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極為重要的生產資料,更是人類生活之根基,由於土地為稀有資源,因而有關土地歸屬與利用的制度安排引發諸多討論與研究。如何提高土地利用上的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並更好承擔其社會保障功能及實現公平正義已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議題。 中國大陸實行土地公有制度,土地所有權主體以法律明定之國家和農民集體為限,民法上的眾多私主體皆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權。這樣的制度規定另中國大陸的土地制度乃至整個物權體系都較之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顯得特別。土地的歸屬形式單一,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推進,土地利用的權利則由國家釋出給不同主體,私法主體得取得土地使用權,在這個過程中,對土地的法律規制由公法的管控轉接到民法領域的規則。 歸結起來,中國大陸有關土地的歸屬與利用問題是土地的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問題。與此相對應,實行私有制的台灣,並不僅有私有土地存在,同樣有大量的公有土地,也存在公有土地的利用問題。因而可以獲得兩個觀察視角,一是兩岸的公有土地利用可以加以橫向比較,在制度設計上,不僅涉及民法一般法和民事特別法內部體系的安排,也涉及公法規範與私法的對接;二是在公有土地讓渡給私法主體加以利用時,其間的公私法規範如何橋接,以及公法主客體如何進入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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