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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施肇榮
研究生(外文):SHIH,CHAO-JUNG
論文名稱:評析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
論文名稱(外文):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Taiwan, 2016.
指導教授:劉秉鈞劉秉鈞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U,PING-CHIUN
口試委員:鄭逸哲涂春金
口試委員(外文):CHENG,YAT-CHETU,CHUN-JIN
口試日期:2016-05-13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銘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6
畢業學年度:10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17
中文關鍵詞:病人自主權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醫療指示非末期病人
外文關鍵詞: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advance care planninghealth care proxyadvance directives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non-terminal ill patient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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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所面臨的重大倫理與法律議題。首先是草案名稱與第一條的內文所引發的問題,立法目的寫的是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權益」。將誤導民眾是創設病人醫療上的自主、由病人主導治療方針的權利,而非病人得主張善終的權利。其次則是新增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proxy),醫療委任代理人是代理病人進行預立醫療決策的人,受委任事項關係重大,病人信任的人未必是家屬可接受的人,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亦無人數之限制,由於國情不同,易引發家屬紛爭。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預立醫療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雖是尊重病人自主權,但第八條未規定預立指示前要經過如何的告知,這對一個健康的人,預立未來的醫療照顧計畫,實務上很難執行。第13條第1項五款「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臨床上許多疾病無法治療,造成病人極大痛苦,另精神科病人也會感覺很苦難以忍受,如何適用,「痛苦」屬主觀感受,定義不明確,各專科醫學會亦尚未擬訂出判定標準(SOP)。病人符合草案第13條的任何一款,病人得拒絕施行或要求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醫師卻有涉刑法加工自殺罪的疑慮,草案第7條的但書並沒有明文到讓醫師能夠放心的去執行病人預立的醫療指示。醫師忠實執行病人簽署的預立拒絕急救醫療指示,家屬若事後提告,草案中也沒有處理。縱使醫師後來無罪,這對醫師及醫療機構是一種折磨及司法資源耗費。第1條的立法看似無關宏旨,實則關係到病人自主權、關係性自主概念以及末期病人、非末期病人(植物人等)的爭議,也涉及到法規範次序之間的融貫性,本文將探討相關規定的理念以及它在執法層面上的問題。探討的基礎即本文前半部有關病人自主權及關係性自主的討論,該規定在執行面上是否窒礙難行以及問題該如何解決,都是本文所要探討對象。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explore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for the latest "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of Taiwan on it's draft bill, pre-legislative scrutiny, and after legislation.

The first issue concerned during the entire process is the name of the Act in the draft article and it’s legislative purpose. It states " to respect the patient medical autonomy to protect their best interests." This will mislead that it is the recognition the right of patient-led approach to whatever medical treatment, even when patient’s condition is in critical and curable, instead of patient is claiming hospice right.

Secondly, to respect patient autonomy through making pre-established medical decision (advance directives), the pre-established health care plan (advance care planning) and choosing health care agent (health care proxy). The purpose of appointing health care proxy is to see patient’s pre-established medical decisions be followed when the patient is unable to speak for himself/herself due to an illness. However, family bound is quite tight and the culture is very different in Taiwan. How to reduce patient’s choice against family member's conflict and disputes in the future is also important.

The Act also states patients in certain condition or disease suffering from great and unbearable pain may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or to request the removal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Great, unbearable-pain, is so ill-defined clinically, it will be a great challenge to the specialist medical association to devise criteria to follow, even though, the Act free physicians involved from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charges and civil torts.

The legislative under the concept of patient autonomy, provides patient’s right to refuse or to request the removal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from terminally ill patient to non-terminally ill patient (vegetative, etc.).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cept and its problems in law enforcement level in the future.

目  錄
謝詞I
中文摘要II
英文摘要III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一項、病人自主權的發展背景及問題意識1
  第二項、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2
  第三項、醫界以及民眾充滿疑慮4
第二節 病人自主權研究範圍與方法9

第二章 病人自主權與告知同意的發展暨規定11
第一節 醫學傳統倫理的思維11
第二節 各種相關醫療人權運動的興起13
  第一項、病人權利運動(the patients’ rights movement)13
  第二項、醫療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medical consumerism)15
第三節 以病人為中心的「尊重自主原則」16
  第一項、病人自主尊重的發啟16
  第二項、病人自我決定權與告知後同意17
  第三項、Informed Consent的上位概念-自我決定權18
  第四項、刑法在病人自我決定權的角色21
第四節 我國醫療相關法規知情同意的立法23
  第一項、我國對於告知後同意(知情、同意權)的認知與態度23
    第一款、醫療法的初立法23
    第二款、初立法時的意外24
  第二項、醫療法「告知後同意」的增訂修正25
  第三項、小結26

第三章 臨終關懷、安寧療護、與病情告知29
第一節 Hospice - 臨終關懷與安寧療護的由來29
第二節 我國臨床上末期病情告知的阻礙32
  第一項、癌末病情告知之相關研究 32
    第一款、醫護人員於癌末病情告知之行為意向與照顧困擾之研究探
        討32
    第二款、從癌症病人及家屬觀點探討病情告知之經驗32
    第三款、國民健康署的癌症末期病人告知的調查研究33
第三節 醫護人員病人病情告知的臨床經驗35
  第一項、我國醫師的臨床經驗35
  第二項、病人自主權在安寧療護臨床上面臨的阻礙36
  第三項、日本病人病情告知的情形39
  第四項、小結40

第四章 安樂死、尊嚴死暨各國判決及立法例43
第一節 安樂死、尊嚴死、善終權43
  第一項、安樂死的涵義43
  第二項、安樂死的定意43
    第一款、以安樂死的方法為定義者43
    第二款、限定安樂死於末期病人者44
第二節 尊嚴死的演變過程47
  第一項、尊嚴死的萌芽47
  第二項、尊嚴死的定義49
  第三項、從安樂死到尊嚴死50
第三節 反對安樂死或尊嚴死合法化的論點53
  第一項、生命神聖的不可侵犯性53
  第二項、滑坡效應的疑慮53
  第三項、經濟負擔應由國家財政解決54
  第四項、權利易遭濫用55
  第五項、本文見解55
第四節 世界各國的判決及立法例56
  第一項、美國法院判決與立法56
    第一款、(1954-1985)Karen Ann Quinlan案56
    第二款、(1957-1990)Nancy Cruzan案56
    第三款、Vacco v. Quill案57
    第四款、(1963 -2005)Theresa Marie "Terri" Schiavo案58
  第二項、英國法院判決59
    第一款、Charlotte Hough醫師協助自殺案59
    第二款、(1970 - 1993) Anthony ("Tony") David Bland植物人案60
  第三項、加拿大的法院判決61
  第四項、法國法院判決與立法62
  第五項、德國法院判決與立法64
  第六項、日本安樂死的判決案例67
    第一款、名古屋的安樂死判決67
    第二款、橫濱地方法院東海大學安樂死判決68
    第三款、評析69
  第七項、澳大利亞安樂死判決案例與立法71
   第一款、南澳洲及維多利亞州 - 「消極安樂死」立法例72
   第二款、澳洲北領地「積極安樂死」立法例74
  第八項、荷蘭法院判決與立法74
    第一款、醫師協助其罹患末期癌症母親安樂死案,1973年74
    第二款、50歲婦女哈契爾積極安樂死案,1991年74
  第九項、臺灣王曉民案例75

第五章 非末期病人死亡協助(尊嚴死)之刑事責任77
第一節 我國死亡協助之刑事責任77
第二節 該當死亡協助的構成要件79
第三節 死亡協助與阻卻違法事由85
  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85
  第二項、業務上正當行為86
  第三項、義務衝突87
  第四項、得被害人的承諾88
  第五項、推測的承諾89
第四節 死亡協助的有責性91

第六章 立法評析與結論93
第一節 立法過程與國會運作93
第二節 本法草案的疑慮94
  第一項、醫師團體的疑慮94
    第一款、法律太多,疊床架屋94
    第二款、因是生命法益,限為尊重病人「善終」醫療自主權利為
        宜94
    第三款、病人<<善終>>權利的上位概念,沒有解決,倉促立法, 
        未來只會治絲愈棼,前後失據 95
    第四款、新增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疑慮 95
    第五款、事關生命法益,宜事先由法院裁定96
    

    第六款、宜事先模擬實際操作可能面臨的問題,暨法律通過之
        後,醫院評鑑項目增加之可能96
    第七款、[ 醫師公會持保留態度之原因97
  第二項、楊玉欣立法委員辦公室之回應97
第三節 草案相關條文之調和101
  第一項、確認病人善終權101
  第二項、病人自主權的修正更臻完善103
  第三項、有關終止維生醫療的爭議106
    第一款、維生醫療範圍爭議的區分107
    第二款、終止維生醫療條件爭議的明定109
  第四項 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書部分111
    第一款、意願人的能力及權利111
    第二款、預立醫療決定的程序112
    第三款、擴大終止維持生命治療範圍暨除罪化113
第四節 結論116

參考文獻I
附錄

一、中文部分

(一)書籍

【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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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貴,刑法上之重要理念,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6年。

甘添貴,刑法案例解評,瑞興圖書,民國88年。

甘添貴,緩和醫療之適法性,刑法案例解評(初一版),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9 年。

甘添貴,謝庭晃合著,捷徑刑法總論修訂新版,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6月。

李聖隆,醫護法規概論,台北,華杏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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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上),瑞興圖書,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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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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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朗克著,趙可式,沈錦惠合譯,活出意義來,光啟出版社,民國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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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嘉,死亡協助與刑事責任,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6年。

王志嘉,病人自主的刑法效應,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2013年。

王皇玉,醫療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以患者之自我決定權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王耘婕,自願主動安樂死的出路-從死亡權的角度分析,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吳全峰,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與醫療人權相關之分析,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許峻彬,論刑法加工自殺罪之正當性-以安樂死合法化的爭議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

郭淑芬,從癌症病人及家屬觀點探討病情告知之經驗,國立臺灣大學護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陳惠祺,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親屬決定權之法律與倫理問題-以無意識能力成年末期病人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楊月珠,醫療自主權的法律研究,中國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論文,2004年4月。

楊廷尉,論自殺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

楊佳欣,刑法加工自殺罪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

葉文正,醫師不作為醫療的刑法問題,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劉宜廉,植物人尊嚴死之爭議-兼論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修法芻議,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蔣蕙芬,日本病患自我決定權之研究-以拒絕延命治療與安寧療護為中心,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4年。

鄭少珍,醫護人員於癌末病情告知之行為意向與照顧困擾之探討,國立臺灣大學護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謝麗芬,教唆自殺罪與幫助自罪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龔漢芸,從法學與倫理學觀點探討緩和醫療問題,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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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泰源,安寧療護相關規範之研究-以倫理為基礎,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報告,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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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台大文史哲學報,第45期,1996年。

孫效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患與病人自主權,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41期,2012年6月。

陳子平,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理,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2卷第1期,台北,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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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論保證人地位,法令月刊,第46 卷第2期,1995年2月。

楊秀儀,誰來同意?誰作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台灣法學會「紀念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報告,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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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幸義,由科學方法論角度思考安樂死的難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7期,199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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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安寧照顧協會,http://www.tho.org.tw/xms/

台灣安寧緩和護理學會,http://www.hospicenurse.org.tw/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http://www.hospice.org.tw/

鄭逸哲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656400344485442/permalink/775245722600903/

國民健康署,「瞞」不住的愛誠實告知病情尊重病人自主;讓生死兩無憾,http://www.mohw.gov.tw/news/531249442

許禮安醫師,高雄市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為何不願意告訴病人病情?
http://www.tho.org.tw/xms/forum/show.php?id=339

陳子平,安樂死與尊嚴死在刑法上之效應,中國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講座,http://golaw.whu.edu.cn/a/golawtongzhigonggao/gongshigonggao/2010/0318/617.html

黃洽鑽醫師 , 為何不讓他知道 , 病情告知的原則 , 高醫醫訊月刊第二十三卷第十期。http://cancer.foodcare.com.tw/teacher.aspx?article=769

黃鳳英,第8期臨終關懷專題, 淺談「病患自主權與安寧療護」,1998。
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8/07.html

臺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會,http://www.hospicemed.org.tw/

關日本尊嚴死協會詳細資料請參考該協會網站。h t tp : / / w ww . s o n g e n s h i - k y o k a i . c o m / d w d 0 1 . h t m。


(五)立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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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基立法院發言,參閱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五屆第三會期公聽會會議紀錄,2003年3月19日。


(六)判決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重訴字第14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重訴字第6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2年度上訴字第29 號。

台北地院92年訴字1639號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2號。


二、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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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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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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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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