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略敘影響保險業興衰之原因主要由於其管理階層(即負責人)業務拓展 及運用資金之是否妥適。 第二章保險業負責人之資格:保險公司業務拓展及資金運用是否妥適端視其負責人是 否適格,即是否具保險方面專知專才以拓展業務及管理其資金?其品性是否足以信賴 ,可為資金之受托人?本章從外國立法例予以探討之。 第三章我國公營、民營保險公司實況之分析與檢討:我國法令對負責人之資格缺乏明 文之規定致公營保險公司淪為政府安排人事之機構,民營保險公司負責人則以追求利 潤為最高原則岡顧保險業之社會責任,為痛改此弊,保障投保大眾之利益,應仿外國 立法例,增設負責人資格之規定。 第四章保險業負責人資格之審核:為配合保險公司負責人應有資格之規定,防止負責 人藉保險斂財、許欺或損害投保大眾。應專設機構事前審核保險業負責人之資格。 第五章保險業負責人之責任:事前之資格審核與事後之責任追究,係防止負責人損及 保險大眾之二大利器,本章繼前三章就我國現況分析、檢討保險法第一五三條關於負 責人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規定及其缺失,並由此說明事前資格審核之重要性。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述章節,列出我國可行之制度,作為結論。
|