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分為五章,首章說明傳統之刑事訴訟程序何以難以應付日益繁多之刑事案件, 並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予改進者,如被告是否應享有接受正式審判之第 一審級利益?……等。第二章就傳統之訴訟程序、協調司法之訴訟程序及理想之訴訟 程序加以說明。第三章論及美日等國如何簡化刑事訴訟程序、迅速裁判之立法及實務 情形,並就我國現行法有關簡易程序之意義等問題加以論述。第四章分為二節,比較 美日等國和我國所採制度之差異。第二節檢討,我國現行法規定及實際務狀況。第五 章總結前述各章,並擬改進現行法之要點為: (一) 凡法定刑為拘役、罰金或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其宣告刑在一年以下者,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 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於經被告書面同意後,應即聲請簡易判決。前項偵查中被告之 自白,須由被告親自以書面為之,並經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言詞為之而經制作 筆錄者亦同。第一項科拘役,罰金之案件,不必經言詞辯論:其科以徒刑者非經被告 到庭為一造辯論不得裁判。 (二) 被告自白犯罪後,享有求刑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時,並應為具體之求刑。判決後當事人得以量刑不當為上訴理由。 (三) 初級法院於 接受簡易判決之聲請後,應即時裁定開始行簡易程序,如不準其聲請者,應即裁定正 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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