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論國際公約之法律地位,次再於各章中討論兩岸海商法有關船舶碰 撞規定之異同:先澄清船舶之概念、再敘明傳統船舶碰撞之概念、船舶碰 撞之原因,並以碰撞發生之原因加以歸納論述船舶碰撞之責任型態。過失 之船舶為船舶碰撞各型態中首要問題,其亦涉及確定過之一般和特殊原則 、及責任分配問題--即平均過失原則和比例過失原則,本文亦加以申論 探討。惟兩岸有關船舶碰撞之規定,能否解決我國和大陸間發生船舶碰撞 時之問題,誠值考量。故除綜合比較大陸兩岸海商法有關船舶碰撞規定之 異同外,並重新定位國際公約在我國之法律定位為具有國際習慣法之性質 ,以為解決兩岸船舶碰撞問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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