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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王世安
研究生(外文):Shih-An Wang
論文名稱:台灣有形歷史保存法制發展史(1895-2015):從國家目標與權利保障之互動談起
論文名稱(外文):The Legal History of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in Taiwan (1895-2015):Fro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National Goals and Rights of People
指導教授:王泰升
口試委員:李建良許育典
口試日期:2016-07-11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6
畢業學年度:10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38
中文關鍵詞: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國國族主義台灣國族主義多元文化
外文關鍵詞:The Historical SiteScenic Beauty and Natural Monument Preservation LawThe Antiquities Preservation Act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LawChinese-NationalismTaiwanese-NationalismMul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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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爬梳1895年到2015年有形歷史保存制度與實踐在台灣的發展情況,並將視角集中於現代法律中重要、且具衝突關係的兩個面向:國家目標之實現與人民權利之保障。
在日治時期,1920年公布生效於日本、1930年施行於台灣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象徵著日本有意將台灣定位為科學研究之底盤,與1897年公布但從未生效於台灣之「古社寺保存法」或原意在於以愛鄉推動愛國、國民教化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大不相同。不過,「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在實踐上強調皇國紀念與統治正當性,反而是回應了內地制定法律時的國族想像。相較於立法精神與實踐,本制度未在權利保護的面向上有所著墨。在此,原住民族群則自始未被納入現代法體系,完全欠缺參與保存制度之經驗。
1945年中華民國政權將1930年開始施行於中國之「古物保存法」納進台灣法體系。然而,在生效之始,目標在於保存中華文化精粹、掌握中央政府文物控制權之該法因版圖過大、戰爭頻繁等原因未能有良好實踐。而台灣接收政策中刻意強調的「去除日本、回歸中國」與接收官員瀰漫的貶台情緒,使得只有史蹟、沒有古物的台灣未成為統治者有意保存的對象,即使有台灣人主張保存亦復如是。1949年之後亦延續此番氣氛,在「國家=中國=故宮寶物」與「地方=台灣=在地古蹟古物」的意象上做出區分,並對後者採取忽略心態。對於後者所涉及之權利爭議,亦在戒嚴時期的威權法體制下未被統治者加以關心。
1970年代,隨著國內外情勢之轉變而生的統治正當性危機,統治者開始採取本土化的政策,以因應逐漸升高的台灣本土呼聲,而林安泰古厝保存事件,更成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法」通過的推手之一。是以1982年之後,象徵著中國框架下保存台灣文化之法律誕生了,而在高度重視具有中華歷史意義的古物之餘,也吸收了外國立法例作為古蹟立法之模型,因此成為較具權利保障思維之部分,儘管整體而言,仍不能謂關照了人民的權利實現,引發了諸多適用爭議,並牽動日後的修法實踐。
1990年代民主化時代下,伴隨著方政府有意以此制度對抗表彰中國國族主義、中央集權之國民黨政府,多元族群、異質歷史記憶之面向開始受到關注。另外,凍結式保存之立法策略過度限制人民使用、開發私產之權利,引發了不滿與修法改革。行政程序法與相關行政法制度之完善化過程,也逐漸將權利保障、程序保護等思維帶入文化資產保存法體系,甚至是由人民主動提起的司法案件之中。
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一改官方的國族意識形態,轉而以重視多元文化之台灣國族主義作為基本要素,並以此為本,開始在相關修法中援用國際公約等精神,試圖從連結國際來落實台灣主體性。但另一方面,在有意以「文化」作為發展方向,並開始大力推廣相關產業措施的同時,許多保存對象也面臨了日益龐大的威脅,並引發諸多爭議。對此,司法者雖在「財產權」、「開發價值」與「保存價值」中定紛止爭,但似乎只強調以法學概念保障財產權,保存價值則被視為公益加以理解。在此結構中受到不良影響的還包含財產觀、世界觀均與漢人不同的原住民族群,其等在追尋、回溯族群歷史時,因為現代法學結構受到諸多阻礙。面對上開問題,學者們開始從「文化權」實質化、正當化保存之價值,亦試圖在國際人權法的脈絡下建構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憲法地位。
回顧歷史事實,本文認為有必要重新從憲法、國際人權法思考保存價值之意義,揚棄過去過度重視國族主義發展之政治目標,強調個人權利之保護。同時也應注意長期以來主導社會之開發價值對於保存價值之折損,強化保存制度中有效抵禦開發價值之不良影響,如刪除都市開發脈絡下容積移轉可取代文化資產脈絡下容積移轉之規定,並增設公益訴訟的具體規範。另外,面對台灣社會中異質歷史經驗的競逐,應在制度上增加彼此充分溝通、相互理解的可能性,具有公信力的文化價值評估、人民參與機制之充實,均是可行方向。最後,保存法制邊緣化的原住民族群,也應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落實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或可參考美國制度,以重視原住民族對於文物之擁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作為修正方向。


This essay elaborate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national goals and rights of people u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from 1895 to 2015 in Taiwan. Since these two characters have a relationship of co-existence and contradi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look back the practice of preservation, especially its process of nation-building, in the context of colonial, authoritarian and democratic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ing starting from 1895,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in colonial Taiwan is not the same as in Japan. First,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Sōtoku-Fu) doesn’t extend the Temple Preservation Law of 1897 to Taiwan, which aims to protect the historical, religion and aesthetic essence of Japan. Second, even though after 1920s,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strengthens its assimilation policy toward colonial territories, and in 1919, the Historical Site, Scenic Beauty and Natural Monument Preservation Law is effective in Japan, not until 1930 does it come into force in Taiwan. Further, the object of the law, which is to civilize Japanese people, is not the same as the goal of assimilation. Only for the scientific and research reason makes the government willing to extent it into the colonial. Although in practice, the system is taken as a mean to commemorate the Japanese Emperor and shows the legitimacy of his ruling as well. All of these point out an”exclusion” in the work of “assimilation.”
After 1945, the KMT government brings the Antiquities Preservation Act of 1930 into Taiwan. Because of its particular emphasis on antique rather than historical sites, accompanying with the government’s depreciation of Japanese character, the government doesn’t treasure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of Taiwan, only regarding it as a local culture without necessity to preserve. This attitude leads to some right-related controversies and continue to 1960s, as National Palace Museum becomes the most attended manifestation of the long, gorgeous and splendid Chinese culture. Nevertheless, around the age of 1970s, Due to the change of political atmosphere, the governor adjusts his cultural policy and preservation strategy, including and absorbing the local power into political field. In addition, the incident of Preservation of the Lin-An Tai Residence accelerates the pace of legislative action. Therefore, in the year of 1982,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Law officially becomes effective in Taiwan.
1982-1990s can be seen as a multiple, dynamic period of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During the democratic time, people start to know how to fight for their interests and rights. Also, because the law doesn’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lots of controversies arise, which eventually lead to several amendments of the law. Further, the local governments intent to struggle against the KMT-led central government through the law, showing multiple, extensive interactions among different groups and historical memories. In addition, the legal research groups introduce the meaning of due process of law and other concepts of right protection, which gradually influence the thinking of Taiwanese people and their practice in courts.
After the rota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2000, the development of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turn into a new page. Based on the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Taiwanese-Nationalism,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s the identity and subjectivity through following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of preservation, respecting the culture of different ethnically groups, and tracing the history of the authoritarian rul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government engages in”culture industry” as a new field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with claims to pursue property rights. Nevertheless, under the understanding of economic value, lots of object loss their fundamental meaning of preservation. Among the contests of property rights, values of p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courts try to define and designate different roles and functions of these factors. However, without the substantial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preservation, the law cannot do beyond the personal rights of property, not to mention the indigenous groups who are far from being possible to be smooth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se historical findings, this essay argues a more substantial, people-oriented way to realize preservation under the values of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and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First, rights should be given more protection. At the same time, negative effects caused by the majority’s value of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be mitigated by strengthening the institution of preservation, such as deleting TDR rew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in the preservation context, and add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urther, faced with the social fact of multiple historical experienc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crease the chance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communication by implementing the mutual-accepted cultural value assessment and intensifying the character of people in the hearing and deliberation process. Last but not Least, long-neglected Indigenous culture should be given more emphasis by respecting the spirit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 Basic Law in the field of tangible heritage preservation. American system can be a reference to intensify their control of heritag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與問題源起 1
第二節 名詞定義 2
壹、歷史保存(Heritage Preservation, Historic Preservation) 2
貳、有形(Tangible) 3
參、國家目標 4
肆、權利保護 5
第三節 既有文獻回顧 6
第一項 法律學:權力行使與權利保障之調和 6
第二項 歷史學:以法制整體演變為重點 7
第三項 政策學與社會學:描繪法制之形成背景 9
第四項 整體評析 11
第四節 研究方法、研究框架與史料選擇 11
第一項 關注「法與社會」之台灣法律史 11
第二項 研究框架:「國家目標」與「權利保護」之現代保存 13
壹、現代法律的「國家目標」與「權利保護」性格 13
貳、實現國家目標與人民權利的行政法圖像 15
參、有形歷史保存法制作為國家行政之一環 17
肆、現代台灣的有形歷史保存制度 19
第三項 史料選擇 21
第五節 章節安排 22
第二章 從傳統到現代國家 25
第一節 清治時期:非現代國家下的保存實踐 25
第一項 非現代性國家之官府態度 25
壹、大清律例之「法律規定」 25
貳、志書記載中的古蹟 26
第二項 無個人主義思維之人民保存作為 28
第二節 現代日本有形歷史保存法制沿革 30
壹、日治時期日台法制體系之特殊性 30
貳、1897年古社寺保存法 31
貳、1919年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34
參、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之後 40
第三節 日治台灣:兼具國家性與特殊在地性的保存實踐 41
第一項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的延長過程 41
壹、1930年之前:作為非國族成員的台灣 41
貳、關於延長之討論與政府作為 43
參、延長之過程 47
第二項 制度內容與意義:作為特殊地方的台灣 48
壹、立法目的 48
貳、制度內容 49
一、人民權利保護 49
二、行政機關權限 51
第三項 延長之後的實踐 53
壹、具體指定 53
貳、民間態度 56
第四節 小結 58
第三章 民國中國經驗的橫向移植(1945-1949) 61
第一節 接管政策:脫日本化與祖國化 61
第一項 法律制度之銜接 62
第二項 文化政策:重塑中國國民 64
第二節 古物保存法在民國中國的制度沿革 66
第一項 北洋政府時期 66
第二項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30年古物保存法 69
壹、現代國家統治技術成熟化 69
貳、古物保存法的誕生與內容 71
參、法律制定後的實踐 73
第三節 移植於台灣後的有形歷史保存 74
第一項 中國時期古物保存制度的先天缺陷 75
第二項 施行於台灣:空洞的實踐 76
壹、刻意除去的日治歷史性格 76
貳、「不夠中國人」的邊陲台灣 77
第四節 小結 79
第四章 中國意識下的保存:從象徵中國到認識地方鄉土(1950-1982) 81
第一節 台灣作為正統中國(1950-1968) 81
第一項 法政結構背景 81
壹、憲政結構:維持「法統」 81
貳、戡亂戒嚴體制下的行政法學 82
第二項 心繫內地的統治想像 84
壹、1950年代:中國國族教化政策與博物館 84
貳、1960年代:中華文化復興運動與觀光政策 86
第三項 保存實況:重中國古物,輕地方古蹟 88
壹、雙層保存體制:中央v.s地方 88
貳、中國古物=國家=中央事務 89
一、多頭馬車的古物制度 89
二、故宮博物院的誕生與意義 91
三、赴外參展的中國古物 92
四、地方性在台古物備受冷落 94
參、台灣古蹟=地方=省事務 96
一、省政府內部的權限爭議:中央性的延續 96
二、古蹟象徵的地方性與國家性 97
三、保存的工具性格 99
第二節 地方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誕生(1968-1982) 101
第一項 蔣經國本土文化政策之萌芽 101
壹、政治背景:國內外統治壓力 101
貳、文化背景:鄉土文學運動作為本土意識之伏流 102
參、政策方向:「包容台灣」的本土文化政策 103
第二項 文化資產保存運動 104
壹、建築、文藝界發起的鄉土保存運動 104
貳、1976年林安泰古厝拆遷事件始末 105
第三項 行政法學的出現 107
第四項 草案研擬:從「古物保存法修正案」到「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108
壹、研擬沿革 108
貳、保存目的:發揚文化之古物保存 111
參、「權力」而非「權利」導向的保存 112
一、政府的「國有為上」思維與所有權管制 113
二、薄弱的通知與補償規定 115
三、限縮的獎勵措施 117
四、列於都市開發之後的保存考量 118
第五項 立法討論 119
壹、事權集中化:文化建設委員會 119
貳、尊重行政機關決策的立法決定 120
一、立法目的:對外發揚鄉土化的中國 120
二、古物管制受到重視 122
三、私有古蹟與土地開發之衝突未被再檢視 123
參、漫天喊價與混亂的刑罰規定 124
第三節 小結 126
第五章 民主化時期下的地方台灣質變(1982 -2000) 127
第一節 中國認同之鬆動 127
第一項 指定結果:文化復興政策之殘留 127
壹、陳奇祿的地方文化建設政策 127
貳、指定結果:中國意識形態下的漢族本位 128
第二項 民主化趨勢與中央集權保存觀之退守 130
壹、地方政府力量興起 130
貳、文建會「文化的地方自治化」與社區總體營造政策 132
參、人民發起的修法呼聲 133
第三項 多元族群經驗論述之建構 134
第二節 因應實用需求之制度調整 139
第一項 阻擋使用的凍結保存 139
第二項 面對制度限制的人民反彈 140
第三項 史實性絕對的反省 141
壹、彈性化的史實性:修復限制之放寬 141
貳、史實性與「現代性」的結合:從凍結走向再利用 144
第四項 九二一大地震與日本經驗的引進 146
第五項 美國容積移轉制度的引入 148
第三節 以程序保障財產權之法理建構 152
第一項 人民參與程序機制的法制化 152
壹、一般性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152
貳、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人民參與 153
第二項 因指定所生損失補償之釋義學演繹 156
壹、補償法理的一般性建構與財產權內涵具體化 156
貳、古蹟指定作為補償體系之一環 157
第三項 司法適用的初體驗 159
壹、對於行政程序之司法救濟 159
貳、時代的縮影:台灣土地銀行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案 161
第四節 小結 163
第六章 「國家」保障/侵害的人民權利?(2000之後) 165
第一節 保存與開發兼具的台灣國族主義 165
第一項 作為台灣性的多元族群 165
壹、保存目的:多元文化 165
貳、轉型正義與中國國族主義自我防衛:中正紀念堂事件 167
參、2008年之後:中國國族主義的復甦? 169
第二項 走向國際:保存體制的強化與困境 170
壹、以國際公約作為修正典範 170
貳、以世界遺產進駐國際社會 172
參、2015年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173
第三項 國家產業發展下的保存:共生或消亡? 174
壹、文化創意產業下的大規模保存再利用 174
貳、從獎勵補償到經營開發 176
參、欠缺「都市開發價值」的保存危機 177
第二節 權利競技場上的多元競逐 180
第一項 行政程序的完善化 180
壹、審議機制的具體化 180
貳、作為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機會明文化 182
第二項 保存程序機制的價值難題 184
壹、保存價值與開發價值的對抗:難以控制的開發優先主義 185
一、中央代行機制對抗開發價值? 185
二、開發案件程序中的邊緣位置 188
貳、保存與否?審議程序的專家獨佔 189
第三項 財產權與保存所涉利益之劃定 191
壹、公益或私權之判斷基準:訴訟權能認定 192
貳、所有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區分 192
一、因指定行為而致當事人利益受限制:明文規定所有人之訴訟權能 192
二、欲獲得指定利益而遭拒:非所有人申請指定並非權利 193
三、2005年之後:所有人有無申請權利? 195
參、列冊追蹤作為實現公益之機制 197
第四項 權利主體論爭:原住民族文物返還 198
第五項 路徑轉換:文化權論述的建構 200
壹、文化公民權之政策背景 200
貳、德國脈絡:憲法文化權與多元文化國 201
參、國際公約脈絡下的原住民族文化權 202
肆、蘊含憲政價值之保存行政 202
第三節 歷史事實之評價與立法建議 203
第一項 評價依據:以人民為主體的保存體系 203
第二項 現行實踐與立法建議 206
壹、強調國族主義所致之權利保障不足 206
一、財產權 206
二、文化權 207
貳、社會、政府開發價值造成保存制度之理念無從發揮 207
一、容積移轉制度的修正 208
二、公益訴訟的增設 208
參、爭論是否保存、如何保存的異質衝突性 210
一、文化價值評估制度以增進保存價值的共識 211
二、人民參與機制之以強化保存價值的實現 212
肆、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的邊緣性 212
第三節 小結 214
第七章 結論 217
參考文獻  221

一、中文部分(按姓氏筆畫排列)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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