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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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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秉毅
研究生(外文):
Pingi Lin
論文名稱:
不動產承攬人抵押權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The Mortgage of Real Property Undertaker
指導教授:
吳瑾瑜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原大學
系所名稱:
財經法律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5
畢業學年度:
9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25
中文關鍵詞:
承攬人
、
抵押權
、
承攬人抵押權
外文關鍵詞:
Mortgage
、
Real Property Undertaker
相關次數:
被引用:
6
點閱:749
評分:
下載:172
書目收藏:6
摘 要
承攬人抵押權制度,乃於民國十八年間基於農業生活型態,國家為施予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繁榮,而效尤羅馬法上之「不以時間先後來評價,而依其原因來評價」之特權制度,遂制定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承攬人抵押權,並予以「法定化」,成為法定抵押權,藉以保障勞動者之承攬人權益。民法修正前,承攬人抵押權之規定即存有許多爭議問題,未獲得解決;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後,除解決定作人與金融機構授信融資之交易安全問題外,另增加諸項新生的爭議問題,頗值研究。
本文研究方法及流程,先以歷史研究法之觀點,考察舊法上承攬人抵押權之立法過程及立法者真意,及民國八十八年修法之起因與理由,藉以鑑往知來。同時,參引與承攬人抵押權制度相類似之日本不動產先取特權之立法例,以歸納法,歸納、整理並分析在研究期間所蒐集之具體實務案例,配合實證法,驗證、評量承攬人抵押權在實際上所遭遇之問題與其對社會之影響,資為深入探討、論述。
全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概述研究之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承攬人抵押權概論,先說明承攬人抵押權之意義、立法沿革、修正理由及解析,續對日本不動產先取特權之立法例作概述。第三章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就修法後其「登記」性質,是「生效要件或對抗要件」作深入研究。第四章承攬人抵押權之成立要件,說明承攬人抵押權之法律關係、主體、客體、擔保債權範圍及其登記程序。第五章預為抵押權登記,首就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意義、登記程序與效力作論述;末就預為抵押權登記與預告登記作比較,解析其相同處與相異處。第六章相關問題研究,就實務上與學術上尚有爭議之問題作深入論述,共探討三個問題,一、承攬人抵押權之客體是否及於工作物之基地?二、增建部分是否為承攬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三、承攬人可否拋棄其法定抵押權?第七章結論,總結各章之論點,提出檢討及修法建議,俾對承攬人抵押權問題之解決有所助益。
ABSTRACT
The mortgage system for contract undertakers was initiated in year 1929; based upon the agriculture life style the n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encouraging the social prosperity adopted the privileged right of 「not assessed by the time before/after, but by the causation」from Roman Law and enacted the Civil Law Code number 513 for the mortgage of undertakers, and 「legalized」 it which became legitimate mortgage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undertakers (the laborers). Prior to the amendment of Civil Law, there existed many unsolved issues on the regulations of undertaker mortgage, and after the amendment in 1999, besides the solution for secured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subscribers and the financial institutes for the credit loan, there also arose many new issues which were worth studying.
The method and flow of this study are planed first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istory research to examine the legis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true 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ors in the old law, and also the causes and reasons of the amendment in 1999; learning from the history and foresee the future. In the meantime, taking reference of the legislature of Japanese real estate pre-obtain privilege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system of undertaker mortgage, and using the induction method to induce、sort and analyse the concrete practical cases that were gathered during the research period of time, and to co-op with empiricism to verify and evaluate the encountered problems of the undertaker mortgage and its influence to the society, and all these will be explored and discussed.
There are 7 chapters in this article. The first chapter is introduction which states generally the motive、purpose、study scope and method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summary of undertaker mortgage, firstly explain the meaning、legislation background、reasons for amendment and analysis of the undertaker mortgage, then making the general statements about the Japanese real estate pre-obtain privilege.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nature of the undertaker mortgage, making further study of the「registration」nature after amendment, on the subject of 「Is it a validity factor or resistance factor」.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establishing factors of undertaker mortgage, explaining its legal relationship、subjective body、objective body、guaranteed debt scope and its registration procedure.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pre-registration of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firstly are the statements of the meaning、registration procedure and the effect of the pre-registration, then making the comparison of mortgage pre-registration and prophesy registration, analyzing the equivalence and the difference.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study of relating questions, making statements in depth on those pending issues practically and academically, and totally are three problems in discussion: 1) Dose the objective body of mortgage undertaker include the foundation land of the construction? 2) Are the new attachments also effectively included in the undertaker mortgage? 3) Could the undertaker abandon his statutory mortgage? The seventh chapter is the conclusion, concluding the issues in each chapter, issuing the discussion and amendment suggestions for the possible advantages to the solution for the problems of undertaker mortgage.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0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02
第二章 承攬人抵押權概論………………………………………05
第一節 承攬人抵押權意義……………………………………05
第二節 立法沿革………………………………………………06
第三節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修正說明與分析………………08
第四節 日本立法例概述………………………………………11
第一項 先取特權之意義……………………………………11
第二項 先取特權之立法意旨………………………………12
第三項 先取特權之成立要件………………………………14
第一款 須經登記…………………………………………14
第二款 權利範圍…………………………………………15
第四項 先取特權之效力……………………………………16
第一款 逾期登記之效力…………………………………16
第二款 競合之先取權次序………………………………17
第三款 先取特權拋棄之效力……………………………17
第五節 小 結…………………………………………………18
第三章 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21
第一節 民法債編修正前………………………………………21
第二節 民法債編修正後………………………………………21
第一項 從本條修正之立法過程言…………………………22
第二項 從新近發表之法學論著言…………………………24
第一款 登記生效要件說…………………………………24
第二款 登記對抗要件說…………………………………25
第三項 修法後之法院見解…………………………………26
第一款 採登記生效要件說………………………………27
第一目 法定抵押權未登記,不得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27
第二目 法定抵押權未登記,不得訴請確認其存在 …29
第三目 法定抵押權未登記,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30
第二款 採登記對抗要件說………………………………31
第一目 僅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31
第二目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併同辦理登記…………32
第三款 採登記請求權說…………………………………33
第一目 僅能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不得確認其存在……33
第二目 請求預為法定抵押權登記……………………34
第三目 請求為法定抵押權登記暨預為法定抵押權登記……36
第四款 小結………………………………………………37
第四項 「得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性質……………40
第五項 本文見解……………………………………………43
第一款 就法條之修正理由而言…………………………44
第二款 就條文之文義解釋而言…………………………44
第三款 就建築物之定義而言……………………………45
第四款 日本不動產先取特權立法例的啟示……………45
第五款 小結-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已登記之權利人……46
第四章 承攬人抵押權之成立要件………………………………49
第一節 設定承攬人抵押權之基礎法律關係…………………49
第二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主體…………………………………49
第一項 主承攬人……………………………………………49
第二項 次承攬人……………………………………………49
第一款 水泥工、木工、水電等小包商部分……………50
第二款 承做裝潢之小包商部分…………………………50
第三款 承做模板之小包商部分…………………………51
第四款 小 結……………………………………………52
第三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客體…………………………………53
第一項 以建築物物或工作物為客體………………………54
第二項 工作物須定作人所有………………………………57
第三項 工作物須為新建、增建或重大修繕………………57
第四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擔保範圍……………………………59
第一項 民法修正前…………………………………………59
第二項 民法修正後…………………………………………61
第一款 限於約定報酬額說………………………………61
第二款 包括「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說………………61
第三款 小結—採「包括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說」較妥適…62
第五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登記…………………………………64
第一項 民法修正前…………………………………………64
第一款 原則上不須登記…………………………………64
第二款 例外須登記………………………………………64
第二項 民法修正後…………………………………………65
第一款 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意義………………………65
第一目 一般抵押權登記………………………………65
第二目 預為抵押權登記………………………………65
第二款 登記申請人………………………………………66
第一目 雙方會同申請…………………………………66
第二目 承攬人單獨申請………………………………66
第三款 應備文件…………………………………………68
第四款 登記時期…………………………………………69
第一目 於完成工作時申請……………………………69
第二目 於開始工作前申請……………………………69
第三目 於工作物辦竣總登記後申請…………………70
第五款 登記之態樣………………………………………71
第一目 一般抵押權登記之態樣………………………71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態樣…………………71
第六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優先次序……………………………72
第一項 民法修正前…………………………………………73
第二項 民法修正後…………………………………………74
第五章 預為抵押權登記…………………………………………75
第一節 意 義…………………………………………………75
第二節 登記申請人……………………………………………76
第三節 應備文件………………………………………………76
第四節 登記時期………………………………………………76
第一項 於開始工作前申請…………………………………77
第二項 於開始工作中申請…………………………………78
第三項 於建物已完成尚未辦理保存登記前申請…………78
第四項 小 結………………………………………………79
第五節 登記內容………………………………………………82
第六節 登記規費………………………………………………83
第七節 登記效力………………………………………………84
第一項 具有保全效力………………………………………84
第二項 具有公信效力………………………………………85
第三項 不具有物權效力……………………………………86
第八節 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消滅………………………………88
第九節 預為抵押權登記與預告登記之比較…………………88
第一項 預告登記概說………………………………………88
第二項 二者相同處…………………………………………92
第一款 同具有保全效力…………………………………92
第二款 同具有公信效力…………………………………93
第三款 同不具有物權效力………………………………93
第三項 二者相異處…………………………………………94
第一款 定義不同…………………………………………94
第二款 法源不同…………………………………………95
第三款 登記之原因不同…………………………………95
第四款 單獨申請之受限不同……………………………95第五款 登記檢附文件不同………………………………95
第六款 申請登記之時期不同……………………………96
第七款 登記規費繳納不同………………………………96第八款 登記之標的不同…………………………………96
第九款 期待內容不同……………………………………97
第十款 登記效力不同……………………………………97
第十節 小 結…………………………………………………98
第六章 相關問題研究 …………………………………………101
第一節 承攬人抵押權之客體是否及於建物之基地?…………101
第一項 民法修正前 ………………………………………101
第一款 學說上見解 ……………………………………101
第一目 甲說 …………………………………………101
第二目 乙說 …………………………………………101
第三目 小結 …………………………………………102
第二款 實務上見解 ……………………………………102
第一目 早期 …………………………………………102
第二目 近期 …………………………………………102
第二項 民法修正後 ………………………………………103
第三項 實務見解對法條作限縮解釋之妥適性 …………104
第一款 就法條之文義解釋以觀 ………………………104
第二款 就民法典之編排以觀 …………………………105
第三款 就立法目的觀之 ………………………………105
第四款 就國宅法定抵押權之比較觀之 ………………105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06
第一款 如為工作物之重大修繕時 ……………………106
第二款 如為工作物之新建,然該工作物並具獨立性及經濟性時 ……106
第三款 如為工作物之新建,然該工作物並不具獨立性及經濟性時 …106
第四款 小結 ……………………………………………108
第二節 增建部分是否為承攬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110
第一項 增建部分為原建物外另一獨立的物 ……………111
第二項 增建部分為原建物之附屬物 ……………………112
第三項 增建部分為原建物之一部分 ……………………113
第一款 原建物之一部份=構造上不獨立+使用上獨立………113
第二款 原建物之一部份=構造上不獨立+使用上不獨立 …114
第四項 小 結 ……………………………………………115
第一款 原建物外之獨立物,不為原承攬人抵押權效力所及…116
第二款 原建物之附屬物,可為原承攬人抵押權效力所及……116
第三款 原建物之一部分,可為原承攬人抵押權效力所及……116
第三節 承攬人可否拋棄其法定抵押權? …………………118
第一項 民法修正前 ………………………………………118
第二項 民法修正後 ………………………………………120
第一款 若採登記生效要件 ……………………………120
第一目 已為抵押權登記 ……………………………120
第二目 尚未抵押權登記 ……………………………120
第二款 若採登記對抗要件 ……………………………121
第一目 已為抵押權登記 ……………………………121
第二目 尚未抵押權登記 ……………………………121
第三項 承攬人向銀行所出具「法定抵押權拋棄書」之效力? …122
第一款 早期實務見解 …………………………………122
第一目 拋棄屬處分行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122
第二目 縱未為設定登記,仍須經登記,始得拋棄…124
第二款 近期實務見解 …………………………………124
第一目 承攬人應受拋棄契約之拘束 ………………124
第二目 如同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不須登記 …125
第三目 拋棄後再主張其存在,有違誠信原則 ……126
第四目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發生拋棄效力 ………127
第四項 小 結 ……………………………………………128
第七章 結論暨未來修法建議 …………………………………131
第一節 結論 …………………………………………………131
第一項 物權公式原則與承攬人之保護應兼顧 …………131
第二項 採登記對抗要件,方能保護承攬人之權益 ……132
第三項 維持修法前承攬人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133
第四項 以預告登記替代預為抵押權登記 ………………135
第五項 賦予次承攬人取得權利質權 ……………………136
第六項 視情況而定承攬人抵押權之客體 ………………137
第七項 承攬人抵押權經拋棄後,不得再主張其存在……139
第二節 未來修法之建議 ……………………………………140
第一項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修正之建議 …………………140
第二項 相關法律修正之建議 ……………………………145
參考文獻 …………………………………………………………147
附錄:
0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五五號之民事裁定書
(註48,頁27)…………………………………………155
02.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民事裁定書
(註49,頁29)…………………………………………… 159
0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民事判決書
(註50,頁29)……………………………………………161
0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五二號判決書
(註51、52,頁30、31)……………………………………163
0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判決書
(註53,頁32)……………………………………………165
0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判決書
(註54、61,頁34、41)…………………………………181
07.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判決書
(註55,頁34)……………………………………………183
0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九二號判決書
(註56,頁35)……………………………………………185
09.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七號判決書
(註57、頁36)……………………………………………189
10.登記機關製作之「預為抵押權」登記於暫編建號之建物標示部,其登記情形之樣本(註113,頁83)………………193
11.為保全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所為預告登記之登記簿謄本
(註130,頁93)…………………………………………195
12.為保全附條件請求權所為預告登記之登記簿謄本
(註131,頁93)…………………………………………197
1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民事判決書
(註165,頁124)………………………………………199
14.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二號民事判決
(註167、170,頁125、127)…………………………201
1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
(註171、172,頁127、128)…………………………209
參考文獻
壹、書 籍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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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一九九八年,初版,臺灣大學法學院事務組。
03.王澤鑑著,民法總則,二○○○年九月,增訂版,三民書局。
04.史尚寬著,債法各論(上),民國五十六年,三版,自刊。
05.史尚寬著,債法各論,民國六十六年,五版,自刊。
06.史尚寬著,物權法論,民國七十六年,六版,三民書局。
07.成 君著,最新海商法,二○○二年三月,初版,神州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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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修訂三版,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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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林良平編著,註釋民法(八)物權(三),昭和四十年,初版,有斐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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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田中整爾著,物權法,一九九九年,第二版,法律文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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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柚木馨、高木多喜男著,擔保物權法,昭和五十九年七月,初版,有斐閣。
17.我妻榮著,擔保物權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初版,岩波書局。
18.見道垣內弘人著,擔保物權法,一九九七年十月,初版,三省堂。
19.川井健著,擔保物權法,一九八一年,初版,青林書院。
20.遠藤浩等編,民法(三)物權擔保,一九九七年,四版,有斐閣。
21.近江幸治著,擔保制度的研究,一九八九年,初版,成文堂。
22.近江幸治著,債權總論,一九九四年,初版,成文堂。
貳、專論、期刊
01.王富茂著,淺論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及其實行,土地事務月刊,第一七九期,民國七十五年五月。
02.王澤鑑著,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對物權行為適用之基本問題,法學叢刊,第一二三期,民國七十四年七月。
03.辛其亮著,民法五百十三條對營建工程之影響,營造天下雜誌第六七期,民國九十年七月。
04.洪三雄著,法定抵押權與約定抵押權競合之研究,華銀金控月刊,第二六卷第九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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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林永汀著,論不動產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現代地政,第二五四至二六○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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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許仁舉著,抵押權之理論與登記實務,土地事務月刊,第三八二期,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11.許仁舉著,土地登記效力相關問題簡介,土地事務月刊,第三八三期,民國九十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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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張漏龍著,敘論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法律問題,農訓雜誌,第十二卷第三期,民國八十年六月。
17.張漏龍著續論次承攬人得否主張法定抵押權,農訓雜誌,第十八卷第八期,民國九十年八月。
18.陳慈鳳著,析論地上權及法定抵押權,考選情報--法學講座民事法科,第二一期,民國九十年三月。
19.彭忠義著,論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從屬性,現代地政,第二四六期,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20.溫豐文著,費用性抵押權優先效力之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四期,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21.楊與齡著,法定抵押權之登記及順位,法令月刊,第二八卷第三期,一九七七年三月。
22.蔡明誠著,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月旦法學雜誌,第六五期,二○○○年十月。
23.蔡明誠著,土地登記之公信力,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八期,二○○一年一月。
24.廖義男著,法定抵押權與設定抵押權並存時受清償之順序,台大法學論叢,第十三卷二期,一九八三年。
25.鄭冠宇著,抵押權之設定與其原因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五九期,二○○四年六月。
26.劉家祥著,論承攬人之抵押權,法學叢刊,第一八四期,民國九十年十月。
27.謝在全著,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與特性--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草案解釋,法令月刊,第五一卷二期,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28.謝在全著,共同抵押權之研究,法令月刊,第五一卷第十期,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29.謝在全著,承攬人抵押權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六九期, 二○○一年二月。
30.謝在全著,抵押權物上請求權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二期,二○○一年五月。
參、其 他
01.內政部編,地政法令彙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版,內政部員工福利委員會。
02.內政部編,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修正版),民國八十五年六月版,內政部地政司。
03.內政部編,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修正版),民國九十一年八月版,內政部地政司。
04.王松山著,土地法規,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修訂四版,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
05.司法行政部編,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要旨彙編,第一卷,一九八七年,司法院秘書處。
06.司法周刊社編,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七十一年十二月,初版,司法周刊雜誌社。
07.司法院公報,第四十四卷,第十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司法院秘書處。
08.法務部公報,第二○七期,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法務部秘書處。
09.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法務法律事務司。
10.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法務法律事務司。
11.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法務法律事務司。
12.林誠二著,論法定抵押權新舊法之適用問題,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二○○二年,學林文化。
13.黃宗樂監修,模範新六法民事法編,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初版,保成法學苑。
14.孫憲忠著,德國物權法,八十八年八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
15.趙文伋、徐立、朱曦合譯,德國民法,八十一年二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
16.王書江、曹為合譯,日本民法,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
17.尹 田著,法國物權法,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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