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方式之演進,造成製作與銷售的分化。即製作人常不自已將其商品直接賣與消費者,而透過經銷商來達成銷售的目的。於是民法上以直接銷售為基礎之買賣的規定,在此多不能發揮其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其次免責約款的出現更加劇了其間的不公現象。本文在第一章中先討論商品製作人之責任的經濟的法律的背景,進而將本文所謂之商品及製作人的範圍予以界定,而後再將製作人可能之負電的法律上原因,商品造成損害之原因,及受善人與製作人之關係分別敘述。以後即按受害人與製作人之關係之疏密,由密而疏予以討論。 受害人與製作人之關係,最密切者首推直接契約關係人,此種契約主要以買賣居多。故其間之關係之規律主要以傳統之有關買賣及其他民法之規定為依據。因此,本章所謂之契約上責任大致與債總之買賣關係中的物的瑕疵擔保部分相當。唯因其為製作人對間接買受人之責任的演繹基礎,故扼要就美國、德國及我國與此有關之規定加以敘述。由於免責契約在商品的銷售上被廣為採用,且多涉及不公平之情形,故特將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對免責契約的管制概況予以介紹。消費者,因免責約款為成本最低之避免負責的方法,法律若不予以相當管制,難免為製作人所濫用,而使法律上所有關於買受人之保護的規定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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