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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淑婷
研究生(外文):Lin Shu Ting
論文名稱:施用毒品罪量刑及再犯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Sentencing Drug Users and its Recidivism Effect
指導教授:周愫嫻周愫嫻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李茂生教授林燦璋教授周愫嫻教授
口試日期:2014-07-30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北大學
系所名稱:犯罪學研究所
學門: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學類:綜合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4
畢業學年度:102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1
中文關鍵詞:毒品施用毒品再犯量刑
外文關鍵詞:drugdrug UsersrecidivismSentencing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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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通常被認為應具有應報、威嚇、教化及復歸社會等功能。法官在個案刑罰裁量時則被期待必須公正、公平及妥適。從司法統計可知,經法院判處施用毒品罪確定者,往往較其他經判刑處定之犯罪類型為高的再累犯率。本研究藉由隨機抽樣的484位曾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者之受觀察勒戒基本資料及前科紀錄,以統計方法,分析再犯與未再犯罪者之差異因素、影響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期間長短之因素,該執行期間長短與再犯施用毒品與否間之關係,以及樣本中有再因犯施用毒品並受徒刑宣告者,所受宣告刑期長短與再次施用毒品與否間之關係。另,法官對於施用毒品者所科處刑度高低,考量哪些因素,始符合妥適量刑之期待?又對施用毒品者所科處刑罰,是否足以減低施用毒品者再犯?  
  本實證研究結果發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人未再犯、再犯、三犯施用毒品符合「三三比例」法則。司法實務上,法官對於施用一、二級毒品罪之刑度多是從法定最低刑度量起,而對於女性犯施用毒品罪刑度輕於男性,對於三犯施用毒品罪之刑度多高於再犯者。青年期即開始施用毒品者,再犯、三犯率均高於壯年期與中年期才開始施用者。施用一級毒品、有戒斷症狀、使用針筒者再犯率較高。而由於對施用毒品之刑罰執行不具迅速性,難以發揮威嚇效果。因施用毒品而入勒戒處所對女性受勒戒人的威嚇效果較大。但無論入勒戒處所與否,再犯率無顯著差異。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未有事前調查制度,法官僅能於量刑辯論程序時,詳細調查詢問個案之社會及家庭支持系統之實際狀況,盡可能找出最妥適中的刑罰,評估擇定非監禁刑罰(如易科罰金、緩刑、或附條件緩刑等)或監禁刑罰,及監禁刑罰的適當長度。否則,在刑罰的效果不彰且弱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效果之情形下,經濟弱勢者,可能為籌措金錢以易科罰金,而更陷於經濟困境,無助於脫離原來生活困境,而無法易科罰金者,入監服刑後,在矯治機構所接觸同為施用毒品者之機率非小,可想見刑罰並無助於個案出監後脫離施用毒品環境,亦無助於建立新的社會網絡,此係與刑罰所欲追求的社會復歸目的背道而馳。
  本研究認為司法院所建置的量刑資訊系統,對於施用毒品罪類型而言,難以達到妥適量刑之功效。建議有關施用毒品者的基本資料之調查及量刑程序宜更精細嚴謹;於入勒戒或戒治處所留存之基本資料應完整保存並建立資料庫,以便提供量刑參考。且刑罰既然對嚇阻施用毒品再犯之效果不大,法官對施用毒品者量刑時,建議視之為病患。



Penalty is usually regarded as having the function of retribution, deterrence, indoctrination, and reintegrated to the society. Judges are expected to be fair, equitable and appropriate when they sentence drug users. From Justice Statistics, we realize the recidivism of the drug offenders is higher than other types of offenders. Therefore, the effect of the punishment on the drug users is in question. The present study randomly collected 484 drug abusers who were once sentenced to the drug rehabilitation and treatment center. This study categorised them into two groupsm recidivism and non-recidivism,, and examined their duration of treatments , the prison declarations, and sentences. The main purposes for this study are to identify factors which appropriate sentences should be considered for re-convicted drug abuser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e 30 percent of the first time offenders would stop using drugs after their treatment and another 30 percent of the second time offenders would stop after the second treatment – a rule of "30e-30”. Judges tend to sentence those 1st, 2nd class drug abusers for minimum sentences and shorter for female and second time offenders..The recidivism of those who began to use drugs in adolescence is higher than those began in adulthood or middle age. The recidivism is also higher to those first-class drug abusers with withdrawal symptoms and syringe abuser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ies is not prompt, the penalty is difficult to have deterrent effect. The deterrent effect on drug abusing is obviously stronger on female offenders under treatment , bu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recidivists.
Our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does not have prior social investigations for drug offenders. Judges can only make better sentence decisions when they have more knowldege on the offderders’ social and family support. To evaluate whether or not to implement non-imprisonment or imprisonment sentences (eg commuted to a fine, probation, or conditional probation, etc.) , and decide the appropriate length of imprisonment, the courts might need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offenders. For example, judges might give unuseful fines to economic disadvantage offenders who can’t pay for it. The unafforadable fines eventually would send all these offenders in prisons.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it is without help for the purposes of non- imprisonment sentence.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s established by Judicial Yuan is hard for judges to implement , especially when it comes to sentence drug abusers. Without proper social investigations and prior treatment information on the offenders, the sentence procedures can’t be executed in a delicated measure. . Without a proper method to sentence these drug offenders, the effect of punishment is limited. This study argues that if punishment has no deterrent effect on drug offenders, a public policy of treating them as addictive patients might be worth of considering in the near future. .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10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11
第二章文獻回顧 17
第一節 量刑之基準 17
第一項 刑罰之目的 17
第二項 量刑基準之刑罰理論 19
第三項 量刑基準與責任刑法 28
第二節 他國之量刑準則 30
第三節 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醫療模式)之探討 35
第四節 施用毒品行為成罪化之探討 36
第五節 施用毒品之成因 39
第一項藥物濫用之成因 39
第二項施用毒品成因之相關理論 40
第六節 施用毒品再犯之成因 45
第一項 毒品再犯相關理論 45
第二項 施用毒品復發(風險預測相關因素)之文獻探討 48
第三章 研究設計 61
第一節 研究對象及範圍 61
第二節 研究資料來源 6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64
第四節 研究方法 65
第一項 資料處理 65
第二項 資料分析方法 68
第五節 研究倫理 69
第四章 研究結果 70
第一節 樣本人口特徵與使用毒品情況 70
第二節 人口特徵與毒品使用之差異性分析 80
第三節 影響施用毒品再犯的單一因素分析 89
第四節  勒戒或戒治期間長短決定因素之檢驗 95
第五節  再犯施用毒品之應執行刑度長短決定因素檢驗 10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9
第一節 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與量刑對停止施用毒品之刑罰效果 109
第二節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司法資料限制對學術研究之影響 114
第三節 妥適施用毒品罪量刑與處分之建議 118
參考文獻 123
附錄一: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表 129
附錄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修正草案 131

圖目錄
圖1-2- 1 :2004年1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處遇模式 4

圖1-2- 2 :2004年1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之處遇模式 4

圖1-2- 3:86至99年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之再累犯趨勢(單位:%) 7

圖1-3- 1犯罪人種類 10

圖2-5- 1 濫用毒品之成因 40

圖3-1- 1本研究對象說明圖 63

圖3-3- 1 研究架構圖 65

圖5-1- 1施用毒品再犯比例 110

圖5-1- 2漏斗效應(三三比例) 111


表目錄
表1-2- 1 86年至99年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及再累犯情形 (單位:人) 6

表1-2- 2 毒品在監受刑人、在監毒品再累犯情形 8

表2-2- 1美、英、澳之量刑改革模式之比較 33

表2-6- 1國內毒品再犯相關實證研究文獻彙整 56

表3-4- 1編碼表 66

表4-1- 1:樣本人口特徵 71

表4-1- 2:樣本施用毒品情況 72

表4-1- 3:樣本之社會支持系統 73

表4-1- 4:樣本之司法處遇類型 74

表4-1- 5:出所後再犯情況 75

表4-1- 6:樣本未再犯原因 75

表4-1- 7:樣本再犯之毒品級別 76

表4-1- 8:人口特徵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77

表4-1- 9:施用毒品習性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78

表4-1- 10:支持系統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80

表4-2- 1:自變項與再犯施用毒品之卡方檢定 81

表4-2- 2:再犯施用二級毒品樣本之人口特徵與「三犯」間之卡方檢定 84

表4-2- 3:「再犯一級或多種毒品」之人口特徵與「三犯」間之卡方檢定 86

表4-3- 1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N=149)之應執行刑刑度T檢定 89

表4-3- 2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N=149)之應執行刑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91

表4-3- 3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之應執行刑刑度T檢定 92

表4-3- 4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之應執行刑刑度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95

表4-4- 1 人口特徵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6

表4-4- 2:支持系統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7

表4-4- 3毒品施用習性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8

表4-4- 4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重要因素對「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9

表4-4- 5人口特徵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100

表4-4- 6支持系統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101

表4-4- 7毒品習性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102

表4-5- 1人口特徵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3

表4-5- 2支持系統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4

表4-5- 3施用毒品習性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4

表4-5- 4人口特徵對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5

表4-5- 5支持系統對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6

表4-5- 6施用毒品習性對再犯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7




圖5-1- 1施用毒品再犯比例 109
圖5-1- 2漏斗效應(三三比例) 110



表目錄
表1-2- 1 86年至99年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及再累犯情形 (單位:人) 6
表1-2- 2 毒品在監受刑人、在監毒品再累犯情形 8

表2-2- 1美、英、澳之量刑改革模式之比較 33

表2-6- 1國內毒品再犯相關實證研究文獻彙整 56

表3-4- 1編碼表 65

表4-1- 1:樣本人口特徵 70
表4-1- 2:樣本施用毒品情況 71
表4-1- 3:樣本之社會支持系統 72
表4-1- 4:樣本之司法處遇類型 73
表4-1- 5:出所後再犯情況 74
表4-1- 6:樣本未再犯原因 74
表4-1- 7:樣本再犯之毒品級別 75
表4-1- 8:人口特徵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76
表4-1- 9:施用毒品習性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77
表4-1- 10:支持系統與再犯之交叉分析 79

表4-2- 1:自變項與再犯施用毒品之卡方檢定 80
表4-2- 2:再犯施用二級毒品樣本之人口特徵與「三犯」間之卡方檢定 83
表4-2- 3:「再犯一級或多種毒品」之人口特徵與「三犯」間之卡方檢定 85

表4-3- 1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N=149)之應執行刑刑度T檢定 88
表4-3- 2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N=149)之應執行刑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90
表4-3- 3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之應執行刑刑度T檢定 91
表4-3- 4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之應執行刑刑度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94

表4-4- 1 人口特徵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5
表4-4- 2:支持系統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6
表4-4- 3毒品施用習性對施用第一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7
表4-4- 4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重要因素對「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8
表4-4- 5人口特徵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99
表4-4- 6支持系統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100
表4-4- 7毒品習性對施用第二級毒品「勒戒或戒治期間(月)」的迴歸分析 101

表4-5- 1人口特徵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2
表4-5- 2支持系統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3
表4-5- 3施用毒品習性對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3
表4-5- 4人口特徵對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4
表4-5- 5支持系統對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5
表4-5- 6施用毒品習性對再犯二級毒品「應執行刑度(月)」迴歸分析 106


壹、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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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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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景芳(1980)。德國量刑準則之立法沿革與檢討(下)。刑事法雜誌,24(5)。
2. 吳景芳(1980)。德國量刑準則之立法沿革與檢討(下)。刑事法雜誌,24(5)。
3. 吳景芳(1982)。人格責任論在量刑基準理論中之意義。刑事法雜誌,26(6)頁33-34、71。
4. 吳景芳(1982)。人格責任論在量刑基準理論中之意義。刑事法雜誌,26(6)頁33-34、71。
5. 吳景芳(2005)。刑法基本原則的抉擇。月旦法學,123。
6. 吳景芳(2005)。刑法基本原則的抉擇。月旦法學,123。
7. 李思賢、吳憲璋、黃昭正、王志傑、石倩瑜(2010)。毒品罪再犯率與保護因子研究:以基隆地區為例。犯罪學期刊,13(1)。
8. 李思賢、吳憲璋、黃昭正、王志傑、石倩瑜(2010)。毒品罪再犯率與保護因子研究:以基隆地區為例。犯罪學期刊,13(1)。
9. 李茂生(2013)。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法官協會雜誌,15。
10. 李茂生(2013)。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法官協會雜誌,15。
11. 林佳璋、駱宜安(2004)。藥物濫用行為之分析。警學叢刊,35(3)。
12. 林佳璋、駱宜安(2004)。藥物濫用行為之分析。警學叢刊,35(3)。
13. 陳仟萬(2000)。論毒品的概念與種類。軍法專刊,46(6),頁32。
14. 陳仟萬(2000)。論毒品的概念與種類。軍法專刊,46(6),頁32。
15. 黃春美(2010)。毒品施用者再犯危險因子分析及預測。犯罪學期刊,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