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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旨在探討信託投資公司改制後對金融體系、信託投資公司本本身 之影響,並對未來信託商品發展,政府在法令規範上所應扮演之角色及業者 所需注重之環節作進一步之深入了解.而根據本文研究結果發現,信託投資 公司改制成銀行,對於原先政府所賦予之開發性金融、 中長期金融、投資 性金融及財務管理之功能,或因改制後仍可繼續執行,或因金融體系中巳有 其它金融機構來承擔其功能,將不會對金融體系之運作 造成嚴重之影響; 而改制後雖會有每股盈餘迅速稀釋的不利情況,但因可享有增設分支機構 之腳步加快、資金成本降低(在繼續承作保本保息業務之情況下)、業務範 圍擴大等好處(如外匯業務、貨幣市場之經紀、自營業務),長期來看,改 制是擴大生存空間之明智抉擇.至於未來信託商品發展,在金錢信託方面將 走向小額化,而目前巳有良好發展之證券投資信託應可日益蓬勃發展, 最 具發展潛力的則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在金錢以外之信託方面,有價證券信 託隨著證券市場之日趨繁榮將可逐漸茁狀;此外,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風 氣之轉變,只要業者肯投注心力推廣遺囑信託,未來應會有不錯之發展. 當然信託商品要有良好之發展,除業者在開發商品時應仔細考慮信託財產 之標的市場特性、受託人報酬、...等問題外,政府法令之規範亦是重 要之因素,舉凡稅制、舉債額度、...等相當重要,唯有建全之信託相 關法令才可促進信託事業之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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