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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簡世昌
研究生(外文):CHIEN,SHIH-CHANG
論文名稱:從契約自由原則與情事變更論公共工程契約的公平性-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例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Fairness of Public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n Taiwan from the Applicability of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Cases Involving Taiwan Area National Freeway Bureau.
指導教授:鄭冠宇鄭冠宇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ENG,KUAN-YU
口試委員:林誠二侯瑞瑗
口試委員(外文):LIN,CHENG-ERHHOU,JUI-YUAN
口試日期:2015-01-16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5
畢業學年度:103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67
中文關鍵詞:契約自由原則情事變更公共工程契約公平性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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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的基礎,政府每年編列數仟億元預算投入公共工程建設,卻也因此衍生許多工程履約爭議事件,無形中除了降低政府機關(下稱機關)的採購效能外,也造成大量社會資源的耗費。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的授權,參考國際及國內工程慣例而訂定有一對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規範較為公平合理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供機關在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時原則上採用,惟部分機關在辦理工程採購時,並未完全採用工程會訂定的契約範本,甚至更有機關利用其定型化契約訂約的優勢,預先擬定明顯有利於機關的契約條款,其內容明顯與政府採購法所揭櫫的公平合理原則相違背,在契約自由原則被過度濫用的情形下,更經常出現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並加重相對人的責任,甚至使相對人預先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相對人有明顯重大不利益的情形。其中,尤以業主免責條款為最明顯的例證,政府機關以契約自由之名,藉由業主免責條款的約定,將原本應由其承擔的責任與風險在毫無正當性下,藉由定型化契約訂約的優勢完全轉嫁由承攬廠商承擔,導致公共工程爭議案件不斷地發生,除凸顯公共工程契約的不公平性外,更造成社會資源的大量耗費。本文即從契約自由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出發,探討業主免責條款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並提出以工程會訂定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做為實務上判斷契約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的具體、明確且客觀的判斷標準,除期許機關能因此修正其有「顯失公平」的契約條款以維護公共工程契約的公平性與正義性外,亦期許能因此減少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發生,相信必能有效提升公共工程採購的效能,並使社會資源的配置能發揮更大的效益。
Public work construction is the funda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Government invest hundreds of billions of dollars on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ing controversies of contract fulfillments. Not only does it reduce government agencies’ procurement effectiveness, but also consequently produce significant amount of waste on social resources. The public work authorities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CC ) is being, authorized b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gineering practices, set a more equitable and reasonable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tract Template " for government agencies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work procurement to adopt. Parts of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does not completely comply with PCC’s template. And even more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standard contracts, apparently prepared beforehand and in favor of contractual term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Its contents clearly contradicts with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under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 the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is over abused, more often government agencies agreed to waive or reduce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of their own. And to increase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tractors, even to make them prior to abandon their rights or limit them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or other significant situation to the contractors. Among them, contractor exemption is the most obvious example. By using contractual liberty, through the article of contractor exemption, government agencies take the advantages of standard contracts, pass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s under no legitimacy completely to the contractors. This causes continual occurrences of public work disputes. It not only shows the public work contract unfairness, but also cause gigantic waste of resources of the society.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principles of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exploration of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business owner exemption is discussed, as well as to propose practical judgment on whether there are apparent unfair contract terms, by specific, clear and objective criterion, using the PCC’s template.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can therefore correct their unconscionable contractual provisions, and to safeguard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public work contracts. It is also expected to reduce the disputes of public work. It is believed that by doing so, it will effectively upgrade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work procurement,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may bring of greater benefit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蒐集法
第二項 實證分析與歸納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第一節 公共工程契約
第一項 公共工程契約的意義
第二項 公共工程契約的性質
第一款 公共工程契約的法律性質
第二款 公共工程契約的特性
第一目 雙務、有償契約
第二目 要式契約
第三目 繼續性契約
第四目 具公益性
第五目 具社會性
第六目 履約期間長
第七目 工程造價高
第八目 專業性高
第九目 複雜性高
第十目 風險性高
第十一目 政府相關法令多
第三項 公共工程契約的主要組成文件
第一款 契約條文
第一目 契約總價
第二目 工作範圍
第三目 契約文件的組成、解釋及效力
第四目 契約變更
第五目 工作、材料控制
第六目 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目 工程計畫、進度與實施
第八目 違約處理及罰則
第九目 爭議處理方式
第十目 丈量及付款
第二款 投標須知
第三款 標單(投標書)
第四款 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第五款 招標公告
第六款 設計圖說
第七款 施工技術規範
第八款 一般條款
第九款 特定條款
第十款 其他契約文件
第四項 公共工程契約的主要類型
第一款 總價承攬型契約
第二款 單價承攬型契約
第三款 統包型承攬契約
第四款 成本加酬金承攬型契約
第五項 公共工程契約履約爭議的主要類型
第一款 契約條款的漏洞
第二款 契約條款文義不明確
第三款 契約條款不公平合理
第六項 公共工程契約履約爭議的主要解決方式
第一款 協商
第二款 調解
第三款 仲裁
第四款 訴訟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一項 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第二項 定型化契約的免責條款
第三節 定型化契約在公共工程之應用
第一項 定型化契約在公共工程契約的使用
第二項 公共工程契約的免責條款
第三項 公共工程契約須受民法第247條之1規範
第四項 公共工程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

第三章 契約自由原則在公共工程契約之適用
第一節 契約自由原則的意義
第二節 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
第一項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第二項 法律強行或禁止規定
第三項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節 契約自由原則在公共工程契約的濫用-業主免責條款
第一項 概括性免責條款
第二項 提供工地資料正確性義務免責條款
第三項 無損害遲延免責條款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契約之適用
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
第一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性質
第一款 具補充法性質
第二款 具解釋法性質
第三款 具調劑法性質
第四款 具藝術法性質
第五款 具自由裁量準則性質
第三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成立要件
第一款 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第二款 情事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第三款 情事變更須非為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所得預見
第四款 情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
第五款 須因情事變更而使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第四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
第一款 第一次效力
第一目 增減給付
第二目 延期或分期給付
第三目 變更給付
第四目 拒絕先為給付
第二款 第二次效力
第一目 終止契約
第二目 解除契約
第三目 除去責任
第五項 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民法上的規定
第二節 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契約的適用性與爭議
第一項 工程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構成情事變更
第二項 異常工地狀況,構成情事變更
第三項 工期展延,構成情事變更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契約自由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在高速公路局工程契
約之檢討與修正建議
第一節 高速公路局工程契約的組成文件
第一項 契約主文
第二項 投標須知
第三項 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第四項 特訂條款
第五項 設計圖說
第六項 一般條款
第七項 施工技術規範
第八項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第九項 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十項 其他文件
第二節 可能衍生爭議的契約內容與類型-風險分擔不公平合理
第三節 契約自由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之檢討與契約修正之建議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業主免責條款乃濫用契約自由之結果
第二節 建議-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判斷是否為「顯失公平」之標準
第一項 契約條款約定效果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同者
第二項 契約條款約定效果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不同者
第三項 契約條款約定效果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反者

一、書籍
王澤鑑, 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 三民, 2009。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
史尚寬等,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上),198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I),199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II),199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案例選輯(I),200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案例選輯(II),2003。
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瑞興,1991。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下),瑞興,2010。
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瑞興,2003。
洪國欽、陳宗坤、曾俊智,情事變更原則與公共工程之理論與實務:兼論仲裁與判決之分析,兆全法律,2010。
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五南, 1986。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1996。
鄭玉波,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五南,1984。
鄭冠宇,民法總則,自版,2012。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三民,2012。
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2010。
二、期刊
余文恭,論工程契約之性質及其義務群,月旦法學,第129期, 2006.01,頁19-32。
林誠二,由個案論債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中興法學,第2卷,第1期, 1971.07頁81-87。
林誠二,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上之比較研究,中興法學,第14期,1978.10,頁289-317。
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2000.07,頁57-76。
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條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臺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月旦法學,第156卷,2008,頁255-275。
姚志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上)-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工程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82期,2010.07,頁172-191。
姚志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下)-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工程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08,頁165-181。
姚志明,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工程糾紛問題之再探討--最高法院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九二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0卷,2013,頁105-109。
侯慶辰,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法學叢刊第48卷第3期,2003.07,頁107-130。
陳聰富,契約自由的限制,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1期,2002.05,頁119-164。
陳坤成,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ㄧ),現代營建,第24卷第5期,頁61-71。
陳坤成,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二),現代營建,第24卷第6期,頁57-67。
陳自強,FIDIC工程契約條款在契約法源之地位,仲裁季刊第90期,2010,頁74-94。
黃柏夫,「誠實信用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如何適用於工程展期糾紛,萬國法律,頁13-18。
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中情事變更之適用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119卷,2011,頁189-233。
黃泰鋒,工期展延補償之請求依據-論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性,營造天下第40期,頁17-22 。
詹森林,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與實務,臺大法學論叢,第22卷第2期,1993.06,頁355-379。
劉宗榮,論免責約款之控制體系(上),臺大法學論叢,第12卷第1期,1982.12,頁205-254。
劉宗榮,論免責約款之控制體系(中),臺大法學論叢,第12卷第2期,1983.06,頁129-186。
劉宗榮,論免責約款之控制體系(下),臺大法學論叢,第13卷第1期,1983.12,頁187-257。
三、學位論文
金驊生,情事變更原則於兩岸工程實務判決適用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
陳宗坤,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我國公共工程仲裁判斷之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張南薰,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9。
曾俊智,情事變更原則在政府工程採購契約履約爭議處理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曾婉雯,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 :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
黃鵬仁,情事變更對工程契約爭議之探討,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0。
四、其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01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201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0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期限標準,2009。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3號增設古坑交流道工程第D14標招標文件, 201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第M36標招標文件, 201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第CJ0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招標文件,2013。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台9線蘇花公路東澳隧道新建工程招標文件,2012。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台9線蘇花公路蘇澳永樂段新建工程招標文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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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文恭,論工程契約之性質及其義務群,月旦法學,第129期, 2006.01,頁19-32。
2. 林誠二,由個案論債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中興法學,第2卷,第1期, 1971.07頁81-87。
3. 林誠二,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上之比較研究,中興法學,第14期,1978.10,頁289-317。
4. 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條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臺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月旦法學,第156卷,2008,頁255-275。
5. 姚志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上)-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工程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82期,2010.07,頁172-191。
6. 姚志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下)-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工程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08,頁165-181。
7. 姚志明,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工程糾紛問題之再探討--最高法院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九二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0卷,2013,頁105-109。
8. 侯慶辰,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法學叢刊第48卷第3期,2003.07,頁107-130。
9. 陳坤成,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ㄧ),現代營建,第24卷第5期,頁61-71。
10. 陳坤成,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二),現代營建,第24卷第6期,頁57-67。
11. 陳自強,FIDIC工程契約條款在契約法源之地位,仲裁季刊第90期,2010,頁74-94。
12. 黃柏夫,「誠實信用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如何適用於工程展期糾紛,萬國法律,頁13-18。
13. 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中情事變更之適用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119卷,2011,頁189-233。
14. 黃泰鋒,工期展延補償之請求依據-論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性,營造天下第40期,頁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