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經濟的蓬勃發展,促使企業由早期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演進到現代企業之所 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此時古典的廠商理論便無法用來解釋企業家的行為,因而有了代 理理論的出現;可是國內企業界並非熱衷實施此制度,這是否意味國內企業適合傳統 家族企業型態呢?其次由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第140 規定,知目前政府政策一方面希 望董監事持有某一成數之股份,而另一方面又希望能促進證券大眾化,符合現代經濟 的發展趨勢,這兩法是否彼此間有矛盾存在呢?因此本文乃藉著上市公司之董監事, 大股東及經理人平均持股比例區分股份之集中或分散,進行經營績效的比較檢定,以 便得知彼此間是否有顯著性差異,提供未來制定政策的參考。其中本研究所用之檢定 方法,乃根據Talbott 等學者在流行病學上及Chou等學者在噪音對聽力及血壓的影響 上兩篇研究中所使用的共變異數分析方法,嘗試在財務領域上使用,其前提乃假設財 務領域為一可以控制條件下而進行檢定分析。 本研究的實證資料係採用,除金融保險業及列入營運困難公司以外之國內上市公司, 首先建立一套客觀的經營評鑑體系,並以主成份分析法篩選出解釋差異能力較高的幾 個變數,以變異數分析及共變異數分析進行檢定。本研究的因變數有“每股平均市價 減每股股東權益”為體質方面 (商譽) 評估;並以流動比率 (安定力) ,存貨週轉率 及應收帳款週轉率 (活動力) ,純益率及本益比 (獲利能力) ,營業成長率及股東權 益成長率 (成長力) ,每人營養額 (生產力) 等五力,為財務方面的評估,此外本研 究的自變數為兩類代理型態,另以公司凈銷貨收入做為公司規模,為本研究之共變數 。 最後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出在純益率 (獲利能力) ,存貨週轉率 (經營能力) 及每 股平均市價減每股股東權益 (商譽) 方面,為未實施代理制度的公司較佳,而在營業 成長率 (成長力) 方面則顯示相反結果,因此本文肯定政府立法上的兼顧原則;此外 本研究認為企業可配合其生命週期及發展型態的階段,對於股份集中程度做適當調整 ,如在公司草創時期可透過股份分散經營方式,達到市場佔有率增加,當公司成長到 飽和時,再以集中股份經營方式提高獲利能力,以達各時期之最佳經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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