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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采模
研究生(外文):Tsai-Mo Wu
論文名稱:跨性別族群之性別自主決定權─兼論國家規制法律性別之界限
論文名稱(外文):Transgenders’ Right to Gender Determination:Also on the Limit of Nation''s Regulation on Legal Gender
指導教授:蔡宗珍蔡宗珍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林素鳳黃昭元
口試日期:2011-09-21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2
畢業學年度:10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9
中文關鍵詞:跨性別法律性別變更基本權功能性別認同障礙人格權
外文關鍵詞:TransgenderChange Legal GenderFunctions of Fundamental RightsGender Identity DisorderPersonali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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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性別(Transgender)議題長久以來為我國之法律論述所忽視,對於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是否有權變更戶籍性別登記(法律性別)的論述,亦多半自民事法觀點針對要件討論。本文試著自憲法立場出發,分析「性別自主決定權」是否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並探究其內涵與保障範圍為何?接著,自基本權功能體系的角度檢視國家對該權利應有之保障形式。最後,檢驗我國既有「法律性別變更制度」是否符合憲法保障性別自主決定權之意旨,並就未來立法提出建議。
  本文於第二章「法律論述前之跨性別思考背景」,試著自多元性別的概念出發,探究所謂的「跨性別」與「性別自主決定」的內涵及其動機為何,以及人民有無自主決定性別之可能性。於本章中,分析各種與性別相關的指標,最終歸納出人民對於自身性別的表現會出現於心理、生理與社會文化層面等三層次,並藉由跨性別族群在此三層面的「訴求」作為思考基本權保護領域之基礎。
  在第三章「性別自主決定之憲法基礎思考」,本文透過第二章所掌握「跨性別訴求初步分析各種可能涉及性別自主的基本權,將指出「一般人格權」將是性別認同議題的核心基本權。進一步推論,一般人格權之內涵中足以抽繹出「性別自主決定權」,並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在比較德國、日本與歐洲人權法院等與性別自主決定相關的學說實務見解後,本文試著找出性別自主決定權在我國憲法體系下的保護依據及其權利內涵。
  第四章「性別自主決定權之憲法保障形式」,著力於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功能體系思考。立於國家的觀點,將其對於性別自主決定權之保障形式區分為消極面向(不作為)與積極面向(作為)。前者係強調本權利之防禦功能,並處理其憲法依據第22條應如何適用干預條款、須受到法治國原則下的哪些子原則檢驗…等爭議;後者則是自保護義務、程序保障、制度保障功能以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形成的積極義務,試析國家為使性別自主決定權受到保護,應有何種積極的作為義務。
  第五章「跨性別法制建置之芻議」中,前半部先行以第四章之研究成果作為基礎,同時比較德國與日本的相關法制,檢視我國跨性別法制是否符合國家保護性別自主決定權應有的態樣,進而提出檢討與建議;後半段則是特針對日本與德國之跨性別法制修正過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爭議性要件。諸如:必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申請時必須無婚姻狀態、無子女或子女須成年、申請者之年齡、申請者之國籍…等等。在比較日、德兩國申請要件之變遷歷程與學說實務爭議後,提出本文見解以供未來我國修法者酌參。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壹、性別二分的幽靈 1
貳、何謂跨性別 2
参、法律性別的烙印 4
肆、性別變更的現況 6
第二節 問題提出 8
壹、有無自主決定性別之權利?其依據及內涵為何? 8
貳、國家干預之合憲性要求為何?對第三人的侵害是否負保護義務? 8
参、國家對於選擇法律性別所課予要件是否合憲? 9
第三節 研究目的 10
第四節 研究範圍 11
壹、排除與「性別認同」無關的跨性別 11
貳、著重於跨性別時點「之前」之論述 12
参、以「自由權」為論述中心 12
肆、以中文、英文、日文研究資料為素材 13
第二章 法律論述前之跨性別思考背景 15
第一節 性別之內涵 16
壹、人格身分資訊的可變與不可變 16
一、可變之「規範性身分」 16
二、不可變之「生物性身分」 16
貳、性別多樣化 17
一、多元性別的發展 17
二、附論:跨性別論述的用語困境 19
三、與性別相關的指標 20
参、性別表現的層次 23
一、心理層面 24
二、生理層面 24
三、社會文化層面 25
肆、「性別」屬可變更之規範性身分 25
第二節 跨性別之動機與訴求 27
壹、跨性別相關醫療用語 27
一、性別認同障礙 27
二、性別躁鬱 28
三、陰陽人 29
四、變裝 30
貳、跨性別族群的訴求 31
一、變更自身性別表現 31
二、要求他人認同其所屬性別 32
第三節 結語 33
第三章 性別自主決定之憲法基礎思考 35
第一節 進入基本權檢驗的前導思考 35
壹、性別自主可能涉及基本權概述 36
一、心理層面:內在精神自由 36
二、生理層面:身體權、健康權 37
三、社會文化層面:一般行為自由 40
四、法律性別的規制:隱私權、姓名權 41
貳、自主決定人格圖像之權利:一般人格權 43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概說 45
壹、比較法觀察:以德、日兩國為中心 45
一、一般人格權的發展 45
二、一般人格權的憲法規範基礎 46
三、一般人格權的內涵 48
貳、我國實務回顧 50
一、人格權 51
二、人格發展自由 52
三、小結 54
伍、自一般人格權抽繹而出之性別自主決定權 55
第三節 性別自主決定權之依據 57
壹、憲法第22條及「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爭議 57
一、學說見解 57
二、釋憲實務 59
貳、小結 60
第四節 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內涵 62
壹、我國學界回顧 62
貳、比較法觀察 63
一、德國 63
二、日本 67
三、歐洲人權法院 70
参、試析性別自主決定權之保護領域 72
一、事物要素 73
二、人的要素 75
第五節 結語 76
第四章 性別自主決定權之憲法保障形式 79
第一節 性別自主決定權之消極面向 80
壹、國家干預之可能態樣 81
貳、非列舉權與憲法第23條之適用關係 82
一、釋憲實務 83
二、學說見解 83
三、小結 85
参、憲法第23條阻卻違憲事由 86
一、法律保留 87
二、比例原則 87
第二節 性別自主決定權之積極面向 94
壹、基本權功能客觀面向 94
一、保護義務功能 94
二、程序保障功能 97
三、制度保障功能 99
四、歐洲人權公約之積極義務 101
貳、國家保護性別自主決定權之態樣 105
一、法律性別重新選擇之制度 106
二、生理性別重新選擇之扶助 109
第三節 結語 113
第五章 跨性別法制建置之芻議 115
第一節 我國跨性別法制之合憲性探討 116
壹、我國現制 116
一、規範性別變更之法源依據 116
二、未明文規範惟實務仍遵循之要件 119
三、小結 120
貳、比較法觀察 121
一、德國:特殊個案之性別屬性認定與更名法 121
二、日本: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 123
参、我國現制之檢討 124
一、以職權命令規範違反法律保留 124
二、由行政權認定欠缺妥適性 125
三、對醫療規範態度過於消極 126
四、未貫徹保護義務功能:社會保險之給付 127
五、法律性別變更之要件仍待斟酌 128
六、男女二分之外的第三種選項? 128
第二節 國家規制法律性別變更之界限 130
壹、性別重置手術 130
一、接受手術之必要性 130
二、重建手術之必要性 133
三、本文見解 134
貳、申請時無婚姻狀態 136
一、外國實務之比較 136
二、本文見解 138
参、子女關係 139
一、外國實務之比較 139
二、本文見解 140
肆、申請年齡限制 141
一、外國實務之比較 141
二、本文見解 143
伍、國籍 144
一、外國實務之比較 145
二、本文見解 145
第三節 結語 147
第六章 結論 151
參考文獻 155



《中文期刊文獻與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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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一):人格權、人性尊嚴與私法上的保護〉,《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0期,2006年3月,頁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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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許宗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制(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1期,2003年9月,頁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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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陳亮宇,〈性徵不明寶寶及其內分泌代謝異常的潛在危機〉,《義大醫訊》,第22期,2007年9月,頁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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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學位論文及專書》
1.June M. Reinisch等著,王瑞琪等譯,《金賽性學報告:身心發展篇》,張老師出版社,初版六刷,1993年3月。
2.Vanessa Baird著,江明親譯,《性別多樣化:彩繪性別光譜》,書林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01月25日。
3.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初版1刷,2005年7月。
4.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五版一刷,2009年。
5.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2版1刷,2007年9月。
6.林佳緣,《跨性別媒體再現與主體解讀之分析硏究》,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7.林宛怡,《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之DNA資料保存─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12月。
8.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五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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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溫菀婷,《論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解釋與適用─兼論其對新興基本權之適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3月。
12.劉道捷,《變男變女變變變──深入探究台灣的變性現象》,國立臺灣大學新聞學系碩士論文,1992年。
13.蕭允強,《制度性保障之研究─理論的回顧與展望》,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中文學術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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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福特,〈為何國家為反保障私人生活之積極義務─歐洲人權法院2010年相關判決之檢視〉,發表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第四屆歐洲人權裁判研討會,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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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佐倉智美,《性同一性障害の社会学》,東京都:現代書館,2006年。
4.小山剛等合著《憲法のレシピ》,尚學社,2007年。
5.松本和彥,《基本權保障の憲法理論》,大阪大學出版会,初版1刷,2001年2月。
6.西原博史,《良心の自由〔增補板〕》,成文堂,2001年。
7.大島俊之,《性同一性障害と法》,東京都:日本評論社,2002年。
8.野宮亜紀等合著,《性同一性障害って何?:一人一人の性のありようを大切にするために》,東京都:緑風,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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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石真公子,《性転換後の戸籍の性別記載変更と婚姻─クリスティーヌ‧グッドウィン判決》,〈ヨーロッパ人権裁判所の判例〉,信山社,2008年9月,頁305-312。
3.江原由美子〈ジェンダーとは〉,《ジェンダーの社会学入門》,岩波書局出版,2008年4月,頁1-8。
4.山田昌弘,〈性別とは─「性」の多様性〉,《ジェンダーの社会学入門》,岩波書局出版,2008年4月,頁9-19。
5.松村比奈子,〈戸籍の性別変更と人権─自己決定権の法理の展開〉,《駒澤大学研究所年報》,2001年3月,19号,頁55-91。
6.上村都,〈ドイツにおける人格権の基本構造〉,《岩手大学文化論叢》,第7・8輯,2009年3月,頁93-105。
7.石原明,〈進展する医療技術とその法的論点─最近の動きから〉,《立命館法學》,2005年2・3号,頁739-761。
8.大島俊之,〈性同一性障害者性別特例法の無子要件を合憲とした事例〉,《民商法雑誌》,134巻3号,2006年6月,頁503-508。
9.棚村政行,〈性同一性障害をめぐる法的状況と課題〉,《ジュリスト》,1364号,2008年10月1日,頁 2-8。
10.渡邉泰彦,〈憲法と婚姻保護─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変更要件をもとに〉,《同志社法學》,60卷7号,2009年2月,頁3351-3394。
11.嶋崎健太郎,〈個人の尊重─性同一性障害者問題〉,《法学セミナ-》,593号,2004年5月,頁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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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東海林保,〈いわゆる性同一性障害と名の変更事件─戸籍訂正事件について〉,《家庭裁判月報》,52卷7号,2000年,頁1-76。
14.二宮周平,〈戸籍の性別記載の訂正は可能か─個人の尊厳と自己決定〉,《戸籍時報》,561号,2003年,頁23-37。
15.林貴美,〈国際私法的観点からみた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問題〉,《同志社法學》,60卷7号,2009年2月,頁4165-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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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國內第一起 變性人「鍾玲」 獲准收養男嬰〉,2001年10月20日,8版。
聯合報,〈本土變性族群 聲援蔡雅婷〉,2002年7月14日,8版。
聯合報,〈她 臥軌自殺 相驗竟是「他」〉,2003年12月12日,B4版。
聯合報,〈變性後更不快樂 奪走弟弟性命〉,2003年5月8日,B4版。
聯合報,〈變性老師在校園 該男該女?〉,2007年1月19日,A8版。
聯合報,〈有裝小弟弟才算真男人?變性人恐慌〉,2008年9月24日,A6版。
聯合報,〈遭馬偕解雇 跨性人爭工作權〉,2011年1月10日,B2版。
蔡秀男,〈台灣嚴重歧視變性人〉,蘋果日報,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68487/IssueID/20100607
新華網,〈泰國立法規定變性最低年齡〉,2009年9月13日,網址: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9/13/content_12043074.htm
國際陰陽人組織中文官方網站:http://sites.google.com/site/oiichinese
DSM-V推動小組網站:http://www.dsm5.org/Pages/Default.aspx
蘋果日報,〈男變性又反悔 竟成「中性人」〉,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64278/IssueID/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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