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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家瑤
研究生(外文):Chia-yao Lin
論文名稱:私人不法竊聽竊錄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研究-兼論國家違法監聽取證
論文名稱(外文):Prohibit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of Wiretapping and recording of Private Criminal Behavior- Prohibit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of the Illegal Supervising of Country
指導教授:楊雲驊楊雲驊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Yun-hua Ya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0
畢業學年度:9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4
中文關鍵詞:通訊監察證據禁止竊聽私人取證
外文關鍵詞:Communication SurveilancePrphibition of Evidence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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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對人民真正有可能造成侵害的基本權集中在秘密通訊權與隱私權,而秘密通訊權主要即在促成隱私的「通訊」,借由電話通訊的通訊管道與空間範圍,均受秘密通訊權的保障。但居住自由權則強調空間隱私權的保護,故以監聽器在住居所當中所為的通訊,同時構成對通訊秘密權、隱私權、居住自由權的限制。這也是通訊保障監察法禁止對住居進行監聽之理由。

監聽強制處分依合憲性審查可得出應可立法規範使之合乎法律保留,終於在1999年公布實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使得監聽不必再依附在其他實施要點或辦法下。立法之後,合法取得通訊監察之監聽,僅為監聽程序之基本程序要件,但仍有其他實質要件必須遵守。藉由通保法之保障,幾能完全杜絕國家對人民有過當隱私權之侵害,即使真有過當之侵害,法律上為保障人民而有證據排除理論來判斷,通保法新修正後更加大加強了證據排除法則之範圍與效力,使落入違反通保法情節重大之情形即為證據排除。但相對應於國家監聽的保障,私人竊聽卻並無相對應之程序與實質要件,所導致之結果即為私人竊聽竊錄所取得證據能力判斷眾說紛紜。

在私人不法竊聽竊錄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上,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上,美國之證據排除法則是在第四憲法修正案的架構下,採容許說為主流,認為私人取得證據不論合法非法皆無證據排除之效果;德國法界則認為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亦有證據之資格,不應排除其使用,僅在極端違反人權案例,才有例外禁止使用(如嚴刑逼供強迫被告寫自白書)亦即若私人有強暴脅迫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則不得為做為審判中證據加以使用。

但目前法院可任意對私人竊聽竊錄取得證據採用不同法理選擇判斷標準,表面上雖是尊重法院之意見,實際上卻形同放任法院造法。使人民無法預期法院之判決結果。故提出以領域理論所涉及之三階判斷,以隱私權受侵害人實際上受侵害之程度,究竟是否尚在人類核心隱私權範圍之內外,判斷應不應該排除此種私人所取得證據。
The issues of the infringements of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focus on the rights of communications in secret and privacy. That is to promote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to privacy of the main "communication" through the telephone communication range of communication channels and space are subject to the right of secret communication protection. However, the right to live free space is emphasized privacy protection, so as to monitor the order in occupied premises in which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nstitutes a communication secret, privacy, freedom of residence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This is also the “Communications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on Act” prohibits eavesdropping on the Residence of the reasons.

Monitoring of enforcement action can be drawn according to the review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legislative norms should be able to keep within the law so that, finally promulgated in 1999, " Communications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on Act " that made no further monit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lements or embedded within the other under way. Enactment of legislation, lawfully obtained the monitoring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monitor, only the basic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listener, but there are other substantial elements must be observed. By-pass Protection Act to protect, was almost able to completely eliminate that the ratio legis behind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ce is to deter future police illegal conduct.

If Government causes excessive privacy of the infringement, the new Act expands the scope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s of evidence and effectiveness, to fall into a major violation of pass protection laws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shall be excluded the evidence. It follows that e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 by a private person is admissible in principle collected by means of unlawfully evidence obtained.

However,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onitoring, but there is no corresponding private wiretapping procedures and substantive elements, the results caused by theft shall be recorded by the private sector to obtain wiretap evidence the ability to determine different opinions.

Theft in the taking of private criminal wiretap evidence was competent to judge the evidence, the evidence of ability to judge whether, the United States Exclusionary Rule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adopted that allowed for the mainstream, to obtain evidence that both legal and illegal private are no evidence to exclude the effect; Germany Dharma Realm is evidence that the private law of evidence, there is evidence of qualifications, should not preclude its use only in extreme cases of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hibiting the use of only exceptions (such as torture to force the defendant to write a confession) that is, if there is violence in private evidence obtained by coercion, is not to be used as evidence in the trial.

Therefore, such rationale is not able to clarify the dilemma on whether the evidence obtained illegally by a private person could be admissible in court, where the court examines the evidence ex officio. This paper argues that since the purpose of the “Communications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on Act” is for deterring future police illegal conduct. Moreover, there is no basis for applying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ce to evidence obtained illegally by a private person. Evidence unlawful obtained by a private person should be tested by Constitution examination. If evidence could not be suppressed by court’s initiative for violating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shall not take this evidenc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1
第三節 文獻探討 2
第四節 研究方法 2
第五節 預期結果 3
第二章 證據排除法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之運用 4
第一節 證據排除之意義 4
第一項 概說 4
第二項 理論基礎 4
第一款 憲法的直接命令 4
第二款 司法的正潔 5
第三款 嚇阻理論 6
第三項 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之法理基礎 6
第二節 證據排除法則適用之範圍 7
第一項 證據排除法則之限縮 7
第一款 限以公權力之行使為適用客體 7
第二款 限制主張證據排除主體為權利受侵害之被害人 8
第三款 善意信賴之例外 8
第二項 證據排除法則之衍生法則及其例外 9
第一款 獨立來源之例外 9
第二款 必然發現原則 9
第三款 稀釋原則 10
第三節 證據禁止概念 10
第一項 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11
第一款 權利領域理論之提出 11
第二款 規範保護目的理論 13
第三款 資訊分配理論 13
第四款 國家發現真實自我設限理論 14
第二項 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15
第一款 意義與發展歷程 15
第二款 法律依據與學說爭議 15
第四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規定 16
第一項 絕對證據排除 17
第一款 筆錄與被告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 17
第二款 未經具結之證言及鑑定意見 18
第三款 非任意性之自白 19
第二項 相對證據排除 19
第一款 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等候期間或夜間訊問之違反 20
第二款 違反告知義務 20
第三項 權衡法則 20
第三章 國家監聽之證據排除 23
第一節 監聽可能侵害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23
第一項 監聽之意義、方法及性質 23
第一款 監聽之意義及方法 23
第二款 監聽之性質 24
第二項 監聽可能侵害人民憲法上的權利 24
第一款 秘密通訊自由 25
第二款 隱私權之概念 26
第三款 言論自由權 27
第四款 居住自由權 27
第五款 不自證己罪原則 28
第六款 小結 28
第二節 監聽對基本權干預之合憲性檢驗 29
第一項 形式檢驗標準-法律保留原則 29
第二項 實質檢驗標準-比例原則 29
第三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沿革與修正 30
第三節 國家機關實施監聽之證據排除 31
第一項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之規範 31
第一款 發動監聽之形式要件 31
第一目 審判權與管轄權 31
第二目 檢察官為聲請人之書面聲請 32
第三目 法定應記載事項 32
第四目 緊急監聽 32
第二款 發動監聽之實質要件 32
第一目 重罪原則 32
第二目 嫌疑門檻及相關性原則 34
第三目 補充性原則 34
第三款 執行監聽要件 35
第一目 執行場所之限制 35
第二目 一定期間原則 35
第三目 通知義務 36
第二項 違法監聽之證據能力評價脈絡 37
第一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前 37
第二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後 38
第三款 第二次修法後 39
第三項 國家機關監聽合法監聽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40
第一款 傳聞禁止 40
第二款 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交付與國家 42
第三款 毒樹果實原則 42
第四項 國家機關違法監聽取得證據之使用禁止 42
第一款 違反程序要件 42
第一目 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42
第二目 違反書面要式要件 43
第二款 違反實體要件 45
第一目 重罪原則 45
第二目 嫌疑門檻及相關性原則 46
第三目 必要性 46
第三款 其他要件之違反 47
第一目 期間限制原則 47
第二目 事後通知原則 48
第四款 得一方同意監聽為違法監聽? 49
第五款 另案監聽為違法監聽? 50
第六款 小結 54
第四章 私人不法竊聽竊錄取證之證據排除 55
第一節「私人」取證之意義與範圍 56
第二節 私人取得證據種類與行為態樣 58
第一項 私人取證落入不法取證之範疇 58
第一款 阻卻違法事由之判斷 58
第一目 依法令之行為 58
第二目 正當防衛 58
第三目 緊急避難 58
第四目 業務上正當行為 58
第五目 被害人承諾 58
第六目 教師懲戒權 59
第七目 義務衝突 59
第二款 私人不法取證之判斷流程 59
第二項 私人取證之證據種類 60
第三節 私人不法竊聽竊錄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60
第一項 私人取證是否限制使用 60
第一款 容許說 60
第二款 排除說 62
第一目 法規範一致說 62
第二目 違反憲法基本權 62
第二項 實務見解 63
第一款 法院自由判斷說 63
第二款 容許說 63
第一目 絕對容許說 63
第二目 相對容許說 65
第三款 排除說 67
第一目 絕對排除說 67
第二目 相對排除說 68
第三項 目前實務見解認定標準與評析 69
第一款 私人不法竊聽竊錄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理由 69
第一目 不在憲法規範範圍 69
第二目 不合於嚇阻理論 69
第二款 私人使用竊聽竊錄蒐證否定其證據能力理由 70
第一目 基本權之保障 70
第二目 為擔保司法的正潔性 70
第三目 基於比例原則 70
第三款 證據排除流程圖 71
第四節 小結 72
第五章 私人不法竊聽竊錄與國家違法監聽取證之比較與建議 74
第一節 私人竊聽竊錄與國家監聽之比較 74
第一項 監聽與竊聽之差異 74
第二項 行使場域可能有所不同 76
第一款 對住宅放置竊聽器的禁止 76
第一目 國家行使監聽之禁止規範 76
第二目 私人行使竊聽之禁止規範 79
第三目 兩者間之差異 79
第二款 對住宅外放置竊聽器監聽住宅的禁止 79
第一目 國家行使監聽之禁止規範 79
第二目 人民在住宅外行使竊聽之相關法律限制 80
第三目 國家與人民行使竊聽證據法上之差異 80
第三款 對汽車放置竊聽器的禁止 80
第一目 國家行使監聽之禁止規範 80
第二目 私人行使竊聽之禁止規範 82
第三目 國家與人民行使竊聽證據法上之差異 82
第四款 小結 82
第三項 遵守法定程序與否之差異 82
第四項 憲法上地位不同 82
第一款 國家監聽與人民防禦權功能的保障 82
第二款 要求國家對私人竊聽定立禁止規範的受益權功能 83
第三款 證據排除法則與私人竊聽竊錄取證之基本權衝突 85
第四款 小結 86
第五項 證據排除法則介入之差別 86
第六項 小結 86
第二節 相同情形私人竊聽竊錄與國家違法監聽取證之證據能力比較 86
第一項 證據能力有無 86
第二項 侵害人民權利 87
第三項 小結 87
第三節 私人竊聽竊錄所得證據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87
第一項 私人自行竊聽竊錄取證之必要性探討 87
第一款 私人應得自行取證 87
第二款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並無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 90
第三款 訴訟程序上不應排除被害私人違法所取得之證據 90
第二項 肯定私人竊聽竊錄取證證據能力之難題 91
第一款 程序涉及問題 91
第二款 社會風氣影響 93
第三項 私人竊聽竊錄證據能力有無應依侵犯隱私權程度判斷 94
第一款 目前判斷私人竊聽竊錄取證理論之妥當性 94
第二款 應以權利領域理論作為判斷私人取得證據之判準 95
第三款 權利領域理論提供之判斷標準 95
第六章 結論 99
一、專書
1.Claus Roxin 著,吳麗琪 譯,《德國刑事訴訟法》,臺北市:三民,初版,民國87年。
2.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2005年9月,初版。
3.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2000年9月。
4.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1999年,初版。
5.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二),2000年12月,初版。
6.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2002年11月,初版。
7.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一品,2006年9月,初版。
8.吳巡龍,刑事訴訟與證據法實務,2006年11月,初版。
9.林鈺雄,刑事法理論與實踐,新學林,2002年6月,初版。
10.林鈺雄,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元照,2008年1月,初版。
11.林鈺雄,搜索扣押註釋書,元照,2001年9月,初版。
12.林輝煌,論證據排除-美國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2006年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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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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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皇玉,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臺上字第五八O二號、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60期,2008年9月。
3.王皇玉,刑法對隱私權的保障以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為中心,臺灣法學第122期,20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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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士帆、李瑞敏,監聽陷阱案之相關法律問題(上)──從我國最高法院九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談起,臺灣本土法學第70期,2005年5月。
6.王士帆、李瑞敏,監聽陷阱案之相關法律問題(下)──從我國最高法院九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談起,臺灣本土法學第71期,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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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舜明,監聽界線與證據排除,法學叢刊,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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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舜明,論監聽處所限制與手段之正當性,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005年12月。
11.江舜明,證據排除之適用標準──兼論違法監聽案例類型,法學叢刊第206期,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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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邱忠義,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回歸法院之淺介,軍法專刊第54卷第2期,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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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吳秋宏、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下),司法週刊第1386期,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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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施俊堯,監聽證據實務見解整理(中),司法週刊第1410期,2008年10月9日。
33.施俊堯,監聽證據實務見解整理(下),司法週刊第1411期,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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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楊雲驊,賠了夫人又折兵?一私人違法取得證據在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處理,臺灣本土法學雜誌,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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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楊雲驊,私人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法學講座,2005年1月。
47.楊雲驊,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評析--以「法官保留」及「證據禁止」為中心,檢察新論,2008年1月。
48.楊雲驊,案外監聽與證據禁止,臺灣本土法學,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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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楊雲驊,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八號判決,臺灣法學第135期,2009年9月1日。
51.楊雲驊,通訊監察「違反令狀原則」以及「另案監聽」在刑事證據法上之效果──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九五號、九七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及九七年度臺非字第五四九號三則判決,臺灣法學第141期,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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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蔡秋明,美國刑事程序中之證據排除法則簡介,律師雜誌232期,1999年1月。
55.蔡榮耕,I Am Listening to You(上)──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臺灣本土法學第104期,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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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劉靜怡,說故事的自由?──從歐洲人權法院近年隱私權相關判決談起,臺灣法學第146期,201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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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取證與竊聽、盜錄座談會,會議記錄(上),律師雜誌第二五六期,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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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碩士論文
1.江舜明,刑事偵查監聽容許界限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年7月。
2.朱敏信,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7月。
3.林憲德,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並論私人窺視、竊聽或竊錄取證之證據能力,文化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4.陳信郎,資訊隱私權保障與網路犯罪通訊監察法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8月。
5.陳迺旭,監聽令狀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7月。
6.連孟琦,論監聽之證據使用禁止,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7.郭芳君,論不法取證之證據排除─以私人不法取證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8.黃吉祥,論假設偵查流程臺大,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9.黃順聰,通訊監察在刑事訴訟之證據能力研究,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10.楊健良,通訊監察法制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11.盧國勳,刑事證據法中影音證據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1月。
12.謝宜雯,隱藏身分偵查與人權保障-以美國法為藉著鏡,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13.蘇逸修,行動蒐證之研究,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14.蘇慶良,私人取得之證據在刑事審判上之效力-以證據排除法則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15.鐘雅蘭,網路犯罪中通訊監察與基本權保障之研究-以美國法制為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7月。
四、論文集論文
1.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初版,86年11月。
2.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2004年5月,初版。

五、網路資源
1.證據蒐集的重要性-辛普森殺妻案1-3,2010年6月1日,http://www.zjyl120.com/ac_article/2010/6/2010060111180573499.html,最後造訪日:2010年6月12日。
2.李禮仲,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搜索與扣押之問題,2007年1月23日,http://www.npf.org.tw/post/2/402,最後造訪日:2010年9月11日。
3.王韋婷,調查局:行動偵蒐系統不會用於監聽,中央廣播電台,2010年1月6日,http://n.yam.com/rti/politics/201001/20100106794037.html,最後到訪日2010年6月10日。
4.華視新聞網『大老婆的反擊,超強監聽機來了!』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0907/200907300295683.html,2010年3月25日最後到訪日。
5.丁萬鳴,協助警方辦案 保護民眾權益-徵信業有存在的價值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008,&job_id=99425&article_category_id=2014&article_id=41406,台灣法律網,2010年3月25日,(最後瀏覽日:2010/06/12)。

六、報章雜誌
1.陳建志,「簡肇棟:難道要敲鑼打鼓查賄」,自由時報,2008年5月1日。
2.楊國文、項程鎮「私人取證無效-法部:如何捉鬼」,自由時報,2008年5月1日。
3.黃敦硯『徵信業竊聽,赫見退休電信員工』,自由時報,2009年8月26日。
4.楊正海『捉姦機無死角 業者送法辦!』,聯合晚報,2009年8月7日。
5.施鴻基,「Google Maps恐怖街景車 拍到尿尿男」,聯合報,9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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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 劉邦繡,我國審判實務對私人違法取證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之猶豫,臺灣本土法學85期,2006年8月。
2. 54. 蔡秋明,美國刑事程序中之證據排除法則簡介,律師雜誌232期,1999年1月。
3. 55. 蔡榮耕,I Am Listening to You(上)──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臺灣本土法學第104期,2008年3月。
4. 56. 蔡榮耕,I Am Listening to You(下)──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臺灣本土法學第105期,2008年4月。
5. 52. 張銘晃,論違法監聽資料之證據價值,法學叢刊第195期,2004年7月。
6. 53. 蔡墩銘,通訊監聽與證據排除,刑事法雜誌,第39卷1期,1995年2月。
7. 51. 楊雲驊,通訊監察「違反令狀原則」以及「另案監聽」在刑事證據法上之效果──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九五號、九七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及九七年度臺非字第五四九號三則判決,臺灣法學第141期,2009年12月1日。
8. 50. 楊雲驊,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八號判決,臺灣法學第135期,2009年9月1日。
9. 49. 楊雲驊,另案監聽──評最高法院九七年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決,臺灣法學第116期,2008年11月15日。
10. 48. 楊雲驊,案外監聽與證據禁止,臺灣本土法學,2008年7月。
11. 46. 楊雲驊,私人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法學講座,2005年1月。
12. 47. 楊雲驊,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評析--以「法官保留」及「證據禁止」為中心,檢察新論,2008年1月。
13. 45. 楊雲驊,得一方同意之監聽,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2004年12月。
14. 44. 楊雲驊,賠了夫人又折兵?一私人違法取得證據在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處理,臺灣本土法學雜誌,2002年12月。
15. 43. 楊雲驊,證據使用禁止在個案上的判斷過程--以電話分機聆聽案為例,東吳法律學報,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