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檢察官行使追訴職務時,倘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 利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點上,與一般公務員同。然而,關於一般公務員依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十三條則規定:「有... 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追訴案件犯 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上開二條文互相比較可知, 雖同為公務員,惟在行使追訴職務之檢察官,其國家賠償責任,與一般公務員尚有 不同,立法者為何作此不同處理,此立法與他國立法例是否相同,是否符合立法體 糸,即有討論必要。基於上面所述,本論文分為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 緒論:對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提出,並述及研究本文之動機。第二章各國之檢察官制度:本文以為欲掌握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立法是否有必要,必須瞭解各國檢察官之制度,其中並論述各國檢察官之沿革、組織、地位、及其職權。第三章檢察權之特殊性:由前章各國檢察官之制,可瞭解檢察權之範圍,而藉由權力分立原則,及以之與行政權、司法權之比較,可突顯出檢察權之特殊性,執此以明審判法官之特權,於檢察權之行使是否亦有適用?第四章 檢察官不法與國家賠償:關於此子題,由於日本文獻論述較為齊全,因此本章擬以日本文獻為主,其中並以檢察官行為違法性的認定為主軸,作一詳細論述。第五章 我國法之研究:於闡論外國之法制後,本章即論述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立法意旨及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並蒐集我國學說見解,以明本條之規定及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之妥當否。第六章 結論:綜合前面各章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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