。
20.呂建清,「試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缺陷」,理論探索,第2期(總第158期)(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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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陳力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與財產申報制度」,天府新論,第3期(總123期,2005年)。
34.張潤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價值探討」,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3卷第5期(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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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彭仲廉,「財產來源不明與刑事程式之保障」,澳門廉政季刊,第7期(2003年9月)。
44.賈平,「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5期(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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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趙虎、扈紅衛、郭劍峰,「賄賂行為推定的證據適用規則之再思考-兼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比較」,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9卷第2期(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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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趙秉志、赫興旺,「論中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度及其完善」,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5期(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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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劉冰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觀構成要件研究」,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18卷第1期(2006年2月)。
52.劉娟娟,「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與『陽光法』」,華東政法學院學報,第1期(總第8期,2000年)。
53.劉秀,「構建我國確實可行的財產申報制度」,成都行政學院學報,第14卷第2期(2006年4月)。
54.蔣巍,「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企業家天地-理論前沿,第3期(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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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臺灣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一、書籍
(一)刑法
1.褚劍鴻,刑法總則論,臺灣三民書局,1989年12月增訂第8版。
2.蔡墩銘著,刑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2001年9月修訂五版一刷。
(二)刑事訴訟法
1.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二),元照出版社,2003年4月版。
2.王士帆,不自證己罪原則,公益信託春風煦日學術基金會發行,2007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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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期刊
1.王銘勇,「被告、犯罪嫌疑人緘默權之研究」,全國律師,1999年5月號。
2.王俊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及調查」,法官協雜誌,第5卷第2期(2003年12月)。
3.史文,「期待陽光普照,弊絕風清」,清流月刊(臺灣),96年4月號。
4.朱石炎,「論刑事被告緘默權」,法令月刊第45卷第2期。
5.吳景芳,「刑事被告緘默權之研究」,中興法學第43期。
6.吳景芳,「各國緘默權之發展趨勢」,全國律師,1999年5月號。
7.黃成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研析」,軍法專刊(臺灣),第47卷第2期(2001年2月)。
8.呂文忠,「從英國舉證責任轉換條款之發展看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可行性」,法務通訊,第1988期(89年6月29日)。
9.林永謀,「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上)-從最高法院議決不再援用25年上字第3706號刑事判例說起」,司法周刊(臺灣),第1063期(2001年12月26日)。
10.林麗瑩,「刑事法上的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2006年7月)。
11.曾淑瑜,「又見『因人設事,因事立法』罪(上)-評財產來源不明罪」,月旦法學雜誌(臺灣),第141期(2007年2月) 。
12.黃惠婷,「無罪推定原則之探討」,臺灣月旦法學教室,第50期(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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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謝立功,「以追查資金流向遏阻貪瀆犯罪之思考-兼論財產來源不明罪」,發表於「倡廉反貪與行政透明」研討會(臺灣:臺灣透明組織協會,2003年4月11日)。
16.法務部調查局編,廉政工作年報,2003年10月初版。
17.立法院第4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0年6月10日印發。
18. 立法院第4屆第3會期第2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0年7月1日印發。
19. 立法院第4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0年9月13日印發。

參、網路參考資料(依上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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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閱2008年8月27日中時電子報論壇新聞,<我是媽媽的人頭,所以無罪>,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Content/0,4521,110...。(上網時間: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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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務員涉嫌收賄,須對不明財產來源負舉證責任,法源法律網,2002-05-22,http://www.lawbank.tw/fnews/pnews.php?nid=8344.00
(上網時間:2007年10月5日)
6.不明來源財產,擬由公務員負舉證責任,法源法律網,2002-05-22,http://www.lawbank.tw/fnews/pnews.php?nid=8343.00
(上網時間:2007年10月5日)
7.公職人員財產不實申報最重可處二年徒刑,法源法律網,2006-02-08,http://www.lawbank.tw/fnews/pnews.php?nid=38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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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副總統五院院長財強制信託立院三讀,法源編緝室,2007-03-06,http://www.lawbank.tw/fnews/pnews.php?nid=474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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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博士博全球資訊網,2007/10/5,http://www.pospo.org.tw/ly_in.asp?new_num=1362
(上網時間:2007年10月5日)
10.法務部召開跨院及部會政風督導會報以具體行動回應民眾期待,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90591&ctNode=79&mp=001
(上網時間:2007年10月5日)
11. 2008年9月3日人民網-臺灣頻道,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7768968.html。(上網時間:20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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