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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朱貴蘭
研究生(外文):CHU KUEI LAN
論文名稱:區分所有建築物住戶權利保障之研究—以修繕義務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Household right in Condominium--focus on repair responsibility
指導教授:溫豐文溫豐文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海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詞:區分所有建築物修繕義務住戶權利保障
外文關鍵詞:Condominiumrepair responsibilityHousehold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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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區分所有建築物因所有權分布型態特殊,及居住人口高度密集等特性,因此權利衝突問題較為繁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相關條文係目前用以解決區分所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惟此二部法律不僅內容及用語略有不同,且大部分條文注重管理層面之規範,對於住戶權利如何有效確保則著墨甚少。尤其公用部分修繕義務歸屬何人?倘公用部分毀損未為修繕,至住戶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求償?上開二部法律是否規範及此,仍待討論,且實務見解亦有分歧。
本文係由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介紹出發,再以此二部分之修繕義務為核心,探討管理委員會之法律性質,及住戶與各管理組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探尋住戶應如何謀求即時保障自身權利之妥適方法。本文依前開脈絡,分為六章加以論述,茲就各章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為區分所有權之基礎理論,援引相關文獻說明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產權構造,並檢討各學說及實務見解之正確性。
第三章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管理組織,係討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暨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等管理組織之實體法上屬性及訴訟法上定位,並探討住戶與各管理組織間之法律關係,以界定權利義務之歸屬。
第四章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修繕,係說明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人、費用負擔、修繕時權益之調整,及因修繕造成他人損害之修復與賠償責任。並自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探討各住戶有無自行修繕共用部分之權利。
第五章為住戶權利之維護,由實務相關案例分析說明,各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瑕疵決議及多數決不當行使之情形,應如何救濟;及共用部分毀損、管理服務人不當行為造成住戶損害時,住戶如何為訴訟上之主張;與共用部分遭無權占用及專有部分使用受妨礙時,如何有效排除侵害等,並進一步檢討,住戶應如何主張,較能獲得確實之保障。
第六章係前述各章之綜合整理,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提出修法建議。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3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之基礎理論 4
第一節 前言 4
第二節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產權構造 8
第一項 區分所有權之構成 9
第二項 專有部分 13
第一款 專有部分之成立要件 14
一、構造上之獨立性 16
二、使用上之獨立性 18
三、能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標的 19
四、單獨為所有權標的之登記 20
第二款 專有部分之範圍 21
第三款 專有部分之分類 24
第四款 專有部分之相互關係 25
一、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25
二、專有部分所有權行使之限制 26
三、專有部分之相鄰關係 29
第三項 共用部分 32
第一款 共用部分之意涵 33
一、共用部分之意義 33
二、共用部分之法律性質 34
第二款 共用部分之分類 38
一、法定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38
二、全體共用部分與一部共用部分 39
第三款 共用部分之所有權 41
第四款 共用部分之使用 45
一、共有共用 45
二、共有專用 45
第三章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管理組織 55
第一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7
第一項 意義與性質 57
第二項 決議方式 60
第三項 違法決議之效力 62
第一款 程序瑕疵部分 62
一、學說見解 63
二、實務見解 64
第二款 內容瑕疵部分 6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68
第四項 決議之拘束力 70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暨管理負責人 71
第一項 管理委員會之性質及能力 74
第一款 管理委員會之性質 74
第二款 管理委員會在訴訟法上之能力 81
一、管理委員會在民事案件有當事人能力 81
二、管理委員會不得為刑事案件之自訴人或告訴人 84
三、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85
第三款 管理委員會在實體法上之能力 87
一、管理委員會無權利能力 87
二、管理委員會無侵權行為能力 101
第四款 管理委員會於民事案件之角色 103
一、管理委員會任訴訟當事人應屬訴訟擔當 103
二、強制執行效力應歸屬區分所有權人團體 111
第五款 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團體間之關係 114
第二項 管理負責人 117
第三節 管理服務人 118
第一項 管理服務人之定義 118
第二項 管理服務人與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 121
第四章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修繕 125
第一節 前言 125
第二節 專有專用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 126
第一項 修繕義務人 126
第二項 修繕之決定與費用之負擔 127
第三項 修繕時應注意事項 129
第一款 不得妨礙安寧、安全及衛生 129
第二款 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主要結構 131
第四項 修繕時權益之調整 133
第一款 因修繕對他專有專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之使用權 133
第二款 因修繕而生之損害修復及賠償責任 137
第二節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 138
第一項 修繕義務人 139
第一款 民法之規定 139
第二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140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42
第二項 修繕之決定 145
第一款 一般修繕 145
第二款 重大修繕 146
第三款 區分所有權人得否自行修繕 147
第三項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來源與分擔 151
第一款 前言 151
第二款 來源 152
一、公共基金 152
二、管理費 156
三、建築物損害保險契約之締結 167
四、政府之補助措施 169
第三款 修繕費用之分擔 170
第五章 住戶權利之維護 173
第一節 瑕疵決議阻止案件 173
第二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決不當行使時之解決方式 181
第三節 共用部分毀損造成他人損害之賠償案件 183
第四節 共用部分遭無權占用案件 184
第五節 專有部分使用遭妨礙案件 186
第六節 管理服務人不當行為所生損害之救濟 187
第一項 管理服務人盜用公共基金案件 188
第二項 管理服務人管理不當導致竊盜案件 189
第六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 193
參考書目 199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一)中文書目
尹章華、王惠光、林旺根、張德周、詹文凱、溫豐文合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讀》,台北:月旦出版,1997年9月,二版一刷。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三人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作者自版,民國93年9月,修訂版。
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台北:作者自版,2002年9月,修訂版。
王澤鑑,《民法概要》,台北:作者自版,2008年9月,增訂三刷。
史尚寬,《物權法論》,台北:作者自版,民國60年11月,三刷。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作者自版,民國96年9月,修訂七版。
我妻 榮著,有泉 享修訂,《日本物權法》,李宜芬律師校訂,台北:五南出版,民國88年3月,初版一刷。
林永汀,《地下室停車位》,台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民國87年2月,初版。
林永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台北:世潮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10月,初版一刷。
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台北:作者自版,2006年9月,補訂版。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台北:作者自版,民國93年2月。
孫憲忠,《德國物權法》,台北:五南出版,民國88年8月,初版一刷。
莊金昌,《公寓大廈管理上法律問題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17輯、第6篇,民國86年6月。
陳麗娟,《法學概論》,台北:五南出版,民國90年1月,初版四刷。
黃越欽,〈住宅分層所有權之比較法研究〉,收於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之選輯(上冊)》,台北:五南出版,民國73年7月,初版。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台北:作者自版,民國75年11月。
楊健華,《民事訴訟法實務問題研究第一冊》,台北:三民書局,民國88年5月。
溫豐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台北:三民書局,民國81年2月。
廖文忠,《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司法院研究年報,第21輯,第4篇,2001年11月。
鄭玉波,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3月,修訂十四版二刷。
鄭玉波,黃宗樂修訂,《民法總則》,台北:三民書局,2003年9月,修訂九版一刷。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台北:作者自版,1976年5月,初版。
謝在全,《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台北:作者自版,民國84年1月,初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台北:作者自版,民國86年9月,修訂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台北:作者自版,民國92年7月,修訂二版。
(二)中文期刊
尹章華,〈論「當事人能力」之法理結構〉,《萬國法律》,第53期,民國79年10月。
古振暉,〈論公寓大廈管理費負擔之繼受〉,《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16期,民國90年12月。
古振暉,〈保全業者與管理服務業者執行社區管理維護衍生問題之研究〉,《警大法學論集》,第10期,民國94年3月。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律師通訊》,台北律師公會,第193期,民國84年10月。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功能〉,《法學叢刊》,第169期,民國87年1月。
林誠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雜誌》,第49期,2006年11月。
國際婦女法學會,〈公寓大廈管理法制的探討〉,《法學叢刊》,第169期,民國87年1月。
陳計男,〈大廈、公寓的一些法律問題〉,《法令月刊》,第28卷,第7期,民國66年7月。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法律性質〉,《法學叢刊》,第33卷,第3期,民國77年7月。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民國80年7月。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令月刊》,第46卷,第11期,民國84年11月。
溫豐文,〈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論管理負責人〉,《法令月刊》,第48卷,第10期,民國86年10月。
溫豐文,〈論公寓大廈住戶生活秩序之維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3期,2005年12月。
溫豐文,〈區分所有權-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0期,2007年1月。
溫豐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雜誌》,第78期,2009年4月。
蔡明誠,〈共有物分管契約與物上請求權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2000年7月。
戴東雄,〈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基礎(Ⅰ)〉,《法學叢刊》,第114期,民國73年4月。
戴東雄,〈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基礎(Ⅱ)〉,《法學叢刊》,第115期,民國73年7月。
戴東雄,〈民法物權編上區分所有權之修正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49期,1996年6月。
戴東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理論及屋內漏水之修繕〉,《法學叢刊》,第169期,民國87年1月。
謝在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要論(上)〉,《法令月刊》,第53卷,第4期,民國91年4月。
謝在全,〈區分所有權之客體〉,《法令月刊》,第46卷,第7期,民國84年7月。
二、日文部分
丸山英気著,《区分所有法の理論と動態》,三省堂,1985年,頁109。
玉田弘毅,「建物區分所有法逐條研究(3)」,載於判例タイムズ342號,頁52-54。
河村貢,「建物の區分所有権について」,載於ビルチング13號,頁10。
稻本洋之助・鎌野 邦樹合著,《コンメンタ-ル マンション区分所有法》,日本評論社,2001年,頁50。
昭和55年4月25日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判決,引自判例タイムズ437號,頁101以下。
昭和55年7月9日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判決,引自判例タイムズ426號,頁116以下。
三、學位論文部分
古振暉,論區分所有建築物管理之有關問題,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3年6月。
何明楨,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72年6月。
吳榮昌,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研究—以專用使用權為中心,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6月。
陳俊樵,區分所有建築物管理問題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87年1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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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振暉,〈論公寓大廈管理費負擔之繼受〉,《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16期,民國90年12月。
2. 古振暉,〈論公寓大廈管理費負擔之繼受〉,《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16期,民國90年12月。
3.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律師通訊》,台北律師公會,第193期,民國84年10月。
4.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律師通訊》,台北律師公會,第193期,民國84年10月。
5.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功能〉,《法學叢刊》,第169期,民國87年1月。
6.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功能〉,《法學叢刊》,第169期,民國87年1月。
7. 林誠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雜誌》,第49期,2006年11月。
8. 林誠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雜誌》,第49期,2006年11月。
9.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法律性質〉,《法學叢刊》,第33卷,第3期,民國77年7月。
10.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法律性質〉,《法學叢刊》,第33卷,第3期,民國77年7月。
11.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民國80年7月。
12.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民國80年7月。
13.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令月刊》,第46卷,第11期,民國84年11月。
14.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令月刊》,第46卷,第11期,民國84年11月。
15. 溫豐文,〈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論管理負責人〉,《法令月刊》,第48卷,第10期,民國8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