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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葉千慈
研究生(外文):YE, QIAN-CI
論文名稱:論監護人、保護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之互動關係-以成年監護制度之人身照護事項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The Study on the Interactional Relations among Guardians, Protectors, and Health Care Agents: Focusing on the Body-caring Affairs under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R.O.C
指導教授:黃承啟黃承啟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HUANG, CHENG-CHI
口試委員:郭振恭楊文蘭黃承啟
口試委員(外文):KUO, JEN-KONGYANG, WEN-LANHUANG, CHENG-CHI
口試日期:2018-05-25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嶺東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財經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8
畢業學年度:10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9
中文關鍵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成年監護制度人身照護事項監護人保護人醫療委任代理人
外文關鍵詞:Article 12 of the CRPDAdult GuardianshipBody-caring AffairsGuardianProtectorMedical Surrogate Agent (or Health Car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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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透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第 12 條及 CRPD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對該條所為之闡釋,輔以對德國成年輔助法之比較法觀察,檢視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下監護人之人身照護職務相關規範,進而討論複數監護人間、監護人與保護人間、監護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間之互動關係,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首先,在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下,民法對於監護人之人身照護職務相關規範明顯不足,而須仰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特別法之規範,故本文分別就上開規範中所設之監護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及保護人制度加以說明,並說明家事事件法中監護宣告事件及保護安置事件之程序規定。
再者,從比較法觀察德國成年輔助法對人身照護相關措施之規定,除德國民法針對輔助人處理受輔助人之預立病患意願同意書、重大醫療處置、結紮手術、醫療強制措施、移送安置及住居所變動等事項加以規定,復在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程序法中,透過程序參與、法院親自聽審、選任程序照護人及專家鑑定等規定,保障受輔助人之程序利益,足供我國參考借鏡。
並在此基礎上,從三個面向對問題意識提出回應:首先,為避免複數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時之衝突,本文認為民法關於監護人職務之劃分應更為明確,尤應針對財產管理及人身照護事項加以區分,並制定相應之監督機制。其次,當嚴重病人之保護人與監護人非同一人而意見相衝突時,本文認為制度設計上應將涉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爭議事件劃分在同一審判權,方能使相關連之紛爭集中於一次程序加以解決。最後,關於醫療事務之決定,在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時,應尊重其自主權;在其欠缺意思能力,且監護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非同一人而決定不一致時,本文認為監護人應適度之退讓,以符合 CRPD 第 12 條規定之意旨。
The thesis is aimed at analyzing the body-caring affairs under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R.O.C. via Article 12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ereafter the CRPD)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 of the CRPD Committee,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German adult guardianship law and the relevant procedure rules. It attempts to discuss the interactional relations among guardians, protectors, and medical surrogate agents, and it also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s.
First,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R.O.C. regulates too little over the body-caring affairs which lead to numerous subsidiary regulations, such as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nd Mental Health Act.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the R.O.C., 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regulations of guardians in the Civil Code, medical surrogate agents of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 health care agents of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protectors of Mental Health Act, and the procedure rules about matters concerning declaration of commencement of guardianship and concerning protective placement in Family Act.
In the next place,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law analysis, we can learn lessons from Germany that the German Civil Code improves the measures of the body-caring affairs, such as living will, medical treatments which will cause death or bring about serious injury to people’s health, sterilization, coercive medical treatment, removal and placement, change of residence or domicile, and etc. To protect procedural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under assistance, Act on Proceedings in Family Matters and in Matters of Non-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established the provisions for the body-caring affairs inprocedure rules and in parallels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substantive interests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For example, prior to the order of commencement of assistance or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the court shall conduct an in-person hearing with the person concerned, the other participants, and the competent public authority. Also, it is necessary to appoint a guardian ad litem for the person under assistance and to obtain an expert opinion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measure.
On the comparative basis, the thesis responds to the above issues in three aspects: first, to avoid disputes between two or among more guardians, the regulations of enforcing guardianship should be much clearer, especially the ones of distinguishing body-caring affairs from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the regulations should provide safeguards for the wards; second, if a person, who lacks adequate capacity, fits in with both the definitions of “severe patient (Article 3 of Mental Health Act)” and “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 (Article 14 of the Civil Code),” there are no instructions about how to adapt suitable law of the interactional relations between guardians and protectors under the current law. Also, there’s no consensus among relative studies. No matter what instruction will be chosen,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in order to solv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ward in one procedure, the matters about the wards should be managed in the same jurisdiction. Last but not least,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ward’s autonomy, the decision on body-caring affairs should not contradict the expressed desire of the ward with consciousness. Since the ward becomes unconscious or fails to express clearly, the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of the medical surrogate agents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guardians of the war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of the CRPD.
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v
目錄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主要內涵 6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我國法秩序 6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宗旨及原則 8
第一項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宗 8
第二項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原則 8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分析 9
第一項 平等之法律能力 9
第二項 輔助本人行使權利 9
第三項 適當與有效之防護 10
第四項 輔助決定制與替代決定制 11
第三章 我國之人身照護法制 13
第一節 實體法規定 14
第一項 民法成年監護制度 15
第一款 立法沿革 15
第一目 2009年修正施行前 15
第二目 現行制度 16
第二款 監護人之職務 17
第一目 監護人職務之開始 17
第二目 監護人職務之結束 19
第三目 監護人職務之內容 21
第四目 監護人職務之行使 25
第二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8
第一款 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28
第一目 適用主體 28
第二目 適用行為 31
第三目 適用程序 31
第四目 最近親屬之代替決定 33
第五目 醫囑之代替決定 33
第二款 醫療委任代理人 33
第三項 病人自主權利法 34
第一款 預立醫療決定 35
第二款 醫療委任代理人 37
第一目 醫療委任代理人職務之開始 37
第二目 醫療委任代理人職務之結束 37
第三目 醫療委任代理人職務之內容 38
第四目 醫療委任代理人職務之行使 38
第四項 精神衛生法 38
第一款 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 39
第一目 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之開始及結束 39
第二目 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之救濟及監督 39
第二款 強制住院 40
第一目 強制住院之開始及結束 40
第二目 強制住院之救濟及監督 40
第三款 強制社區治療 40
第一目 強制社區治療之開始及結束 40
第二目 強制社區治療之監督 41
第四款 緊急處置 41
第五款 保護人 42
第一目 保護人職務之開始 42
第二目 保護人職務之結束 43
第三目 保護人職務之內容 44
第四目 保護人職務之行使 45
第二節 程序法規定 46
第一項 立法沿革 46
第二項 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47
第一款 管轄及費用負擔 48
第二款 程序能力 48
第三款 程序監理人 49
第一目 程序監理人職務之開始 49
第二目 程序監理人職務之結束 50
第三目 程序監理人職務之內容 51
第四目 程序監理人職務之行使 51
第四款 診斷書之提出 52
第五款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鑑定人之訊問 52
第六款 裁定之程式、送達與生效 53
第七款 程序終結 53
第八款 程序轉換 54
第九款 聽審權保障 55
第三項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55
第一款 調查證據程序 56
第二款 裁定之記載及生效 56
第四項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57
第五項 保護安置事件 57
第一款 管轄 57
第二款 程序能力 58
第三款 準用規定 58
第六項 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58
第一款 管轄 58
第二款 程序能力 58
第三款 準用規定 59
第三節 小結 59
第四章 德國之人身照護法制 68
第一節 實體法規定 68
第一項 立法沿革 68
第一款 舊法制度(1990年以前) 68
第二款 現行制度 69
第二項 法定成年輔助制度 72
第一款 輔助人職務之開始 72
第一目 輔助人之選任 73
第二目 輔助人之資格 73
第二款 輔助人職務之結束 74
第一目 輔助之解除 75
第二目 輔助之變更 75
第三目 輔助人之解任及辭任 75
第三款 輔助人職務之內容 76
第一目 法定代理人 76
第二目 同意權之保留 77
第三目 財產管理 78
第四目 人身照護 80
第四款 輔助人職務之行使 89
第一目 複數輔助人 89
第二目 輔助人之監督 90
第三目 費用償還及報酬請求權 91
第三項 意定成年輔助制度 91
第一款 照護之授權 92
第二款 人身照護 92
第二節 程序法規定 93
第一項 立法沿革 93
第一款 2009年修正施行前 93
第二款 現行制度 94
第二項 輔助事件程序 94
第一款 重大醫療處置 95
第二款 結紮手術 95
第三款 住居所之變動 96
第三項 安置事件程序 97
第一款 移送安置 97
第二款 醫療強制措施 99
第三節 小結 99
第五章 監護人、保護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之互動關係 106
第一節 複數監護人間之互動關係 106
第一項 我國法制 107
第一款 共同代理 107
第二款 民法之指導原則 107
第三款 實務見解 109
第二項 德國法制 111
第三項 小結 112
第二節 監護人與保護人間之互動關係 112
第一項 我國法制 113
第一款 監護人與保護人制度之比較 113
第二款 嚴重病人與成年監護制度之適用 115
第二項 德國法制 117
第三項 小結 118
第三節 監護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間之互動關係 118
第一項 我國法制 119
第一款 病人自主權與告知後同意原則 119
第二款 代理醫療行為決定之判斷標準 120
第三款 病人自主權在我國之實踐 122
第二項 德國法制 124
第三項 小結 125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128
第一節 結論 128
第二節 修法建議 130
參考文獻 134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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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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