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共分六章,十六節,依次論述其要旨如後: 第一章「搜索、扣押」制度概說─本章分三節: (一)第一節「人權之淵源及其意義」─探討人權,特別是英、美人權,演進之經過 及基本人權之內容及限制。 (二)第二節「對物之強制處分與人權之保護」─說明搜索、扣押,提出命令之意義 及對物強制處分與隱私權之關係。 (三)第三節「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證據之效力」─說明美國法院對於因違法搜索 與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自一九六一年以來,即認為應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我國現 行法制則認為違法搜索、扣押取得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 第二章「搜索之主義」─ (一)第一節「要式搜索主義」─就美國法簽發搜索票必要性之判斷理論加以說明; 同時,就搜索票制作權責機關說明之。其中論述檢察官是否有權簽發搜索票。另外並 論述美國搜索票簽發之手續。 (二)第二節「非要式搜索主義」─旨在說明不持用搜索票之搜索,係要式搜索之例 外。指出由推事或檢察官自行搜索與扣押、同意或承諾、拋棄物品、其他如公共場所 等上述情形,皆不必持搜索票,即可搜索。就中、美非要式搜索規定,比較說明之。 (三)第三節「搜索票之記載」─就美、日與我國法院實務,分別比較說明中西法制 對於應行搜索與扣押之證物,皆非必須對應行搜索與扣押之證物絕對明確記載,蓋事 實上極不可能如是,且亦妨礙搜索與扣押處分之進行。 第三章「搜索票之執行方法」─ (一)第一節「搜索、扣押之執行」─對物強制處分,依對象之差異,可分對處所、 物件與身體之搜索。第一項論述對處所與物件之搜索方式及應注意事項。主要就本法 所規定事項,加以論述。同時,就美國法律及實務上住宅搜索之規定,加以討論。就 身體搜索而言,說明身體搜索日本學界多數主張尚包括身體內部之搜索。同時說明對 受刑人搜索之規定。 (二)第二節「執行搜索之時間與限制」─說明執行搜索以白畫實施為原則,但於例 外情況下,亦得於夜間實施之。首就夜間之意義與定義,依美、日實務,作一說明。 後就有何例外情況,得於夜間搜索討論之。 (三)第三節「搜索證明書與扣押收據之交付」─第一項先就何謂搜索證明書下一定 。而後說明搜索證明書應由執行搜索公務員付與受搜索人之功用。第二項則就扣押收 據之意義與功用加以說明。扣押收據記載之內容,應注意那些事項,並加以舉例說明 。 第四章「扣押」─ (一)第一節「應行扣押物件之範圍」─旨在就美國、日本與我國法律規定,就何者 應屬可扣押之證物,加以討論。 (二)第二節「公務上秘密文件之扣押」─就中、日兩國法律關於公務上秘密文件扣 押之限制及其理由,加以討論及說明。 (三)第三節「業務上秘密文件之扣押」─就日本法律及學說關於業務上秘密文件扣 押之限制予以說明。後討論業務上秘密之扣押拒絕權,在我刑事訴訟上有無規定之必 要。 (四)第四節「郵件之扣押」─就我國及美國法制關於郵件扣押之規定,加以討論。 (五)第五節「扣押物之保管與發還」─說明扣押物原則上因扣押並不由扣押實施機 關聯得所有權。因之,扣押物除違禁物或應沒收物外,應行發還。在發還之,前應如 何處理。又扣押物應如何保管,因物性質之差異,分別有不同之保管方法,舉例分別 說明之。另外,就保管扣押物公務員之責任加以說明。 第五章「其他方式之搜索」─ (一)第一節「竊聽或盜聽」─搜索方式之一─就美、日兩國法院實務及法律規定, 分別探討竊聽或盜聽實施之程序及規則。 (二)第二節「攝影」─搜索方式之二─就日本、美國實務說明以攝影作為搜索方式 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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