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闡述在時代演進、犯罪率激增之中,常習累犯在刑法及刑事政策上所佔之 重要地位。 「本論」第一章「常習累犯之意義及立法例」,論述常習累犯由常習性及累犯性二概 念結合而成,其惡性遠較偶發犯及一般之累犯、常習犯為重,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與 困擾甚大。各國之立法例對於常習累犯日益重視,唯有明文規定者,有概括規定於累 犯中者。第二章「常習累犯之成立要件」,闡明常習累犯之成立要件分為實質要件及 形式要件二部分,實質要件又可分為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指犯罪人主觀上 所具之危險性格,客莧要件指行為要件─最明顯者為累次犯罪之事實。而所謂形式要 件,則指法定構成要件,包括前、後犯罪徒刑宣告要件、執行期間及犯罪間隔等要件 。第三章「常習累犯之原因探討」,闡述常習累犯之犯罪原因,除具人格特性(內因 )外,復有環境因素(外因)。此外在反覆犯罪中,常習累犯獨具之特殊犯罪經驗, 更形成犯罪原因之前奏。第四章「常習累犯與其他犯罪之區別」,敘明常習累犯與累 犯、常習犯、常業犯、連續犯、數罪併罰、牽連犯、結合犯及吸收犯間在意義、要件 及處罰上之區別。第五章「常習累犯之處遇」,論述由於時代背景之變遷、刑法新舊 理論之替換,各國刑事立法對於常習累犯先後所採不同之處遇,種類有三:(一)刑 罰加重主義;(二)二元主義;(三)不定期刑制。除單純刑罰加重主義,在體例上 已顯陳舊,無法收刑罰預期之效果、改善犯罪人之習性之外,二元主義及不定期刑罰 ,皆從教育的、保安的觀念出發,重視犯罪人人格特性之矯治,故互有長短,茲就主 張適用者及反對適用者所持之理由綜合探討,藉明何種制度優點較多、缺點較少,何 種制度能兼顧保障人權及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 「結論」,敘述筆者對常習習累犯處遇之看法,即二元主義及不定期刑制各具利弊, 其制度實施效果之成敗,關鍵不僅在所採主義上,尚涉及其規定在實際上是否被充分 運用之問題。不論採何種制度,皆須理論與實際並重,理論上注重人格保障與社會安 全目的,執行上則切實針對犯罪人之危險性格配合醫學、心理學上之矯治措施,如此 方能達消滅犯罪、預防再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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