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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劉俊麟
研究生(外文):
LIU CHUN LIN
論文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論文名稱(外文):
Punishment of illegal use of Vehicle lincence tax
指導教授:
盛子龍
口試委員:
蕭文生
、
黃俊杰
、
江嘉琪
口試日期:
2011-01-18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1
畢業學年度:
9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8
中文關鍵詞:
使用牌照稅法
、
使用牌照
、
違章處罰
、
罰鍰
外文關鍵詞:
Vehicle lincence tax
、
Vehicle lincence
、
Punishment of illegal use
、
fine
相關次數:
被引用:
7
點閱:877
評分:
下載:195
書目收藏:4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為課稅客體,並按交通工具之種類及其汽缸總排氣量之等級所劃分之稅額表,據以課徵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必需完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相關之罰則處罰,而實務主要處罰類型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1條為主。本文主要架構係分別以該三種處罰類型為主,並分章論述,整理各條項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有關問題,並包含實務之認定方式(以財政部函釋為主)、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等,進行整理分析。最後,歸納出在現行之實務作法及有關見解下,以法釋義學之方式,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而上開三種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處罰類型,其各章節之內容概述如下。
首先,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並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本條項之處罰性質應屬漏稅罰,並按所短漏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而該處罰規定之客觀要件為「逾期未完稅」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處罰規定或經濟困難等理由,在實務裁罰之認定考量上,則應再從本條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分析探討。
次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項之處罰性質亦屬漏稅罰。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之方式對使用牌照課稅,而使用牌照稅課徵並以車籍資料為主,則車籍異動對後續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及處罰處分,即有構成要件之效力。而關於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之處分,其與稽徵機關依據本條項規定處罰,已有裁罰競合之情形。
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之處罰性質為行為罰,而其使用牌照移用之行為,應為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而應受處罰。而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使用牌照之方式,交通工具號牌移用且同時該當使用牌照移用,若該行為非該當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應否仍應按本條處罰,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牌照」之行為處罰,上開處罰規定,亦有裁罰競合之情形。
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三種處罰規定,經分析法律要件及學理之探討,現行之實務作法及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應有再修正之必要,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目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4
第一項 研究目的 4
第二項 研究範圍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四節 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 9
第一節 法條沿革 9
第二節 罰鍰性質之爭議 17
第一項 漏稅罰 18
第二項 行為罰 19
第三項 滯納金 21
第四項 本文見解 22
第三節 裁罰對象 25
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 25
壹、車籍登記之所有人 25
貳、使用交通工具之人 28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之裁罰對象 30
第四節 構成要件 32
第一項 客觀要件 32
壹、逾期未完稅 32
一、交通工具 32
二、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 33
三、送達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34
四、使用牌照稅緩繳 36
五、實務案例 38
貳、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44
一、滯納期間 44
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45
參、經查獲 47
一、查緝程序 47
二、調查基準日 48
第二項 主觀要件 53
壹、責任能力 53
貳、違法性 55
參、責任條件 56
一、故意、過失 56
二、違法認識 59
第五節 法律效果 61
第一項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61
壹、相關修法紀錄 62
貳、行政罰法之適用 64
參、本文見解 65
第二項 加徵滯納金 66
壹、未構成「一事二罰」 66
貳、構成「一事二罰」 67
參、本文見解 68
第六節 處罰時效 69
第一項 罰鍰處罰期間 69
第二項 徵收期間、執行期間 71
第三項 裁罰範圍 72
第四項 本文見解 73
第三章 報停、繳(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 75
第一節 法條沿革 75
第二節 罰鍰性質之爭議 78
第一項 行為罰 78
第二項 漏稅罰 79
第三項 本文見解 80
第三節 裁罰對象 81
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 81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之裁罰對象 82
第四節 構成要件 85
第一項 客觀要件 85
壹、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85
貳、註銷牌照處分 89
參、使用公共道路 94
肆、經查獲 96
第二項 主觀要件 97
第五節 法律效果 100
第一項 責令補稅 100
第二項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102
第三項 免稅車輛免罰 103
壹、現行作法 103
貳、本文見解 104
第六節 對以前年度之補稅、裁罰 106
第一項 罰鍰處罰期間 107
第二項 補稅及處罰處分 108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12
第七節 裁罰競合 116
第一項 處罰規定之競合 117
壹、法規競合 117
貳、想像競合 117
第二項 本文見解 118
第四章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之處罰 121
第一節 法條沿革 121
第二節 罰鍰性質 125
第三節 裁罰對象 128
第一項 所有人 128
第二項 使用人 129
第四節 構成要件 130
第一項 客觀要件 130
壹、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 130
一、號牌替代使用牌照 131
二、查獲移用使用牌照 133
貳、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135
第二項 主觀要件 137
第五節 法律效果 138
第一項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138
第二項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140
第六節 裁罰之必要性 140
第一項 實務案例 141
壹、本案爭點 144
貳、法院判決 145
第二項 現行作法 147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47
第七節 裁罰競合 149
第一項 實務案例 149
壹、本案爭點 150
貳、法院判決 151
第二項 現行作法 15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5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55
第一節 結論 155
第二節 建議 164
附錄一 169
附錄二 175
附錄三 180
參考文獻 183
一、專書(按編、著者姓氏筆劃排序)
1、王建煊,租稅法,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
2、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機車相關稅費標準及徵收方式之檢討,2003年1月。
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05年8月。
4、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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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政部,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手冊,2007年12月。
8、財政部,稅法輯要,2010年9月。
9、財政部稅制委員會,使用牌照稅法法令彙編,2009年12月。
10、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稅捐稽徵法法令彙編,2007年11月。
11、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0月。
12、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
13、黃俊杰,行政罰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3月。
14、葛克昌,一事不再罰之公然漏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六月決議評釋、稅法基本問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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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月。
二、學位論文(按著者姓氏筆劃排序)
1、何洪蜀,使用牌照稅裁罰之研究,逢甲大學會計與財稅所,碩士論文,2006年。
2、林自強,論租稅法定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衡平,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3、簡均佾,稅捐法定主義下協力義務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2月。
三、期刊論文(按著者姓氏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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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洪蜀,車主死亡後之牌照稅課稅問題,稅務旬刊,第2006期,2007年6月,頁17-20。
3、李建良,行政程序罰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58期,2000年3月,頁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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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家殷,行政罰一行為與數行為問題的探討—以行政罰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第155期,2008年4月,頁5-22。
8、洪家殷,行政罰中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8期,2004年5月,頁139-145。
9、洪家殷,行政罰之授權、責任條件及平等原則之適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簡評,台灣法學雜誌,第117期,2008年12月,頁189-193。
10、洪家殷,行政罰法之狀態責任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六年訴字第一二八八號判決簡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4期,2008年3月,頁328-332。
11、洪家殷,行政罰法之施行對租稅法規之影響,財稅研究,第38卷1期,2006年1月,頁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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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洪家殷,新「行政罰法」簡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7期,2005年2月,頁241-247。
15、洪家殷,論「一事不二罰」原則在行政秩序罰上之適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6卷4期,1997年7月,頁77-113。
16、洪家殷、江彥佐,漏稅處罰訴訟案件舉證責任之研究-以漏稅之故意或過失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第11期,2007年12月,頁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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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盛子龍,租稅債務清償期之延展,月旦法學教室第35期,2005年9月,頁96-105。
20、陳敏,租稅法之附帶給付,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四期,1995年12月,頁87-115。
21、陳敏,租稅課徵與經濟事實之掌握-經濟考察方法-,政大法學評論,第二十六期,1982年12月,頁1-26。
22、陳清秀,地方課稅立法權之研討(上),法令月刊,第59卷6期,2007年6月,頁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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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陳清秀,稅捐債務可否繼承─評析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1期,2007年2月,頁299-309。
25、黃俊杰,「稅」與「費」之差異?─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三五號簡易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五二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期,2004年9月,頁57-72。
26、黃俊杰,政罰法:第一講—處罰之形成與審酌,月旦法學教室,第31期,2005年5月,頁54-64。
27、黃俊杰,解釋函令作為課稅依據,月旦法學雜誌,第72期,2001年5月,頁50-62。
28、黃俊杰;楊永助,論一事不二罰在稅法上之適用,月旦財經法雜誌,第3期,2005年12月,頁39-66。
29、葛克昌,行為罰與金錢給付不併罰原則─評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67期,2000年12月,頁169-174。
30、葛克昌,行為罰與漏稅罰不併罰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73期,2001年6月,頁24-25。
31、劉其昌,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剖析,稅務旬刊,第1708期,1999年3月,頁15-19。
32、劉其昌,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剖析,稅務旨刊,第1776期,2001年1月,頁15-20。
33、劉建宏,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之研究-行政罰法上「單一行為」概念之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4卷,2007年12月,頁1-23。
34、劉建宏,行政罰法上「單一行為」概念之探討—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受處罰者,月旦法學雜誌,第152期,2008年1月,頁205-217。
35、蔡進良,行政罰裁罰標準之規制、適用與司法審查,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2007年2月,頁62-79。
36、鄭俊仁,行政程序法與稅法之相關規定,月旦法學雜誌,第72期,2001年5月,頁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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