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詐欺罪是財產犯罪中之一重要類型犯罪,對人民之財產法益保障堪稱重要。惟現 行刑法中有關詐欺罪之規定,在構成要件之明確性上尚嫌不足,其中「財產損害」是 否為詐欺罪之成立要件之一,在學說及實務上已趨一致,認其乃不成文之構成要件要 素。然其意義究意為何,對於詐欺罪責之影響甚大,在德國及日本已有豐富之討論, 而我國則付之闕如。因此本論文乃以德國及日本之學說判例為中心,加以歸納分析, 並就我國學說及實務之見解略作評述,期以得到正確之概念。所參考之文獻包括中、 日有關此問題之解釋例、判例、專論及重要教科書。 本文計分六章,玆簡述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前言。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及問題之提出。並將寫作之結構予以概述,以利 閱讀。 第二章:詐欺罪之本質及保護法益。先介紹財產犯罪之學說分類並稍加批評,再提出 本文對詐欺罪歸類之見解。最後檢討詐欺罪之保護法益是否兼及交易上之誠實信用原 則。 第三章:詐欺罪之行為要件。就詐騙行為、陷於錯誤、財產處分等要件,整理國內外 學說、實務之見解,分別予以檢討。 第四章:財產損害是否為詐欺罪成立要件之一。欲明財財產損害之意義,必先肯定財 產損害之必要性,但兩者並非一事,在此予以釐清。 第五章:詐欺罪中財產損害之意義。分別從侵害全體財產之角度及侵害個別財產之角 度,說明財產損害之意義,進一步判斷我國詐欺罪之規定究何所屬。其中,關於全體 財產部分,詳細介紹德國之學說判例,以明了其理論之始末變遷及優劣;關於個別財 產部分,則經由日本學說、判例之考察,以了解該問題之核心及一般趨勢。最後,並 以本文見解對國內學說、實務稍加評述。 第六章:結論。本章乃對前述各章之內容重點,略為敘述,以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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