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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變時美國之外交對策,大致可分兩個階段:自事變爆發至一九三二年元月七日為第一階段;一九三二年元月七日之不承認政策照會,則為第二階段之開始。本文之記述,則以胡佛、史汀生執政時期為主。 在第一階段時間,美國之政策是以幫助日本民政黨內閣獲致事件之和平解決為目的,故在此段時間內,美國除美日之間一切有關來往文件保密之外,並避免一切足以刺激日本民意之言行,以便使民政黨內閣得以控制局面,而求和平解決中日事件。 及至後來美國鑒於事件之和平解決已告絕望,乃於一九三二年元月七日以同樣照會送達中日兩國政府,聲明美國對於以違反非戰公約方法所造成之情勢或條約,及任何損害美國或其國民在華條約權利之協定或條約,皆不能承認。自此以後,美國堅守此種道德立場,直至於珍珠港事變之爆發。 本文對於美國此時期之外交對策,主要係根據美國國務院發表之外交關係文件(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及當時主政要人之主要著作加以敘述。所遺憾者,第一即我國方面有關資料及著作向極缺乏;第二即美國文件中之專關日本部份(Foreign Relations, Japan. 1931-1941, 2 Vols.)於國內遍尋無著;又有兩書:Vilson, Hugh R.:Diplomatec Between Wars, N.Y. 1941及Dawes, Charels G.:Journal As Ambassador to Great Britian,N.Y,1939 等亦皆無法尋獲參考。 對美國此時外交政策細節之得失,本文未能作評。僅於文本將不承認政策之發展與義意略加引述,以代結論。蓋評論得失,非對極其複雜之歷史事事及諸相關因素有相當精到之研究不可。筆者深知尚無此能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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