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為不動產之特定債權,搭建通往物權領域的橋樑,用以填補 債權與物權間之空隙,俾民法體系環環相扣,連成一氣,使其整體機制, 得以暢順運作,功能發揮至極致。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德、瑞民法採 行形式主義,對於特定物債權,未完成登記之前,其過渡階段,尚處於浮 動而不明確之狀態,為確保此債權的實現,遂於物權編明定預告登記。日 本及我國均沿用德國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在我國施行,已七十有餘 年,在學理探討及實務運用上,皆屬罕見。預告登記有預警、保全順位及 權利的效力,在不動產交易上,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本文對於預告登記 ,以比較法研究,冀能重新釐清當初立法政策,建構法律體系,全面發揮 應有功能,以保障不動產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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