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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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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鄭莉騫
研究生(外文):
Li-Chian Cheng
論文名稱: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n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ases
指導教授:
崔汴生
、
郭振恭
指導教授(外文):
Bian-Sheng,Tsuei
、
Jen-Kong, Kuo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原大學
系所名稱:
財經法律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4
畢業學年度:
10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14
中文關鍵詞: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
、
舉證責任分配
外文關鍵詞: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ases
、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相關次數:
被引用:
1
點閱:507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0
海上運輸之過程中,當貨物發生滅失、毀損或交付遲延而產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運送人之責任及舉證責任分配之認定即相當重要,若無可依循之標準,將使法官於審判中認事用法之標準不同,造成裁判結果之歧異,當事人因而無法預見規範秩序。
我國海商法就海上風險的相關法定責任分配及舉證責任之規範僅有第五十六條:「貨物一經有受領權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第六十二條運送人適航能力之舉證、第六十三條運送人的貨物照管義務及第六十九條運送人免責事由等,然就舉證責任順序及舉證程度為何,我國海商法僅有上述粗略之規範,並未有進一步詳細之規定。而國際公約則對於舉證責任及舉證順序之分配有較我國詳細之規範,例如1924年海牙及1968年海牙威士比規則、1978年漢堡規則,以及最新的2009年鹿特丹規則。我國海事案件舉證責任之規範,主要係參酌海牙(威士比)規則之精神,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後沿用至今,然於現行條文中,對貨損舉證責任分配未有明文,且條文內容或有疏漏,本文就現行條文中舉證責任之三要素(即適航性義務、貨物照管義務及免責事由)整理相關實務見解並予以討論,以突顯出於適用上與解釋上易生爭議。
為使運送人與求償人間舉證責任之分配得以明確,且基於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不宜與國際公約持續發展之脈動下脫節,故我國海上貨物運送案件之舉證責任分配應在尊重我國既有法律體系及秩序下參酌國際公約,進而塑造出一套適合我國之舉證責任分配之標準。
It’s very important to identify carrier’s obliga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when disputes into the proceeding arose from the goods in case of loss, damage or delay i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f there is no standard to follow, the judge and parties can’t foresee normative order.
There are mainly three articles in maritime law of our country to stipulate the allocation of obligation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They are the due diligence provision of Article 62, the care of cargo provision of Article 63 and the exculpatory exceptions of Article 69. Compare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llocation of obligation for the burden of proof, such as The Hague Rules, The Visby Rules , The Hamburg Rules and The Rotterdam Rules. Not like the explicit regulations of burden of proof i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under maritime law of our country is relatively sketchy. This article is focused on obligation 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proof (i.e. the due diligence provision, the care of cargo provision and the exculpatory exceptions) and compilation of relevant opinions of our court to highlight the controversy.
There are foreign-related elements in maritime case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i.e. The Hague Rules , The Visby Rules , The Hamburg Rules and The Rotterdam Rules). To build a standard of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under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o make the obligation of carrier and claimant clear.
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II
目錄 IV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2
第一項 研究範圍2
第二項 研究架構3
第二章 舉證責任分配要素之探討-以國際公約為中心
第一節 概論5
第二節 海牙規則5
第一項 概說5
第二項 船舶適航之義務7
第三項 貨物照管之義務10
第四項 免責事由11
第一款 概說11
第二款 航海上之過失12
第三款 火災14
第四款 自然力之不可抗力15
第五款 強制處分16
第六款 第三人行為17
第七款 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17
第三節 海牙威士比、漢堡及鹿特丹規則20
第一項 海牙威士比規則20
第二項 漢堡規則22
第三項 鹿特丹規則27
第四節 小結38
第三章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效力39
第一項 運送人之權利與義務39
第一款 運送人之權利39
第二款 運送人之義務41
第二節 運送人之責任42
第一項 概說42
第二項 運送人之負責事由44
第一款 適航性義務44
第一目 船體能力、運航能力及適載能力44
第二目 抽象輕過失責任46
第三目 適航性義務之認定時點46
第二款 貨物照管義務47
第一目 貨物照管義務之意義47
第二目 抽象輕過失責任48
第三目 適航性義務之認定時點.48
第四目 貨物照管義務與適航性義務之區別49
第三項、運送人負責事由與法定免責事由之關係50
第一款、適航性義務與法定免責事由之關係50
第一目 絕對優先說50
第二目 相對優先說50
第三目 評析51
第二款 貨物照管義務與法定免責事由之關係51
第一目 法定免責事由之立法目的51
第二目 貨物照管義務之優先性.52
第四項 小結55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進入我國訴訟程序之適用情形
第一節 海事案件與民事案件57
第一項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的特性57
第一款 國際性57
第二款 涉外性58
第三款 高風險性58
第四款 經濟性59
第五款 海上商業活動性59
第六款 運送主體之非單一性60
第二項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差異61
第一款 通訊困難61
第二款 證據蒐證不易61
第三款 跨越數國61
第四款 位置停留短暫62
第五款 國際公約的影響62
第六款 調查方法63
第三項 小結64
第二節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下海上貨物運送案件適用情形分析64
第一項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基礎概念64
第一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法理及理念. 64
第二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65
第三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修正66
第一目 舉證責任之倒置67
第二目 法律上的推定67
第二項 海上貨物運送案件進入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之爭議70
第一款 運送人之責任於貨損索賠下採「推定過失主義」?70
第一目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71
第二目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74
第三目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75
第四目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76
第五目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78
第二款 主張法定免責事由是否以善盡適航性義務及貨物照管義務為前提79
第一目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79
第三款 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83
第一目 概說83
第二目 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理論84
第三目 所涉之相關實務見解8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94
第二節 建議96
參考文獻100
參考文獻
(按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一、書籍:
1.王文宇、林國全、王志誠、許忠信、汪信君,商事法,元照出版公司(2004)。
2.王伯琦,民法債篇總論,正中書局(1962)。
3.王澤鑑,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自版(1986)。
4.王洸,最新海運學,自版(1975)。
5.尹章華、彭銘淵,海上貨物運送行政法,文笙書局(1995)。
6.史尚寬,債法總論,自版(1990)。
7.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冊),自版(2011)。
8.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瑞興圖書出版公司(2010)。
9.林群弼,海商法論,三民書局(2003)。
10.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礎論,元照出版公司,四版(2011)。
11.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元照出版社(2002)。
12.施智謀,海商法,自版(1999)。
13.施智謀,海商法專題研究,政大法律研究所(1986)。
14.柯澤東,海商法-新世紀幾何觀海商法學,元照出版公司,二版 (2010)。
15.梁宇賢,海商法精義,自版(2007)。
16.許美玲,載貨證券免責約款之規制,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92)。
17.張永堅等譯、William Tetley著,海上貨損索賠,大連海上貨物運送大學出版社(1999)。
18.張新平,海商法,五南出版公司,四版(2010)。
19.黃裕凱,最高法院海商法案例整編暨評析(1980-2009),自版(2009)。
20.曾國雄、張志清,海商法,自版,二版(2003)。
21.邱展發,海運索賠實務,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997)。
22.邱錦添,海商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8)。
23.邱錦添、王肖卿,海上貨物索賠之理論與實務,文史哲出版社(2005)。
24.楊仁壽,最新海商法論,自版,增訂四版(2010)。
25.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上),自版(1992)。
26.楊仁壽,海牙威士比規則,自版(2000)。
27.楊仁壽,海商判決評釋,三民書局(1994)。
28.雷萬來,民事訴訟法,國立空中大學出版(2005)。
29.雷萬來,民事證據法論,瑞興圖書出版公司(1999)。
30.雷萬來等,論票據訴訟之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六)(1997)。
31.劉宗榮,新海商法-海商法的理論與實務,自版(2007)。
32.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台灣商務出版社(1972)。
33.賴來焜,最新海商法論,頁474,元照出版公司(2008)。
34.陳榮宗,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第二冊(1979)。
35.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下),三民書局,二版(2001)。
36.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篇總論,三民書局(2002)。
二、期刊論文:
1.王肖卿,鹿特丹規則對於運送責任之影響,東吳法律學報,第二十一卷第三期(2010)。
2.尹章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法理結構之探討--以海上運送貨損理賠舉證責任為例 ,全國律師第四期第三卷(2000)。
3.方凱弘、江姿瑩,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立法之發展與趨勢--兼論兩岸海商法立法模式之比較,兩岸商法評論,第一卷第一期(2008)。
4.方凱弘、劉祖彰、鍾政棋,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國際公約立法模式之分析,航運季刊,第二十卷第二期(2011)。
5.柯澤東,鹿特丹規則與我國海商法回應之探討,月旦法學,第185期(2010)。
6.許士宦,審判法院之選擇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二○○二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裁判之一側面,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五十二期(2003)。
7.張天欽、黃余玶,鹿特丹規則對海上貨物運送可能之衝擊-檢視國內判決可能受之影響,全國律師,第十六卷第二期(2012)。
8.張志清、李佳逸、王穆衡,鹿特丹規則對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之影響,運輸計劃,第四十卷第四期(2011)。
9.張志清、林妲欣,由鹿特丹規則論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修正之方向,航運季刊第二十一卷第四期(2012)。
10.許美玲,海上貨物運送火災免責條款之研究,中興法學,第二十八期(1989)。
11.黃茂榮,論訴訟標的,植根雜誌,第二十卷第一期(2004)。
12.邱錦添,2009聯合國鹿特丹規則之立法及其對兩岸海商法與大陸航業經營之影響,兩岸商法評論,第一卷第二期(2010)。
13.羅俊瑋,論航海過失免責約款,月旦法學,第一二二期(2004)。
14.羅俊瑋,論運送人適航性之義務,律師雜誌,第二九六期(2004)。
15.饒瑞正,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的變革與趨勢:從海牙到鹿特丹,台灣海洋法學報第十卷第一期(2012)。
三、碩博士論文:
1.王瀞珮,以載貨證券為中心之海上貨物索賠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2.林恩山,海上貨物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1)。
3.呂琦珍,論民事證據法上之事實認定與證明責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4.吳幸樺,鹿特丹規則對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之影響,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碩士論文(2010)。
5.張文彬,探討海上貨物運送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以件貨運送案件為中心,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6.許聖之,海上保險被保險人行使權利之法理依據-以貨損理賠流程為中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4)。
7.黃傑琳,海上貨物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回顧與展望-以履行輔助人之過失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8.廖建榮,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章立法之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
9.廖森雲,船舶海難事故調查與海上貨物運送評議制度之研究,國立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碩士論文(2002)。
10.華澹寧,海上貨物運送貨損求償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11.葉耀群,海上貨物運送貨損索賠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以貨物照管義務、適航性義務與法定免責事由為中心,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12.簡泰宇,國際貨物運送法制之過去與未來(聯合國新運送法公約)-以責任制度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一般生組碩士論文(2008)。
四、外文資料:
1.TETLEY,WILLIAM,MARINE CARGO CLAIMS,Blais Inc(1988)
2.WILSON, JOHN 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1998)
五、網路資料:
1.http://merchantmarine.financelaw.fju.edu.tw
2.http://www.mcgill.ca/maritimelaw/
3.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transport_goods/2008rotterdam_rules.html
4.http://www.comitemaritime.org/
5.http://www.rmim.com.tw/word/pen/2003pen-no1.pdf (last visited May 8, 2014)
6.http://www.mcgill.ca/files/maritimelaw/burden.pdf (last visited May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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