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由於地價較低,土地取得容易且極具景觀潛力,近年來在國內掀起開發熱潮, 但卻也產生了許多問題:其些使用的開發區位過於集中(如高爾夫球場);環境資源 與生態平衡的破壞;公共設施不足、坡地超限利用……等現象,在在顯示山坡地開發 在計畫體系上、開發管制上、管理法令上有其缺失。因此,本研究乃以非都市土地山 坡地為對象,嘗試解決此等問題。 本研究透過山坡地土地使用的特性、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之內涵、以及環境規劃與管理 理論等基本理念之探討,借鏡於美、日兩國山坡地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施行方式,以 及向政府有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的訪談結果,分別提出台灣地區山坡地土地使用計畫體 系、開發管制以及管理法令的改進策略。其主要的結論如下: 一、在計畫體系方面: (一)短期而言:應授予綜開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法定地位,並加強各層級計 畫的內容;儘速研擬非都市土地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全面檢討用地編定;藉由縣( 市)綜合發展計畫的擬定,作為茖實上位計畫的實施工具,以使山坡地的土地使用能 布短期內納入計畫體系的規範範疇。 (二)長期而言:應打破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區隔,而以縣(市)整體作為規劃考 量的對象;並積極建立各種土地使用圖形庫及資料庫系統;而在上位計畫指導下,以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綱要性地安排各縣(市)的發展方向及土地使用的區位,並以 地區計畫作為地區發展之實際指導方針,如此,所有山坡地的開發建設始有依循方向 。二、在開發管制方面: 對於山坡地應建立資源分等級與評鑑標準,採用績效管制方式,管制山坡地的土地使 用,並明確訂定開發許可的實行要件柔機制;另外,審核過程中應提供民眾參與的機 會;並統一山坡地開發管制的主管機關為:縣(市)規劃部門,且組成常設性的開發 許可審查委員會,明定委員權限及議事規則;最後並建議應簡化番核程序,以二級制 取代現行三級制的繁覆審核過程。 三、在管理法令方面 山坡地審核工作應發展為計畫許可、規劃設計許可、整地許可及建築許可等四階段審 核;為確保審核的品質,應建立外審制度;配合四個審核階段,提出各專業技師參與 山坡地開發計畫的時機及權責;應適當調整山坡地的建築容積管制;坡地可發展築用 地與坡度之間的關係,可配合「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作適當之規定;建立切 結保證金制度;強化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及層次;盡速研擬「規劃與施工設計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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