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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德池
研究生(外文):De-Chih Chen
論文名稱:論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保全
論文名稱(外文):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指導教授:黃朝義黃朝義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6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46
中文關鍵詞: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保全客觀性義務
外文關鍵詞:Official principleAdversary SystemRefined Adversary System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Objective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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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由原來所採取的「職權主義」走向「當事人主義」後,我國刑事訴訟法產生重大之變革。近年來的數次修法,便是打著「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大旗如火如荼的展開。「證據保全」就是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產生。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架構下,追求當事人間的實質對等,一方之權力不得大於一方。此與職權主義所強調者,檢察官負「客觀性義務」,偵查中、審判中所存在者,非一造當事人之地位,而係以司法官的地位執行職務,產生嚴重之落差。此一落差亦正反應出對證據保全概念與內涵之理解。本文首先即以當事人對等原則之觀點,剖析證據保全之概念,進而勾勒出證據保全的圖像,以使當事人對等於證據保全中能夠實踐(第二章)。在論述完證據保全之概念後,本文在第三章欲探求證據保全之憲法基礎。刑事訴訟法既然為應用之憲法,在解釋運用刑事訴訟法時,不免要探尋其上位的憲法規範,茲此,本文將進一步探求證據保全在憲法上的基礎,以作為解釋現行法的依歸。第四章則處理我國現行刑事證據保全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多繼受外國法制,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我國之證據保全制度乃參考德、日刑事訴訟法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因而,在論述證據保全程序時,亦應對外國法制有所瞭解。爾後,本文將分析、檢討我國現行證據保全條文之規定。最後,總結上開論點,以為結論與建議(第五章)。
Taiwan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has significant changes after the resolution of the National Judiciary Reform Conference in 1999 that determined to adopt the “Adversary System” from the “Official principle”. Amendatory Acts after the conference are proceeded based upon the idea of “Refined Adversary System”.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is just the product of such a thought. Under this structure, it is to pursuit the equity in substance, one shall not excising imbalanced power then the other party. Such a value creates huge difference between what the “Official Principle” emphasizes, i.e., the prosecutor has the “Objective duty” which imposes the prosecutor the position of a judicial officer instead of a party. The difference reflects the realization to the idea and the component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quity of the parties principle, by instructing the concept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portrait the outline of it to ass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equal rights of both party within the structure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Follow up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concept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this thesis further discuss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of this concept in chapter III, since its said that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s the applicable Constitution, we have to retrace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while we excise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for a legal rationale.

The chapter IV deals with the issue with regard to the present provisions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our criminal legal system heritage most of all provisi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the memorandum of our legislation explicitly points out that the design of Taiwan criminal procedural concerning to th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learned from German, Japan and Taiwan civil procedural code, therefore, whenever we discuss about issues with regard to measures of securing evidences, we are supposed to be aware of the foreign legal structure as well.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s, this thesis would also analyze and review the present provisions with regard to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s”.

Last but not the least, the chapter V concludes the thesis with all stated above, and provide certain suggestion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證據保全之立法背景
貳、證據保全之憲法基礎
參、現行法下證據保全規定之疑義
一、證據保全處分之實施
二、偵查程序中證據保全之疑義
三、審判中證據保全之疑義
肆、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被告與犯罪嫌疑人文義之界定
第四節 本文之架構與展望
第二章 證據保全之概念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第二節 證據保全概念之解讀與檢討
壹、證據保全的文義理解與檢討
貳、證據保全之立法理由與檢討
一、立法理由對證據保全之定義
二、立法理由之檢討
參、學說意見
一、我國學說部分
(一)我國學說部分
(二)學說見解之評析
1、證據保全非證據保存
2、傳統見解之侷限
二、日本學說部分
(一)日本學說意見
(二)日本學說評析
伍、小結
第三節 建構在當事人主義下的證據保全
壹、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一、糾問主義與彈劾主義之區別
二、當事人主義之內容
(一)當事人主義之形式性內容
1、當事人進行主義
2、辯論主義
3、當事人處分主義
(二)當事人主義之實質內容
1、基礎概念
(1)發現真實之功能
A、理論基礎
B、批評意見
C、小結
(2)保障人權之功能
(3)正當程序之概念
2、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3、當事人主義下之被告權
三、職權主義
(一)職權主義的特色
(二)澄清義務與客觀性義務
1、澄清義務
2、客觀性義務
(三)職權主義的缺點
貳、偵查構造論
一、糾問式的偵查觀
二、彈劾式的偵查觀
參、審判程序之院、檢關係
一、當事人主義下之院、檢關係
二、職權主義下之院、檢關係
肆、小結
第三節 我國法下的檢討-以當事人對等為中心
壹、偵查程序-徹底的糾問式偵查觀
一、司法審查尚未完全落實
二、司法官化的檢察官
(一)客觀公署的立論基礎
(二)釋字第392號解釋的推波助瀾
1、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
(1)廣義與狹義司法之內涵
(2)廣義與狹義法院之內涵
(3)檢察官之地位
2、評析
(三)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等同於判決之謬誤
1、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2、不起訴處分之性質
(四)形式上的觀察-法典用語
三、偵查中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謬思
(一)概念的區分-證據調查與證據蒐集
(二)現行法下檢察官各種「證據調查」方式
1、偵查中得訊問犯罪嫌疑人
2、偵查中「人證的調查」
3、鑑定之實施
(三)小結-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之正確定位
貳、公判程序
一、不當的傳聞例外
二、卷證併送
三、審判對象範圍
第三章 證據保全之憲法基礎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壹、正當法律程序之簡介
一、程序規範之重要性
二、正當法律程序之淵源、性質與功能
(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淵源
(二)正當法律程序之性質
(三)正當法律程序之功能
三、正當法律程序之「正當性」判斷準則
(一)歷史解釋法
(二)利益衡量法
四、美國「正當法律程序」的發展特徵
貳、我國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
一、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軌跡
(一)釋字第384號-檢肅流氓條例
(二)釋字第396號-公務員懲戒之正當程序
(三)釋字第436號-軍事審判
(四)釋字第58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
(五)其他的解釋
(六)小結
二、正當法律程序在我國憲法的依據
(一)憲法第8條
(二)由憲法第16條「訴訟權」導出
(三)從「基本權」的程序保障功能推演而出
(四)小結
參、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證據保全
一、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二、當事人對等原則屬於正當法律程序
三、證據保全屬於程序主體地位之展現
四、證據保全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二節 公平審判原則
壹、公平審判原則之具體內涵
貳、公平審判原則在我國之憲法基礎
參、從公平審判推導出程序主體地位、武器平等原則
第三節 從其他面向推導而出證據保全之憲法基礎
壹、法治國原則
貳、平等權
參、訴訟權
一、訴訟權的權利內涵
二、釋憲實務關於訴訟權的解釋
三、證據保全與訴訟權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我國刑事程序中證據保全規定之檢討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與本章架構
第二節 立法理由的檢討
壹、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證據保全章之規定
一、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79、180條
二、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保全證據之方法
三、證據保全之程式
(一)書面之要式性與證據保全之理由
(二)證據保全之必要性
(三)證據保全之時期
(四)證據保全之救濟
(五)證人詢問之保全程序
(六)證物之保管與審閱
貳、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考察
一、立法理由中所引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討
二、偵查中之「證據調查聲請權」
三、中間程序之被告「證據調查聲請權」
四、主要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聲請權
參、我國民事訴訟之證據保全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之性質
二、證據保全之要件與程序
(一)管轄法院
(二)證據保全之應記載事項
(三)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
(四)法院依職權為證據保全
(五)調查證據期日之通知
(六)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八)聲請再為訊問
(九)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負擔
(十)證據保全協商
(十一)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三、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不應引用於刑事程序
第三節 美國刑事被告之取證權
第四節 證據保全處分之實施
壹、證據保全非獨立之授權規定
一、非獨立授權規定的理由
二、證據保全發動要件之檢討
(一)不應限縮於「證據滅失之虞」
(二)證據保全必要
貳、各類型之證據保全處分
一、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保全
二、搜索、扣押與提出命令保全處分
(一)「可為證據之物」應包含有利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物
(二)令狀與無令狀搜索保全處分
(三)提出命令保全處分
三、鑑定與勘驗保全處分
(一)鑑定之屬性與證據保全
(二)勘驗屬性與證據保全
四、訊問證人
(一)概說
(二)傳聞法則之例外
(三)偵查機關保全證言處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保全證言處分
參、小結
第五節 偵查中證據保全之規範分析與適用
壹、增訂證據保全前之法規範分析
貳、新增訂之偵查中證據保全分析
一、由被告(犯罪嫌疑人)所發動
(一)向檢察官聲請之謬誤
(二)5日為保全處分
(三)保全之證物不應由檢察官保管
(四)駁回證據保全處分應附理由
(五)在場權
(六)法院發動前徵詢檢察官意見
二、由告訴人所發動
參、小結
第六節 審判中證據保全之規範分析與適用
壹、概說
貳、準備程序中證據蒐集之規定
一、現行法之分析與檢討
(一)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1、現行法之規定
2、法院不得職權為之
(二)審判期日前證人之訊問
1、現行法之規定
2、準用交互詰問之檢討
(三)搜索、扣押及勘驗
(四)請求機關報告
二、現行規定之盲點
參、公判期日之證據保全
一、證據調查與證據蒐集
(一)概說
(二)實務見解
1、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與蒐集證據之關係
2、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
二、漏洞的填補
參、小結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壹、當事人主義下之證據保全
一、武器平等原則之建立
二、三面關係的確立
(一)檢察官乃行政官
(二)預斷排除與訴因制度的建立
1、卷證不併送之採行
2、訴因制度之採行
三、從「原則」到「權利」的思維轉變
四、強制處分全面回歸司法審查
貳、證據保全應直接向法院聲請
參、明訂保全處分實施的要件與實施的內容
肆、告訴人應無參與證據保全之空間
伍、證物的保管
陸、應該統一立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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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茂,<特殊辦案方式的法律難局-評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判決>,《月旦法學》,第56期,2000年1月。
林朝榮,<主義變遷中之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9期,2003年8月。
林鈺雄,<論偵查法官-兼論法官保留與直接審理原則>,《法治國家之刑事立法與司法-洪福增律師八五壽辰祝賀論文集》,1999年8月
林鈺雄,<嚴格證明法則與直接審理原則--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綜合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5期,1999年12月。
林鈺雄,<鳥瞰2002年1月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台灣本土法學》,第33期,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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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朝義,<修法後準備程序運作之剖析與展望>,《月旦法學》,第113期,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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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驊,<證據保全>,《法學講座》,第25期,2004年1月。
楊雲驊,<證據保全的規定與實務-以偵查階段為中心>,《月旦法學》,第114期,2004年11月。
楊雲譁,<偵查程序中證據保全制度之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6卷第2期,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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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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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協昌,《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保護-以性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護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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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祚丞,《刑事訴訟審判上證據調查程序中被告之地位-以證據聲請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康順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檢警關係之研究-以偵查權主體法制規劃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陳思成,《論檢察官在國家權力體系與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8年7月。
楊唯宏,《從被害人追訴權之本質論自訴制度之修正》,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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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論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2002年。
陳思成,《論檢察官在國家權力體系與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8年7月。
徐瑞婷,《被害人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地位之比較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葛永輝,《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有之地位與權能之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黃于玉,《犯罪被害人之訴訟程序權--以美國法為中心,兼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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